蔣縱孫與深圳市福樺保安服務有限公司保安服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粵0303民初5724號
判決日期:2021-05-19
法院:廣東省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蔣縱孫與被告深圳市福樺保安服務有限公司勞動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于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蔣縱孫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深圳市福樺保安服務有限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應訴,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訴訟請求:一、被告向原告支付2015年7月1日至2020年1月19日延長工作時間加班工資26136元;二、被告向原告支付2015年7月1日至2020年1月19日休息日加班工資57024元;三、被告向原告支付2015年5月1日至2020年1月19日法定探親假工資2250元;四、被告向原告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32500元;五、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如下:原告于2015年5月1日入職被告處,雙方確立了事實勞動關系,并從事保安工作,崗位南山區蛇口支局,工資為計時工資,以基本工資為基礎,按日實際工作時計算,后被告要求原告自行離職,多次調動工作崗位,不安排原告的工作。
被告未提交答辯意見。
本院經審理認定如下事實:
2016年3月31日,原告與被告簽訂《勞動合同書》,合同期限為2016年3月31日至2021年3月30日,試用期工資為2130元,試用期結束后,每月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為原告實際工作地政府規定的當年度相同時期的最低工資標準,加班工資以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為基數按加班時間計發,如原告存在加班事實,則原告工資總額已包含加班工資。
原告確認其工作崗位為保安員,工資每月15號左右通過銀行轉賬方式發放上月工資,最后上班時間為2020年1月19日。
原告主張其在2015年7月入職被告處,但根據原告提交的工資發放的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流水清單,其2014年4月之前的工資系由深圳市福田保安服務公司發放,被告自2015年5月18日開始向被告發放工資,與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書》載明的勞動合同期限起算時間相符,且本院當庭登錄天嚴查APP查詢,未發現被告公司名稱存在變動,故本院認定原告入職時間為2016年3月31日。
根據原告提交的中國郵政儲蓄銀行代發工資的銀行流水清單,原告2016年5月18日至2019年6月17日的工資在4000元到4500元左右。
原告于2020年7月向深圳市羅湖區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主張被告未安排工作,原告以提起仲裁的方式解除勞動合同。同時,提出仲裁請求:一、支付2015年7月1日至2020年1月19日延長工作時間加班工資26136元;二、支付2015年7月1日至2020年1月19日休息日加班工資57024元;三、支付2015年5月1日至2020年1月19日法定探親假工資2250元;四、支付2015年5月1日至2020年1月19日高溫津貼1500元;五、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32500元。
2020年8月2日,深圳市羅湖區仲裁委作出深勞人仲案【2020】8394號仲裁裁決書,裁決被告向原告支付2018年7月16日至2020年7月15日的高溫津貼750元,駁回原告其他仲裁請求
判決結果
一、被告深圳市福樺保安服務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向原告將縱孫支付2018年7月16日至2020年7月15日的高溫津貼750元;
二、駁回原告將縱孫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元,由原告將縱孫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馬瑞琳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張書香
判決日期
2021-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