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橋區文化產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與陜西三秦工程技術質量咨詢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陜01民終978號
判決日期:2021-04-27
法院: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西安市灞橋區文化產業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灞橋文化投資公司)因與被上訴人陜西三秦工程技術質量咨詢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三秦公司)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糾紛一案,不服西安市灞橋區人民法院(2020)陜0111民初5410號判決書,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灞橋文化投資公司向本院提出上訴請求:1、撤銷西安市灞橋區人民法院(2020)陜0111民初5410號民事判決第二項,依法改判;2、本案一、二審案件受理費均由三秦公司承擔。
事實與理由:1、原審法院對實際停工期間認定有誤。2018年7月27日,灞橋文化投資公司收到灞橋區秦嶺生態保護執法監察大隊發送的《停工通知》后,就立即準備安排停工的各項事宜,經過十天的準備,于2018年8月8日向三秦公司發出《停工通知》,至此已經全面停工,并非三秦公司所述的9月1日才停工,停工時間共計9個月,而非一審判決認定的8個月;2、延期施工期間的監理酬金數額認定依據有誤。根據實際情況,在涉案工程停工期間,監理工作的內容及工作量大量減少,按照三秦公司2020年4月20日向灞橋文化投資公司發出的《關于洪慶山移民搬遷項目一期施工監理二標段監理延的期情況說明》中所載的,延期正常施工工作期間每月4.8萬元,延期停工期間每月2.5萬元的標準計算監理費仍有失公允。故一審法院認定的延期期間監理費用支付依據不足。
三秦公司辯稱:1、灞橋文化投資公司于2018年8月8日向項目施工單位及監理單位發出《停工通知》后,現場留守相應生產管理人員。依據常識,施工單位從接到停工通知到正式停工需要有準備工作,如大型設備結構安全檢查、臨水臨電的切斷、現場封閉、工資發放等,因此,涉案現場實際至2018年9月1日才正式停工。在《關于洪慶山移民搬遷項目一期施工監理二標段監理延的期情況說明》中也載明“停工期是2018年9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灞橋文化投資公司收到上述文件后對內容表示認可。因此,一審認定的實際停工期間正確;2、三秦公司已經根據停工等實際情況減少收取灞橋文化投資公司附加工作酬金,一審判決依據三秦公司2020年4月20日給灞橋文化投資公司發送的《情況說明》認定延期施工期間的監理酬金依據正確。因此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灞橋文化投資公司上訴請求應予駁回。
三秦公司向原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灞橋文化投資公司支付拖欠監理酬金363000元;2、判令灞橋文化投資公司支付監理服務附加工作酬金4791788元(暫計算之2020年6月27日);2、訴訟費由灞橋文化投資公司承擔。
原審法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2月1日,委托人灞橋文化投資公司與監理人三秦公司簽訂了一份建設工程監理合同,合同約定,委托人委托監理人監理的工程名稱為:洪慶山移民搬遷項目一期施工二標段;監理范圍包括:洪慶山移民搬遷項目一期施工二標段包括70棟樓(49-118號樓)施工圖紙范圍內包含的施工全過程進行監理及竣工驗收、資料整理交付及工程竣工結算階段、工程保修階段。監理期限:自2017年2月8日至2017年10月5日止;監理酬金140萬元。監理酬金的支付約定為,監理機構全部人員、設備進場等付本合同總價的10%;正負零驗收合格后,付本合同總價的10%;主體封頂購,付本合同總價的30%;工程竣工后,付本合同總價的95%;工程質保期滿后一個月內支付完剩余合同價款。合同約定,“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約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監理人的工作。附加工作酬金=本合同期限延長時間(天)×正常工作酬金÷協議書約定的監理與服務期限(天)。合同簽訂后,2017年4月30日三秦公司進場開始監理工作,三秦公司與灞橋文化投資公司均認可監理期限順延,合同內監理期限自2017年4月30日至2017年12月31日。因洪慶山移民搬遷項目一期施工二標段工程工期延長,合同約定的監理期限屆滿后,三秦公司繼續在工地進行監理工作至今。在此期間,2018年7月27日灞橋區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執法監察大隊向灞橋文化投資公司發送停工通知,責令灞橋文化投資公司承建的洪慶山移民搬遷項目即日起停止施工。2018年8月8日,灞橋文化投資公司向三秦公司發出停工通知,要求自即日起停止施工,此次停工至2019年2月28日,2019年3月1日復工;2020年2月、3月,因疫情停工2個月。2020年4月20日,三秦公司向灞橋區文化投資公司發送《洪慶山移民搬遷項目一期施工監理二標段監理延期情況說明》,該說明載明:根據監理委托合同及我監理機構實際成本支出,延期和停工期間的監理酬金同意按以下計取:延期正常施工期間監理每月酬金4.8萬元/月;停工期間監理費每月酬金2.5萬元/月。截止2020年7月22日,灞橋區文化投資公司已陸續支付三秦公司合同內監理酬金1082000元,下欠三秦公司合同內監理酬金318000元。
