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慶縣慶鴻機械租賃部、黔西南州山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黔0329執79號
判決日期:2021-05-20
法院:貴州省余慶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本院依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329民初1715號民事判決書,于2021年01月07日立案受理了余慶縣慶鴻機械租賃部申請執行黔西南州山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執行內容為:退回申請人信用保證金500萬元,支付資金占用費及遲延金,支付案件受理費、保全費合計28400元,承擔本案執行費52400元。為保障案件順利執行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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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結果
凍結、劃撥被執行人黔西南州山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銀行存款5080800元。如其銀行存款不足,則查封、凍結、扣押、提取、變價、拍賣、變賣等值的其他財產。
上述涉及凍結被執行人銀行存款的期限為一年,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為兩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的期限為三年。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如需繼續查封、扣押、凍結的,申請執行人需至少提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書面的續行查封、扣押、凍結申請。如在期限屆滿前未提出申請的,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將自動解除。逾期提出申請的法律后果由申請執行人自行承擔。
本裁定立即執行
合議庭
審判員李永國
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田應福
書記員劉洪余
判決日期
2021-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