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中晟垚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東景天園林工程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魯0211民初676號
判決日期:2021-04-08
法院:青島市黃島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青島中晟垚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晟垚磊公司)與被告山東景天園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景天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01月08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中晟垚磊公司法定代表人賈孟超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景天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中晟垚磊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支付未結清款項49512元;2、判令被告支付違約利息6367元;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訴訟過程中,中晟垚磊公司變更訴訟請求,要求景天公司支付拖欠的沙石款43145元,自愿放棄其他訴訟請求。事實與理由:2018年左右,被告于黃島區錦繡城北區E地塊建設施工期間,原告給被告提供沙石,后經結算,被告應支付原告貨款及運費等共計83145元。原告為被告開具了增值稅發票,被告項目部經理闞吉強于2019年2月3日支付原告40000元,剩余款項43145元經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未支付。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訴至法院。
景天公司未到庭參加訴訟,亦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中晟垚磊公司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根據中晟垚磊公司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中晟垚磊公司主張,2018年左右,景天公司在位于青島市黃島區××地塊施工過程中,由中晟垚磊公司為其提供沙石等建筑材料,后經中晟垚磊公司法定代表人賈孟超與景天公司錦繡城項目部經理闞吉強結算,景天公司共計應支付中晟垚磊公司沙石款83145元(含稅價格),景天公司于2019年2月3日支付中晟垚磊公司40000元,剩余43145元至今未付。中晟垚磊公司為證明自己的主張,向本院提交了青島增值稅專業發票一份、青島銀行轉賬記錄一份、賈孟超與闞吉強的微信聊天記錄一宗。經本院審查,中晟垚磊公司提交的青島增值稅專業發票載明,購買方名稱為:山東景天園林工程有限公司,建筑沙石80723元,稅額2421元,價稅合計83145元;青島銀行轉賬記錄載明,景天公司于2019年2月3日通過中國銀行有限公司臨沂蘭山支行支付中晟垚磊公司40000元;微信聊天記錄載明,賈孟超稱:“一個570方、一個153方,闞哥,什么時候錢能下來,我先去給你開出來發票嗎?闞哥,給我貴單位的開票信息,我去開了,總價83145是吧等”,闞吉強稱:“好,兄弟明天或后天就付給你了,兄弟公司給打了4萬,對不住了,今年太難了等”
判決結果
被告山東景天園林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支付原告青島中晟垚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沙石款43145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519元(已減半收取),由被告景天公司負擔452元,由原告中晟垚磊公司負擔67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公進慶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書記員吳柯璇
判決日期
2021-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