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設計院工程建設總承包公司與廣東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8)粵0113民初10421號
判決日期:2021-04-07
法院:廣東省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廣州市設計院工程建設總承包公司(以下簡稱廣州設計院承包公司)訴被告廣東女子職業技術學院(以下簡稱廣東女子學院)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廣州設計院承包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胡本岳、彭艷,被告廣東女子學院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岳寧、王志君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廣州設計院承包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依法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761555.18元;2.請求依法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暫計算為2959412.77元,參照合同約定和民間借貸司法解釋,以逾期付款金額為基數按照每月2%計算至清償之日,自2011年9月1日起至2018年9月1日暫計算7年,即1761555.18元×24%×7年=2959412.77元;3.請求依法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財產保全保險費7200元。4.本案訴訟費用、保全費用等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0年6月6日,被告作為發包人與原告作為承包人,通過招投標方式就空調設備安裝工程施工有關事項達成協議,簽訂了《空調設備采購安裝及相關服務合同書》,合同約定空調工程名稱為:第四期工程體育館、藝術樓、學生宿舍A棟空調設備、采購安裝及相關服務;合同含稅總金額為3953761.09元,投標報價詳見本合同附件;合同2.1.4條款約定合同總價的結算方式“實際安裝后,投標報價明細表中各單項數量有變化時,按中標單價進行結算。”合同約定了分期付款的期限,付款方式:采用財政集中支付方式,但合同并沒有約定工程結算價必須以財政部門審核的結算價為準。原告按照合同約定按時交貨、安裝及提供相關服務,履行完畢該工程施工合同全部義務。2011年8月10日,該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交付使用,并向被告辦理工程結算手續,原告報送工程送審結算價為4990678.4元,經廣東高宏建設監理有限公司及被告審核后確認工程結算價為4924564.05元。合同履行中,被告按照合同約定支付了第一期合同總價的10%及第二期合同總價的70%,并將合同總價的10%的履約保證金在工程驗收合格后退回。截止原告起訴時,被告已支付工程款合計3163008.87元,仍然拖欠工程款1761555.18元。自該工程竣工驗收以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被告均以工程款遠遠超出財政預算,財政部門沒有完成工程款的審批流程等為由拒絕支付。原告認為本案合同對工程價款的結算方式約定明確無任何異議,而且監理公司和被告己經確認工程結算價為4924564.05元,應當確認工程結算價的效力。而且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粵高法發[2006]37號】明確規定,“財政部門對工程款的審核,是監控財政撥款與使用的行政措施,對民事合同當事人不具有法律的約束力。發包人以財政部門未完成竣工決算審核、審計為由拒絕支付工程款或要求以財政部門或審計部門的審核、審計結果作為工程款結算依據的不予支持。”被告拖欠原告工程款長達七年多之久,此等行為屬于嚴重違法違約行為,造成原告經營周轉資金嚴重短缺和生產經營嚴重困難,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依法作出公正判決。
