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桂梅與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中心支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鄂0704民初608號
判決日期:2021-05-21
法院: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吳桂梅訴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太平洋財保武漢支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吳桂梅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熊磊、太平洋財保武漢支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姜保林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吳桂梅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太平洋財保武漢支公司賠償吳桂梅損失95182元;2.判令太平洋財保武漢支公司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2020年11月09日05時許,吳桂梅雇請的駕駛員劉加強駕駛鄂A×××××(鄂A×××××)號牌的重型半掛牽引車,沿106國道自北向南行駛至鄂州市××城區碧石鎮碧石衛生院門前路段時,與同向行駛的皮定軍駕駛的鄂A×××××重型自卸貨車發生追尾碰撞,造成兩車損失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門認定劉加強負此事故全部責任。后經評定,鄂A×××××重型半掛牽引車車輛損失為87982元,并用去評估費4700元、車輛施救費2500元,吳桂梅在太平洋財保武漢支公司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因申請理賠未果,故訴至法院。
太平洋財保武漢支公司辯稱:1.原告主體不適格,涉案車輛于2018年7月26日初次登記,新車購置價為345000元,吳桂梅未提供購車款的電子支付憑證或是按揭月還款記錄以證明其系實際車主。2.評估報告系吳桂梅單方委托,維修項目及更換的零部件均未與我公司共同確定,故不具有真實性、客觀性;維修發票未提供對應的電子支付憑證;殘值應從評估金額中扣減。3.劉加強沒有營運貨車從業資格證,故我公司不承擔商業險賠償責任。
吳桂梅為證明其訴訟請求,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證據:
證據一,吳桂梅身份信息、車輛掛靠經營合同、武漢恒捷盛物流有限公司營業執照、保險賠款權益轉讓書兩份。擬證明原告訴訟主體適格。
證據二,劉加強駕駛證、鄂A×××××(鄂A×××××)重型半掛牽引車行駛證及道路運輸證。擬證明駕駛員以及事故車輛證件齊全。
證據三,交強險及商業險保單各一份。擬證明鄂A×××××號車在太平洋財保武漢支公司投保交強險及商業險,且事故發生于保險責任期間。
證據四,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擬證明此次交通事故的經過以及責任劃分。
證據五,湖北循其本價格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評估報告、評估費發票。擬證明鄂A×××××(鄂A×××××)號車因此次交通事故的車輛損失為87982元,評估費用為4700元。
證據六,施救費發票。擬證明鄂A×××××(鄂A×××××)號車因此次交通事故產生施救費2500元。
證據七,維修結算單及發票。擬證明事故車輛實際維修費用。
太平洋財保武漢支公司為支持其抗辯理由,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證據:
證據一,商業險保險示范條款。擬證明涉案受損車輛應盡量修復,修復前被保險人、保險人應共同確認修理項目、方式和費用,對未協商確定的,保險人可以重新鑒定;保險人對于無從業資格證的,不承擔保險責任。
證據二,中衡保險公估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關于鄂A×××××維修損失價格評估報告、評估費發票。擬證明:1.涉案車輛駕駛室總成并未受損,即使受損,依約也應進行修復,評估總成換件金額為47000元不合理;2.重新評估車損為75010元,殘值2000元應從賠款中進行扣減;3.評估改變后,評估費9000元(4700元+4300元)均應由吳桂梅承擔。
經庭審質證,吳桂梅所舉證據,太平洋財保武漢支公司認為,證據一不能達到其證明目的,原告主體不適格。證據二、三、四無異議。證據五真實性、證明目的有異議,已重新進行評估。證據六請法院依法核實。證據七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均不認可,應提供對應的電子支付憑證,而且修理前未與我公司共同確認哪些項目是在事故中受損。
太平洋財保武漢支公司所舉證據,吳桂梅認為,證據一真實性無異議,但無法證明相關免責條款對被保險人進行了提示說明和告知義務;駕駛員有無從業資格證并非其駕駛車輛的必要條件,也不是保險公司免責事由,太平洋財保武漢支公司應賠償吳桂梅相應損失。證據二重新評估結論無異議,證明目的不認可,評估改變僅僅是維修價值的部分改變,并未改變車輛受損的事實,重新評估費4300元系太平洋財保武漢支公司申請重新鑒定產生,依法應由其承擔。
本院對上述證據認證如下:吳桂梅證據二、三、四,太平洋財保武漢支公司無異議,予以采信;證據五評估報告書,因太平洋財保武漢支公司申請重新評估,故以重新評估的結論作為定案依據;證據一、六、七客觀真實,相互印證,予以采信。太平洋財保武漢支公司所舉證據真實性予以采信,證明目的不予采信。
根據以上有效證據和當事人陳述,本院認定本案事實如下:
2020年11月9日5時許,吳桂梅雇請的駕駛員劉加強駕駛鄂A×××××號重型貨車,沿106國道自北向南行駛至鄂州市××城區碧石鎮碧石衛生院門前路段時,與同向行駛的皮定軍駕駛的鄂A×××××重型自卸貨車發生追尾碰撞,造成兩車損失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門認定劉加強負此事故全部責任。經湖北循其本價格鑒定評估有限公司評估,鄂A×××××重型半掛牽引車車輛損失為87982元。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太平洋財保武漢支公司申請對鄂A×××××車的維修費用和換件殘值進行重新鑒定,2021年4月2日,經中衡保險公估股份有限公司重新評估,確定鄂A×××××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車輛維修金額(扣除殘值)為75010元,車輛維修更換件殘值金額為2000元。吳桂梅因本次事故支付了評估費4700元,車輛施救費2500元,并向鄂州市武黃高速佳惠汽車修理廠支付鄂A×××××重型半掛牽引車維修費99566元。
鄂A×××××(鄂A×××××)重型半掛牽引車登記所有人為武漢恒捷盛物流有限公司,實際所有人為吳桂梅,吳桂梅雇請的駕駛員劉加強不具有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書。該車在太平洋財保武漢支公司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機動車損失保險金額為267375元。武漢恒捷盛物流有限公司以及保單特別約定的第一受益人潘勝環已向吳桂梅出具保險賠款權益轉讓書,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
判決結果
一、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吳桂梅保險理賠款82210元;
二、駁回吳桂梅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2180元,減半收取為1090元,由吳桂梅負擔149元,由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中心支公司負擔941元。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自收到本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鄂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楊磊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書記員肖菊
判決日期
2021-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