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杰偉與廣西誠愉和物業服務有限公司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桂0107民初6874號
判決日期:2021-04-23
法院:南寧市西鄉塘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案由:財產損害賠償糾紛
適用程序:小額程序
立案時間:2020年7月10日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開庭時間:2020年9月22日
當事人到庭情況:原告黃杰偉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杜家明到庭,被告廣西誠愉和物業服務有限公司到庭。
原告黃杰偉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判令被告賠償原告修車費人民幣6980元;二、判令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應由被告支付的費用。事實與理由:2019年11月26日下午3時許,原告黃杰偉的車牌號為桂A×××××的本田汽車在南寧市西鄉塘區新陽北三里20號錦秀豪庭小區負一樓停車場,被車頂上的通風管道砸到車頭、前攔玻璃等,發生該事件后,原告多次與被告協商解決,但未能如愿,后原告自行開車到修理廠維修,車輛到達修理廠后原告已電話通知被告共同到場確認損失、維修項目、金額等,被告均未理會,后原告自行確認維修項目、維修費合計6980元。被告作為本小區的物業公司,負有日常維護公共設施完整的法定義務,但因通風管道加固螺絲等部件出現生銹后產生的前述后果,毫無疑問,被告應承擔該后果的全部賠償責任。
被告廣西誠愉和物業服務有限公司辯稱:1、原告未向答辯人繳納車位物業管理服務費,要求答辯人承擔賠償責任于法無據。原告以涉案車位為向開發商租用為由,從2018年9月至今未向被告繳納車位物業服務的任何費用;二、答辯人履行了錦秀豪庭小區物業管理服務的責任和義務,不存在違約行為。涉案小區的排風管因鐵制構建生銹,排風管石膏板年久老化,需要更新改造,經詢價,完成維修改造需伍拾萬元,已經屬于大、中修范圍,根據相關固定,排風管的維修應當通過專項維修資金列支的費用。被告已經按合同的約定向開發商和業主委員會發函,但均遭到了拒絕,但足以說明被告已經履行了申請及告知的義務,且被告已經向全體業主發出了溫馨提示和公告,對小區業主也盡到了告知的義務。
經審理查明:原告是南寧市西鄉塘區新陽北三里20號錦秀豪庭小區的業主。
2016年1月13日,被告與南寧市錦秀豪庭業主大會簽訂《南寧市錦秀豪庭小區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約定被告為該小區提供物業管理服務,委托管理服務事項包括通風系統的維修、養護、運行和管理。
2019年11月26日,原告所有的車牌號為桂A×××××汽車停在涉案小區負一樓,被車頂上的通風管道砸到,花費修理費6980元
判決結果
被告廣西誠愉和物業服務有限公司向原告黃杰偉賠償車輛修理費6980元。
上述債務,義務人應于本案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完畢,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則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權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決規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兩年內,向本院或與本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案件受理25元(已減半收取,原告已預交),,由被告廣西誠愉和物業服務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員唐運明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方浩瑜
判決日期
2021-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