被告廣東女子學院辯稱:1.關于原告起訴狀中表述的雙方確定工程結算價格是在2011年8月10日為4924564.05元,而我方已經提交相應證據,2014年12月經過雙方確認價格為4262454.54元。原告起訴狀中陳述2011年8月10日涉訟工程竣工驗收合格與實際不符,該工程是在2013年竣工驗收。而原告起訴狀中表述的欠付工程款把第三、四期款項也包含在內,但第四期未達到付款的條件。2.關于訴訟請求1,本項目雙方最后確認的工程價款為4262454.54元,以該款項計算減去前兩次支付的款項,我方尚未支付的款項為1099445.67元,我方主張該價款有相應證據印證,是雙方在2014年12月19日簽訂定價表,并經雙方蓋章確認,但因為尚未經過審核結算,所以尚未支付。我方認為即使未支付的金額是1099445.67元,也未達到支付條件。根據合同第二條第二款第二項付款方式的約定,《省級基本建設項目財政性資金集中支付暫行辦法》第四條規定,財政集中支付必須以財政部門的審核為結算依據,至今財政部門尚未審核完成,所以我方認為尚未達到支付標準。我方未支付工程款的原因是屬于合同約定的不可抗力的情形,屬于政府命令要求不得支付,也是經雙方同意的情形。根據合同第二條第二款第五項約定,可以得知請款取款的流程,但原告至今尚未提交相應的請款和取款資料,所以未達到支付工程款的條件。綜上,被告未達到支付第三期工程款的條件,所以不應支付。原告主張金額是包括的第三、四期工程款,根據合同約定第四期是在保修期結束五日內支付,根據合同約定最少保證期六年,2013年驗收合格,現在尚未過保修期,所以原告計算第四期款項作為工程款不符合合同約定。3.關于違約金,我方認為本金未達到支付條件,更不可能產生違約金,違約金是建立在逾期支付本金的基礎上。根據合同第六條第二款的約定,原告未按照合同約定向被告進行請款,提交發票,根據該條約定,不應支付違約金。原告計算違約金從2011年9月1日開始計算,但雙方最后確認造價時間是在2014年12月19日,即使按照原告的請求計算,也是有誤。即使產生違約金,違約金標準過高,應當按照銀行同期同類利率計算。4.關于項目資金未通過審核,我方一直積極履行向財政廳、發改委請示,因為政策原因導致概算有調整。2018年8月20日省政府辦公廳針對工程款拖欠進行研究,已經同意了支付工程款,但因為要走程序,所以暫時尚未能支付。原告起訴狀陳述《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原告是斷章取義,后面尚有部分內容,根據合同約定支付方式是財政集中支付,是以財政部門審核才能支付,所以涉訟工程款未達到支付條件。
當事人圍繞本案的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本院查明事實如下:2010年5月20日,廣東女子學院作為招標人,與廣州建成工程造價咨詢事務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建成公司)作為招標代理機構共同簽章向廣州設計院承包公司發出《中標通知書》,確定廣州設計院承包公司為廣東女子職業技術學院第四期工程體育館、藝術樓、學生宿舍A棟空調設備、采購安裝及相關服務的中標單位,中標價為3953761.09元。
2010年6月6日,廣東女子學院作為發包方(甲方),與廣州設計院承包公司作為承包方(乙方)共同簽訂《合同書》,約定乙方向甲方承包廣東女子職業技術學院第四期工程體育館、藝術樓、學生宿舍A棟空調設備、采購安裝及相關服務的空調工程(以下簡稱涉訟工程);本合同含稅總金額為3953761.09元,合同總價包括了貨物的設計、制造、包裝、倉儲、運輸、保險、施工配合費以及乙方進行的安裝(電源由甲方提供到機位)、調試、試運行、驗收、培訓、技術服務(包括技術資料、竣工資料的提供1式4份、質保期保障服務等的全部含稅費用;如單價和數量的乘積與總價不一致時,以總價為準并修正總價;實際安裝后,投標報價明細表中各單項數量有變化時,按中標單價進行結算;付款方式為采取財政集中支付方式:本合同生效后五天內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總金額的10%(395376.11元)作為合同預付款,全部設備材料進場后五天內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總金額的70%(2767632.76元)作為工程款,工程完工并驗收合格并完成結算后五天內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