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科信通信技術股份有限公司與南通奧凱貿易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粵0307民初31725號
判決日期:2021-05-19
法院:廣東省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列原、被告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楊悅緯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南通奧凱貿易有限公司經本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訴稱,一、2019年11月13日,原告與被告簽訂編號為的《采購合同》(下稱“采購合同一”),約定被告向原告供應其代理的臺達牌直流風扇產品300件,雙方約定交貨日期為2019年11月25日。
采購合同一生效后,原告于2019年11月26日依約向被告支付了¥28440元的貨款。然而被告未依約交付全部設備,僅交付269件,至今尚有31件未交付,對應貨款金額¥2938.8元,原告多次催討未果。
2020年2月17日,原告又與被告簽訂編號為的《采購合同》(下稱“采購合同二”),約定被告向原告供應其代理的臺達牌兩種型號的直流風扇產品700件,其他約定同采購合同一。
采購合同二生效后,原告于2020年3月12日依約向被告支付了¥49440元的貨款。然而被告至今未向原告交付任何設備,原告多次催討未果。
原告認為,被告以其行為明確表明其不履行采購合同一及采購合同二的交貨義務,已構成違約,故原告有權請求被告返還相應貨款并支付資金占用的利息損失。
二、2019年12月13日,原告與被告簽訂編號為的《采購合同》(下稱“采購合同三”),約定被告向原告供應其代理的臺達牌直流風扇300件。上述合同生效后,原告于2020年2月27日向被告支付了貨款¥28440元,被告已依約交付貨物,但尚未開具發票,致使原告無法正常入賬和抵扣,原告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合同金額相應的稅點(13%),用于補償原告因無法正常抵扣而產生的損失,共計¥3567.2元。
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原告請求依法判令:一、請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還編號為【PO011**30070】的《采購合同》貨款¥2938.8元、編號為【PO0120***0015】的《采購合同》貨款¥49440元,共計¥52378.8元;二、請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資金占用的利息損失,其中:編號為【PO011**30070】的《采購合同》以¥2938.8元為基數,自2019年11月27日起算;編號為【PO0120***0015】的《采購合同》以¥49440元為基數,自2020年3月12日起算,均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實際返還之日止;三、請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稅點金額¥3567.2元;四、請求判令本案全部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未到庭參加訴訟及答辯,亦未提交書面答辯狀。
經審理查明,2019年11月13日,原告與被告簽訂編號為PO011911130070的《采購合同》,約定被告向原告供應直流風扇產品300件,單價為94.8元,貨款總金額為28440元,交貨日期為2019年11月25日。原告于2019年11月26日向被告支付了28440元的貨款。被告于2020年3月31日向原告送達貨物269件,至今尚有31件未交付。
2020年2月17日,原告與被告簽訂編號為PO01200****015的《采購合同》,約定被告向原告供應直流風扇產品700件,貨款總金額為49440元,交貨日期為2020年2月28日。原告于2020年3月12日依約向被告支付了49440元的貨款,后被告至今未向原告送貨。
2019年12月13日,原告與被告簽訂編號為PO0119****0005的《采購合同》,約定被告向原告供應直流風扇300件,單價為94.8元,貨款總金額為28440元,交貨日期為2019年12月25日,稅率13%。原告于2020年2月27日向被告支付了貨款28440元,后被告未開具發票。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交的《采購合同一(訂單號P00119****0070)》《系統下單記錄(訂單號P00119**0070)》《原告支付貨款記錄(2019-11-26收付款業務回單)》《江蘇增值稅專用發票》《2020-3-31送貨單》《采購合同二(訂單號P00120****0015)》《系統下單記錄(訂單號P001200****0015)》《原告支付貨款記錄(2020-3-12收付款業務回單)》《催告函及郵政快遞發函記錄》《采購合同三(訂單號P001191****005)》《系統下單記錄(訂單號P00119****005)》《原告支付貨款記錄(2020-2-27收付款業務回單)》《2020-3-12送貨單》及當事人陳述予以證明
判決結果
一、被告南通奧凱貿易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返還原告深圳市科信通信技術股份有限公司貨款人民幣52378.8元;
二、被告南通奧凱貿易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向原告深圳市科信通信技術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利息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標準計算;以2938.8元為基數,自2019年11月27日起計算至實際返還之日止;以49440元為基數,自2020年3月12日起計算至實際返還之日止);
三、被告南通奧凱貿易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向原告深圳市科信通信技術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稅點金額人民幣3271.86元;
四、駁回原告深圳市科信通信技術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確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則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給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人民幣599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南通奧凱貿易有限公司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馮書萌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黃靜歡
判決日期
2021-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