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區桂城敬善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國家稅務總局佛山市南海區稅務局行政非訴執行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粵0605執21746號之一
判決日期:2021-04-23
法院:佛山市南海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執行人國家稅務總局佛山市南海區稅務局與被執行人佛山市南海區桂城敬善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行政非訴執行一案,國家稅務總局佛山市南海區稅務局作出的南稅社征字[2019]18號社會保險費征繳決定書以及本院作出的(2020)粵0605行審807號行政執行裁定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書:被執行人應繳納欠繳的社會保險費96687.92元及自欠繳之日起至繳納之日止按日加收滯納金(2011年7月1日后欠繳社會保險費按日加收萬分之五滯納金)。因被執行人沒有履行義務,申請執行人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執行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執行中,本院采取了下列執行措施:
一、本院通過法院專遞向被執行人工商登記地址送達執行通知書、信用懲戒風險提示、報告財產令、廉政監督卡、執行裁定書和傳票,并向申請執行人送達執行辦案聯系卡和執行裁定書。
二、本院通過全國法院網絡執行查控系統和佛山市查控網對被執行人的財產進行調查,輪候凍結了被執行人名下尾號為2011中國農業銀行賬戶。
三、本院曾于2020年9月8日至佛山市南海區桂城街道海三路進行調查,但沒有發現被執行人。
四、經查,以佛山市南海區桂城敬善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為被執行人的(2019)粵0605執31541號案,因案經執行,被執行人暫無財產可供執行,本院已依法對該案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五、因被執行人沒有履行完畢案件義務,本院已對其發布限制消費令,采取限制消費措施。
綜上,本院將上述執行情況告知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人未能提供被執行人可供執行財產或財產線索,并同意本案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向本院申請恢復執行。被執行人負有繼續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的義務。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執行長李喆
執行員吳維
執行員梁智棟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潘德倫
判決日期
2021-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