合同總金額的95%(593064.16元)作為工程款,保修期結束后五天內甲方向乙方支付余下結算款;每期付款前,乙方必須向甲方辦理請款申請,乙方取款時,需開具有效發票;開工日期以開工報告為準,竣工日期為60個日歷天;該項目工程整體安裝質量免費保修2年,中央空調滿液式水冷冷水機組及末端空氣處理機組整機免費保修3年,家用空調單元式空調機整機免費保修6年;甲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日,則按應付款項的千分之五向乙方支付違約金(乙方不按期向甲方辦理取款手續除外);本合同下的不可抗力是指戰爭、政府命令、水災、冰雹、地震、海嘯、市政府行為(包括考古)及其他經雙方一致同意的事件;等等。
合同簽訂后,廣州設計院承包公司依約進場施工并完成了涉訟工程。
2011年8月,廣州設計院承包公司將涉訟工程交付給廣東女子學院使用,并向廣東女子學院遞交了編制時間為2011年8月10日的涉訟工程《施工圖結算書》,該結算書載明工程總價為4990678.40元。
廣東女子學院先后向廣州設計院承包公司支付了兩筆工程款,第一筆款項為395376.11元,第二筆款項為2767632.76元,共計3163008.87元。
2014年7月2日,廣東女子學院向廣東省財政廳(以下簡稱省財廳)經濟建設處提交《關于我院第四期基建工程結算審核的函》(粵女院[2014]40號),稱廣東女子學院第四期基建工程土建安裝部分送審價124877443.46元,增加工程(屬于簽證項目)送審價486472.34元,空調設備采購及安裝工程送審價4924564.05元,以上三項合計130288479.85元,由于其校增加了部分項目,工程概算經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省發改委)審核后批復為129151000元,擬送貴處進行終審。
2014年12月18日、19日,廣州設計院承包公司、廣東女子學院先后在《建設工程項目造價定案表》簽章確認,該表載明制表單位為省財廳投資審核中心,委托書編號為TZSH[2014]031,審核內容工程結算,工程名稱為涉訟工程,送審金額4924564.05元,審核金額4924564.05元,審定金額4262454.54元,凈核減額662109.51元。省財廳投資審核中心亦在該定案表上簽章確認。
2015年1月7日,省財廳向廣東女子學院發送《關于告知廣東女子職業技術學院第四期基建工程結算有關問題及處理建議的函》,告知廣東女子學院第四期基建工程結算送審金額130288479.85元,省財廳投資審核中心實際審核金額130288479.85元,初步審定金額114910008.37元,凈核減金額15378471.48元,核減率11.80%;根據2014年10月印發的《廣東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規定》(省政府令第205號)關于“允許調整概算的,應當按照國家、省的有關規定報原概算審批部門審核,在調整概算批復前不得辦理工程結算”的規定,廣東女子學院需先按規定辦理概算調整手續,待省發改委批復項目概算調整后,省財廳再正式出具結算審核結論。
2015年12月18日,廣東女子學院向省發改委提交《關于調整廣東女子職業技術學院第四期工程項目概算的請示》,請求對其校四期工程項目辦理概算調整手續,給予批復其校四期工程概算調整。
2016年1月12日,廣東女子學院向省發改委提交《廣東女子職業技術學院關于第四期工程概算調整申請審核的報告》,對四期工程基本情況、概算調整與原核定的概算對比說明、項目超概的原因分析以及整改措施等內容進行了匯報。
2016年11月8日,廣州設計院承包公司向廣東女子學院發出《情況說明函》,稱涉訟工程項目在實際施工過程中因工程實體的增加而造成空調設備、材料及安裝施工量也相應增加,2011年8月,該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并辦理結算手續,工程送審結算價為4990678.4元,其司報送結算并經監理公司及廣東女子學院審核后確認工程結算價為4924564.05元,但廣東女子學院至今僅支付了3163008.83元,尚有工程款欠款未支付金額為1761555.22元,廣東女子學院一直以工程超出財政預算金額,財政部門沒有完成預算增補審批流程等為由拖延拒絕支付該款項,請廣東女子學院盡快履行合同付清上述欠款。
