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市分公司與太平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分公司、吳資湧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粵0106民初41771號
判決日期:2021-05-21
法院: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市分公司(下稱“人民財保公司”)與被告太平財產保險有限公司廣州市分公司(下稱“太平保險廣州分公司”)、吳資湧、尹小玲、深圳市新東升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下稱“新東升公司”)、深圳市新東升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廣州分公司(下稱“新東升廣州分公司”)、華南理工大學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人民財保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吳雪文,被告吳資湧、尹小玲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祝忠火、黃卓雯,被告新東升公司、新東升廣州分公司、華南理工大學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德來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太平保險廣州分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市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請:1.六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保險理賠金76026元及利息(利息以76026元為基數,按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自起訴之日起計算,實際計算至清償之日止);2.本案訴訟費由六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8年1月28日,被告吳資湧駕駛車號牌粵A×××××車輛(車主被告尹小玲)在廣州市天河區華南理工大學西秀村小區12棟與13棟首層架空層停車場發生火災,造成多輛汽車不同程度燒毀、燒損。廣州市公安消防局做出火災事故認定書,認定起火是粵A×××××車輛發動機艙蓄電池直接連接的電源線路短路引燃可燃物。事故造成車號牌粵A×××××車輛損失76026元。原告對粵A×××××車輛承保了商業險而先行作出了賠付,并取得了代位求償權。
被告太平財產保險有限公司廣州市分公司答辯如下:涉案車輛粵A×××××號車在我方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第三者50萬元及不計免賠,本次事故在保險期限內。廣州市公安消防局已出具火災事故認定書,認定起火原因,造成了多輛汽車不同程度的燒毀,本案已有多個當事人或保險公司就本次事故造成的損失向天河區人民法院起訴并判決,目前已判決生效的總金額為442491元,本案損失已遠超過保險限額,我方同意在剩余的保險限額59509元內承擔賠償責任,超出部分由各侵權人承擔。
被告吳資湧、尹小玲共同答辯如下:被告華南理工大學將未竣工驗收的物業投入使用存在過錯,其因承擔相應的責任比例,被告新東升公司和其廣州分公司未盡到妥善消防安全管理義務,對火災的擴大存在過錯,其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新東升廣州分公司對經營的場地未進行消防防護措施,致使涉案多輛機動車被燒毀,值班人員未采取積極措施導致損害擴大,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被告吳資湧在火災事故發生過程中采取積極救火措施,但因現場消防設施存在問題導致無法控制,根據已經生效的(2018)粵0106民初26716號案查明的事實,華南理工大學與新東升公司在本次事故中存在過錯,其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原告主張的利息沒有合法依據,請求法院予以駁回。對于賠償金額,賠償金額應根據我方委托的匯中保險公估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評估報告》為準,即75626元。
被告新東升公司、新東升廣州分公司、華南理工大學共同答辯如下:答辯意見與(2018)粵0106民初26716號案的答辯意見一致。退一步說,如要承擔責任也應按照生效的民事判決書承責。原告主張利息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關于理賠金額的答辯意見與被告吳資湧、尹小玲的答辯意見一致。
經審理查明:原告承保了被保險人張×的車號牌粵A×××××車輛的商業保險,保險期間自2017年3月17日起至2018年3月16日止。其中,機動車損失險(含不計免賠)保險金額/賠償限額205354.4元。
被告太平保險廣州分公司承保了被保險人尹小玲的車號牌粵A×××××車輛的交強險和商業保險,保險期間自2017年12月25日起至2018年12月24日止。其中,交強險財產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商業第三者責任險(含不計免賠)保險金額/賠償限額500000元。
2013年11月29日,被告新東升公司、華南理工大學簽訂《物業管理委托合同》,約定被告新東升公司對華南理工大學西秀村小區進行物業管理,委托管理期限2013年11月1日至2016年10月31日,并約定在被告華南理工大學考核合格的情況下最長順延至2019年10月31日。被告新東升公司與被告新東升廣州分公司確認,被告新東升廣州分公司為物業實際管理人。
2018年1月28日零時57分,被告吳資湧駕駛粵A×××××車輛(被告尹小玲系登記的機動車所有人)至××理××大學××小區××與××棟首層架空層停車場停放時,車輛發動機艙起火。之后,火勢蔓延共造成該停車場內停放的多輛汽車不同程度燒毀、燒損。其中,粵A×××××車輛被燒毀。華南理工大學后勤處出具《證明》,該火災現場屬于被告新東升物業負責管理經營。被告新東升物業對此予以認可。被告吳資湧確認上述火災事故發生前一天,其駕駛粵A×××××車輛期間曾發生輕微交通事故,但不影響車輛的使用。被告吳資湧、尹小玲均確認被告吳資湧是在借用粵A×××××車輛期間發生了上述火災事故。
