天津市華城匯英餐飲有限公司與天津市環湖醫院餐飲服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津0112民初2569號
判決日期:2021-04-28
法院:天津市津南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天津市華城匯英餐飲有限公司與被告天津市環湖醫院餐飲服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永昌、陳中華,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宋荔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返還原告合同保證金10萬元;2、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解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賠償原告自2020年8月17日至實際給付之日至的資金占用損失;3、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原告系市政府采購公開招標的“天津市環湖醫院職工餐廳餐飲制作及服務項目”的中標單位。2016年5月,原告曾向被告支付了10萬元作為保證金。2017年8月17日,原告作為乙方,被告作為甲方簽訂了《天津市環湖醫院新址職工食堂經營服務合同》(以下簡稱“《合同》”),約定由原告作為被告提供員工工作餐制作服務。其中《合同》第二條合同期限約定:“本合同期限為三年,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合同期限為:2017年8月17日至2020年8月16日”;第七條乙方的權利與義務第1款約定:“乙方2016年繳納十萬元人民幣給甲方,作為合同保證金,并在續簽新一年合同時自動轉入”;第十條第5款約定:“本合同終止時,所有應收或應繳賬目應收訖或注銷。”《合同》簽訂后,原告一直依約履行。現雙方未安排續簽,《合同》因期限屆滿而自動終止,但被告卻拒不按照合同約定向原告返還10萬元合同保證金。原告認為,被告拒不返還保證金的行為已構成違約。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故提起訴訟,望法院判如所請。
被告當庭提交書面答辯狀,主要意見為:1.雙方簽訂的《合同》未約定10萬元合同保證金的返還期限,因此原告要求自2020年8月17日計算利息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2.雖然《合同》于2020年8月16日因期限屆滿而終止,根據《合同》相關約定,雙方應當互相配合進行原告撤場前的財務清點、財務審計、清算以及工作交接等工作,這需要一定的時間也需要雙方的共同參與、配合。然而,原告徑行撤場,拒不配合上述工作,導致被告自行清點物品、核查賬目等,進而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時間延誤,這種延誤是合理的,被告無過錯。現被告已經完成了付款的全部流程,但原告不配合接收退款,導致被告無法退款。3.原告拒不配合辦理撤場相關工作交接,導致被告不能按照相關制度進行付款,原告有過錯,本案是原告濫訴,既浪費了司法資源也損害了雙方的國有利益,不應得到人民法院支持。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經審理查明,2017年8月17日,原、被告簽訂《天津市環湖醫院新址職工食堂經營服務合同》,約定由原告為被告提供員工工作餐制作服務,被告提供裝修完整的職工食堂場地、設備設施齊備的廚房操作場地,并提供就餐人員的餐具使其滿足經營條件。合同期限自2017年8月17日至2020年8月16日。合同同時約定,原告2016年4月29日繳納給被告的10萬元作為合同保證金,并在續簽新一年合同時自動轉入。合同簽訂后,雙方如約履行,2020年8月16日雙方合同終止
判決結果
一、被告天津市環湖醫院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返還原告天津市華城匯英餐飲有限公司合同保證金100000元并以未付款為基數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解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支付自2020年10月17日至實際給付之日止的利息;
二、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164.5元,由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劉永攀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書記員周丹丹
判決日期
2021-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