2016年11月11日,廣東女子學院復函廣州設計院承包公司,稱涉訟工程已于2014年1月15日送省財廳投資審核中心審核,2015年1月7日省財廳告知了處理意見,明確要求其校四期工程“在調整概算批復前不得辦理工程結算”,為此其校專門召開了多次會議,研究解決涉訟工程款支付問題,并將此情況向上級主管部門等相關部門匯報解決方案,因此根據省財廳下發的文件要求,廣州設計院承包公司提到的申請支付工程余款的問題,其校暫時無法解決,如能獲得上級部門調概批復,其校將按照工程結算有關要求盡快支付涉訟工程結算尾款;另外,對于涉訟工程的終審結算價有待核實后確認。
2017年3月27日,廣東女子學院向廣州設計院承包公司發出《關于廣州市設計院工程建設總承包公司催付部分空調款情況說明的復函》,稱涉訟工程經省財廳評審中心終審結算價為4262454.54元,對此廣州設計院承包公司與其校、監理公司已進行三方確認,確認材料已提交省財廳審核,最終結算價以省財廳正式批復為準。
2018年7月12日,廣東女子學院向廣州設計院承包公司發出《關于對廣州市設計院工程建設總承包公司空調欠款情況說明的函》,稱涉訟工程項目于2011年8月通過其校組織的竣工驗收,2014年1月經省財廳評審中心終審項目結算價為4262454.54元,對此廣州設計院承包公司與其校、監理公司已進行三方確認,確認材料已于2014年1月15日提交省財廳審核,由于2015年1月7日省財廳下達了《關于告知廣東女子職業技術學院第四期基建工程結算有關問題及處理建議的函》(粵財建函[2015]1號),明確要求其校四期工程“在調整概算批復前不得辦理工程結算”,后經多方努力,2017年省發改委、省財廳已啟動其校四期工程概算調整工作,其校也積極配合推進四期工程包括涉訟工程欠款的支付工作;截止至2018年7月4日,其校根據合同條款共向廣州設計院承包公司支付工程款3163008.87元,剩余工程款1099445.66元需以省財廳確認終審價為準。
2018年10月24日,廣州設計院承包公司以廣東女子學院尚欠其司涉訟工程款為由提訴至本院,引致本案糾紛。
訴訟中,本院根據廣州設計院承包公司的申請,依法裁定查封了廣東女子學院名下價值4728168元的財產。
庭審中,雙方當事人均確認涉訟工程于2011年8月通過廣東女子學院組織竣工驗收并交付使用,廣東女子學院并表示2011年8月為初步驗收,包括涉訟工程在內的四期工程的竣工驗收合格時間為2013年1月30日。雙方并確認廣東女子學院已按《合同書》約定了第一筆工程款395376.11元和第二筆工程款2767632.76元。
關于涉訟工程的結算情況。廣州設計院承包公司稱工程竣工驗收,其司向廣東女子學院遞交了竣工驗收資料即《施工圖結算書》,該結算書結算工程總價款為4990678.4元,廣東女子學院收到結算材料后與監理公司審核確定工程價款為4924564.05元,廣東女子學院在其校存管的《建設工程結算審核意見表》中簽章確認該價款;《合同書》對工程結算價格和方式明確約定,應按照相關設備單價乘以實際使用數量計算,結算價格超出合同約定價格也是雙方在簽訂合同時完全預見到的,廣東女子學院資金超出合同價格的使用權限,責任在于廣東女子學院;而合同約定付款方式為財政集中支付是屬于合同履行中的付款方式,是廣東女子學院的義務之一,不影響工程的結算價款和按時支付。廣州設計院承包公司提交了《施工圖結算書》原件和《建設工程計算審核意見表》復印件證實其上述主張。
廣東女子學院對《施工圖結算書》真實性予以確認,但認為該結算材料是廣州設計院承包公司提交的,與涉訟工程跟是否結算和驗收合格沒有關系,應以省財廳最后結算的價格和規劃局核發的驗收合格證為準,涉訟工程2013年1月30日驗收合格,但至今尚未最終結算;對《建設工程計算審核意見表》真實性不予確認,但從該表可以看出,是其校內部的審批流程,只是啟動了結算程序,并沒有最終審核完畢,其校的意見也只是同意送審,最終價格的審核意見需要上級主管部門審核,因此4924564.05元并非最終價格,最終結算價應由省財廳確認,而且審核意見表時間是2013年,廣東女子學院于2016年11月才向其校主張未支付工程款,已超過了訴訟時效;其校與廣州設計院承包公司最后一次確認涉訟工程總價為4262454.54元,雙方并在《建設工程項目造價定案表》簽章確認,但該定案表至今未完成終審,即未完成結算;合同明確約定財政集中支付,廣州設計院承包公司同意該支付方式,作為有資質的承包方,也理應知道該支付方式應達到的條件,無論合同價款多少,其校均必須提交省財廳進行審核結算,但目前尚未得出結算價格。廣東女子學院對其上述主張,提交了《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建設工程項目造價定案表》以及《零星維修服務結算審核意見表》(案外其他工程項目)予以證實。