2018年2月13日,廣州市公安消防局出具穗公消火認字[2018]第0001號《火災事故認定書》,認定起火原因為車牌號粵A×××××轎車發動機艙電池直接連接的電源線路短路引燃可燃物所致。
事故發生后,原告對粵A×××××車輛估損76026元(維修費73826元+服務費2200元)。被告太平保險廣州分公司、尹小玲委托匯中保險公估股份有限公司對上述火災致粵A×××××車輛損失進行評估。2018年3月16日,該公估公司作出評估報告,評估損失為75626元。2018年5月11日,原告向被保險人張×賠付了保險金76026元。張×向原告出具《機動車輛索賠權益轉讓書》,同意將已取得賠款部分的向責任對方追償的權利轉讓給原告,并承諾未與事故責任方就本次事故賠償達成任何協議,亦未收取責任方任何形式的補償或賠償費。
本院向廣州市消防支隊調取案涉火災事故的相關案卷材料(火災事故認定書、火災現場勘驗筆錄、廣東震華痕跡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原告與被告吳資湧、尹小玲、新東升公司、華南理工大學、新東升廣州分公司均認可上述材料真實。被告吳資湧、尹小玲另表示調取的材料不完整。
另查明,被告吳資湧、尹小玲提供:一、政府信息公開的答復、紅線圖、華南理工大學停車場經營許可證、《廣州市停車場續期經營申請表》,認為被告華南理工大學申請道路經營許可證的露天停車場車位數為1398個,作為經營性停車場的場地使用權范圍紅線圖不包括西秀村小區12棟與13棟首層架空層,被告華南理工大學將該架空層違規用于經營性停車收費存在過錯;二、《關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答復》、火災現場勘驗筆錄,證明案涉火災事故停車場未進行消防驗收,且東、西各有一個出入口的寬、高度均為6.45米、2.35米,出入口通道凈高高度遠低于4米,不符合《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庫設計防火規范》(GB50067-2014)的防火規定,被告華南理工大學將場地違規用作停車場使用存在過錯。經查,《關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答復》內容為“吳資湧:2018年6月29日收到你提交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要求公開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五山路381號華南理工大學西秀村小區12棟與13棟之間架空層停車場的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文件的信息。經消防監督管理系統查詢,該信息不存在。”被告華南理工大學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不能說明案涉場地沒有經過消防驗收,且廣州市交通部門對經營性停車場不再實施行政許可。同時,被告吳資湧、尹小玲并提供被告太平保險廣州分公司在事發后查勘事故現場的查勘照片,認為現場查勘可見架空層內消防設施陳舊,消防設施無法正常使用。被告華南理工大學、新東升公司、新東升廣州分公司對此證據均不予認可,認為照片內容不能證明消防設施不能使用。
被告華南理工大學提供《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驗收意見書》,認為西秀村小區的建設及配備的消防栓設施已符合相關法律的規定,并表示其已將西秀村小區內包括消防管理的物業服務委托給了被告新東升公司,并投保了相應公眾責任保險,故相應責任應由保險公司負責。經查,廣州市公安消防局1999年5月26日出具的《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驗收意見書》【99(穗)公消監(驗)字第283號】,載明“華南理工大學:你單位在五山華工大校園內西一區興建的住宅樓已竣工,根據你單位的申請,按我局的審核意見要求,經檢查驗收,室內消防栓系統工作正常,同意該樓二至九層住宅投入使用。”被告華南理工大學表示西秀村小區的建設及配備的消防設施已經符合相關法律規定。原告、被告吳資湧、尹小玲對此表示異議,認為該意見書僅對樓層的二至九層投入使用進行消防驗收,并未對停車場進行驗收。被告新東升公司、新東升廣州分公司對上述證據均無異議。
被告新東升公司提供消防栓箱照片,認為其對停車場的日常運作已盡到管理義務。被告華南理工大學、新東升廣州分公司對此予以認可,但原告、被告吳資湧、尹小玲對此表示異議,認為經營停車場應通過消防驗收,現場消防設備狀況應以火災現場勘驗為準。
以上事實,有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2018)粵0106民初26715號、26716號判決書予以查明、認定
判決結果
一、被告吳資湧、尹小玲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市分公司52938.2元;被告太平財產保險有限公司廣州市分公司在賠償限額502000元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二、被告華南理工大學、深圳市新東升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市分公司22687.80元;
三、駁回原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市分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1701元,由原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市分公司負擔50元,被告吳資湧、尹小玲、太平財產保險有限公司廣州市分公司負擔1156元,被告華南理工大學、深圳市新東升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負擔49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李旭珊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書記員謝宜靜
判決日期
2021-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