本案一審審理中,庭審調查結束前,三秦變更訴訟請求,將請求灞橋文化投資公司支付合同內監理酬金363000元變更為:請求灞橋文化投資公司支付合同期內監理酬金318000元,將請求灞橋文化投資公司支付監理服務附加工作酬金4791788元變更為:要求灞橋文化投資公司支付延期施工期間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的監理酬金1256000元(延期施工期間正常施工每月按4.8萬元計算;停工期間2018年9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計6個月,2020年2、3月,兩個月,共計停工8個月,按每月2.5萬元計算)。灞橋文化投資公司對下欠合同期內監理酬金318000元,表示同意支付;但認為2018年停工應從2018年7月27日起計算,雙方對延期部分的監理酬金何時付款沒有約定,三秦公司要求付款沒有依據,該部分監理酬金應在工程全部完工后支付。
原審法院認為,三秦公司與灞橋文化投資公司簽訂的建設工程監理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為有效。合同簽訂后,三秦公司按約對約定的工程履行了監理義務,灞橋文化投資公司應按約支付相應的監理酬金。雙方均認可合同期限內的監理期限順延至2017年12月31日,現合同約定的監理期限已屆滿,三秦公司要求灞橋文化投資公司支付合同期限內下欠的監理酬金,灞橋文化投資公司表示同意,一審法院予以認可。后因三秦公司監理的工程工期延長,關于延期施工期間的監理酬金,三秦公司與灞橋文化投資公司經協商后,同意延期正常施工期間監理每月酬金4.8萬元;延期停工期間監理每月酬金2.5萬元。對此,應視為雙方對原監理合同中延期施工期間監理費用的計算標準的變更,對該計算標準的變更一審法院予以認可,并作為確定本案延期施工期間監理酬金的依據。審理中,灞橋文化投資公司主張2018年停工期間應從2018年7月27日起計算,但2018年8月8日灞橋文化投資公司才將停工通知發送三秦公司,扣除三秦公司必要的準備期限,三秦公司主張工程自2018年9月1日起停工,一審法院予以認可。雙方當事人雖對延期施工期間的監理酬金的付款時間沒有約定,但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延期施工期間的監理酬金已經實際產生,三秦公司要求灞橋文化投資公司支付該期間的監理酬金1256000元,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2020年6月30日后的監理酬金,本案未予涉及,如有糾紛,三秦公司可另行主張。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第一百零九條之規定,判決:一、西安市灞橋區文化產業投資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陜西三秦工程技術質量咨詢有限責任公司合同期限內監理酬金318000元;二、西安市灞橋區文化產業投資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陜西三秦工程技術質量咨詢有限責任公司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延期施工期間的監理酬金1256000元。
二審經審理查明,灞橋文化投資公司在一審庭審中表示2020年4月20日的《洪慶山移民搬遷項目一期施工監理二標段監理延期情況說明》是經過其與三秦公司協商后所作,該說明中同時還載明,停工期按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考慮計算。灞橋文化投資公司表示同意該說明確定的標準支付三秦公司相關費用。原審判決查明其余事實屬實,本院依法予以確認。
本案雙方爭議的焦點問題是:案涉工程延期施工的監理費用以及監理停工期間應如何認定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二審案件受理費18966元,由上訴人西安市灞橋區文化產業投資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張鵬
審判員孫敏
審判員岳新文
二○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曹英子
判決日期
2021-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