廣州設計院承包公司對上述《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不予確認,認為該合格證是四期工程整體驗收的時間,而涉訟工程驗收以及交付使用時間為2011年8月。對《建設工程項目造價定案表》亦不予確認,涉訟工程合同主體為其司與廣東女子學院,與省財廳無關,根據其司提交的《建設工程結算審核意見表》可以看出雙方以及監理公司已經按照中標單價與數量審核結算價為4924564.05元,對工程結算價款的財政審核沒有合同依據,對其司不具有約束力;該定案表并非雙方針對工程價款簽訂的結算協議,雙方在該表中也未約定以財政部門審核審定金額作為工程款結算依據,因此其司對財政部門審定金額不予確認;由于廣東女子學院必須履行工程價款的財政審核程序,才能夠獲得財政資金撥付來支付工程款,廣東女子學院申請財政資金需要履行上報手續,其司僅僅出于配合廣東女子學院申請財政資金才在定案表上蓋章,財政部門的審核監督對象是廣東女子學院,不應當損害其司的合法權益;該表中制表單位省財廳投資審核中心不是涉訟工程合同關系中的當事人,財政部門無權干涉合同雙方之間的民事合同履行,審核內容工程結算也不是施工合同約定的結算方式,財政部門無權更改合同的履行方式,送審金額和審核金額為4924564.05元是其司確認后才上報的,該金額體現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而審定金額4262454.54元和核減金額662109.51元是財政部門對廣東女子學院資金使用的審核監督,對其司不具約束力;工程結算應按照合同約定由當事人自主結算確認,廣東女子學院上級主管部門對工程項目資金使用情況的審核監控是其內部行政監管措施,審核結果對其司不具有約束力,財政審核中核減金額對于廣東女子學院有約束力,廣東女子學院作為付款義務人,應對全部工程價款承擔付款義務,在廣東女子學院項目使用資金遠遠超出預算資金的情況下,財政部門審核中予以核減剔除,是減少對廣東女子學院撥付的財政資金,不是減少其司的工程款,由其司承擔核減金額,顯然不公平,也不符合合同相對性原理。對其它項目的《零星維修服務結算審核意見表》則與本案無關。
廣東女子學院對廣州設計院承包公司針對《建設工程項目造價定案表》的意見反駁認為,定案表的審定金額經雙方蓋章確認,該表中最后一欄財政部門沒有蓋章不是針對審核金額有異議,而是對審核的流程尚未走完,定案表的抬頭是工程結算審核,是為了確認工程結算款,廣州設計院承包公司蓋章證明雙方對工程結算最后達成意見并認定審定金額,表格中沒有顯示該表是廣州設計院承包公司為了配合其校申請財政資金的意思,所以廣州設計院承包公司在定案表中蓋章視為其認定審定金額為工程結算金額。
針對雙方爭議的《建設工程項目造價定案表》,經本院向省財廳投資審核中心核實,廣東女子學院提供的《建設工程項目造價定案表》與省財廳投資審核中心出示的《建設工程項目造價定案表》一致
判決結果
一、被告廣東女子職業技術學院應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廣州市設計院工程建設總承包公司支付工程款1099445.67元;
二、被告廣東女子職業技術學院應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廣州市設計院工程建設總承包公司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以593064.16元為基數,自2014年12月25日起計至實際清償之日止;以506381.51元為基數,自2017年9月6日起計至實際清償之日止;上述違約金均以月利率2%的標準計算,違約金總額均以本金為限);
三、駁回原告廣州市設計院工程建設總承包公司的其余訴訟請求。
如被告廣東女子職業技術學院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44625元,財產保全費5000元,由原告廣州市設計院工程建設總承包公司負擔14253元,被告廣東女子職業技術學院負擔35372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蔡淑慧
人民陪審員焦倩儀
人民陪審員區景柏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書記員羅嘉敏
判決日期
2021-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