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進出口銀行廈門分行與天津神州通商貿發展有限公司、廈門市華榮泰集團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閩02民初1719號
判決日期:2021-05-19
法院: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中國進出口銀行廈門分行(以下簡稱進出口銀行廈門分行)與被告天津神州通商貿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神州通公司)、廈門市華榮泰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榮泰公司)、賴新才、高寧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進出口銀行廈門分行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饒清亮、陳婉瑜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神州通公司、華榮泰公司、賴新才、高寧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進出口銀行廈門分行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判決神州通公司向進出口銀行廈門分行償還貸款本金余額405999999.55元,神州通公司并支付利息、罰息、復利(暫計至2020年10月17日未還利息22294916.30元、罰息108024.56元、復利229495.63元,利息利率為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檔次的金融機構人民幣商業貸款基準利率上浮10%,罰息和復利的利率為利息利率的150%,均應按《借款合同》的約定計至借款本息全部償付之日止),同時支付律師費550000.00元及財產保全費5000元(以上暫合計:429187436.04元);二、判決華榮泰公司、賴新才、高寧分別在54000萬元的限額內對神州通公司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三、判決進出口銀行廈門分行對神州通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天津空港經濟區××路××號××廣場××號樓在建工程及其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享有抵押權,有權就該抵押物拍賣、變賣所得價款在19250萬元的限額內優先受償上述第一項債權;四、判決進出口銀行廈門分行對神州通商貿發展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天津空港經濟區××路××號××廣場××號樓在建工程及其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享有抵押權,有權就該抵押物拍賣、變賣所得價款在25750萬元的限額內優先受償上述第一項債權;五、判決進出口銀行廈門分行對華榮泰公司持有安溪縣新湖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100%股權享有質權,有權就該股權拍賣、變賣所得價款優先受償上述第一項債權。訴訟過程中,進出口銀行廈門分行明確以法院受理案件日即2020年11月2日為本案貸款提前到期日,本案第一項訴訟請求中利息、罰息和復利表述如下:判決神州通公司向進出口銀行廈門分行償還貸款本金余額405999999.55元,并支付利息、罰息、復利(暫計至2020年11月2日未還利息23239962.97元、罰息149347.90元、復利242859.60元,自2020年11月2日起以全部本金405999999.55元計收罰息,以利息23239962.97元為基數按罰息利率計收復利,均計至借款本息全部償付之日止。利息利率為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檔次的金融機構人民幣商業貸款基準利率上浮10%,每滿一季度確定一次。罰息和復利的利率為利息利率的150%),同時支付律師費550000.00元及財產保全費5000元。
事實和理由:2016年9月8日,神州通公司與進出口銀行簽訂合同號為22100××××2123的《借款合同》(下稱“借款合同”),約定:①進出口銀行向神州通公司提供最高不超過人民幣肆億伍仟萬元的服務貿易固定資產類貸款用于天津空港經濟區榮泰廣場項目(1、4、6、7號樓)的工程建設;②貸款期限為120個月,自貸款項下首次放款日起算,至最后還款日終止;③本合同項下的貸款,參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檔次的金融機構人民幣商業貸款基準利率上浮10%確定,貸款利率每滿一季度確定一次。利率浮動日從貸款放款日起計算,分筆撥付的以首筆貸款的發放日為準,對日浮動。浮動利率一經確定,浮動期內不得更改。浮動期滿后,再按屆時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檔次的商業貸款利率確定貸款執行的下一浮動期利率;④本合同規定的利息從神州通公司實際提款日起算,按實際提款額和用款天數計算,計算基數為一年360天。⑤本合同項下的貸款,按季結息,結息日為3月20日、6月20日、9月20日、12月20日。付息日為結息日次日,神州通公司應在每個付息日按合同規定向進出口銀行支付利息;⑥如果在本合同項下發生貸款逾期未還,進出口銀行對本合同項下所有逾期的人民幣貸款,從貸款逾期之日起,在本合同規定的貸款利率的基礎上加收50%作為罰息利率,計收罰息,直至神州通公司全額支付逾期貸款本息之日止;⑦對貸款期內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合同利率計收復利,對貸款逾期期間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逾期罰息利率計收復利;⑧神州通公司應在本合同規定的貸款期限內嚴格按還款計劃以原幣種償還本合同項下的貸款本金,還款計劃如下:2018年9月21日人民幣壹仟萬元、2019年3月31日人民幣壹仟叁佰伍拾萬元、2019年9月21日人民幣壹仟伍佰萬元、2020年3月21日人民幣壹仟柒佰萬元、2020年9月21日人民幣貳仟萬元、2021年3月21日人民幣貳仟壹佰萬元、2021年9月21日人民幣貳仟伍佰萬元、2022年3月21日人民幣貳仟伍佰萬元、2022年9月21日人民幣叁仟萬元、2023年3月21日人民幣叁仟萬元、2023年9月21日人民幣叁仟叁佰萬元、2024年3月21日人民幣叁仟伍佰萬元、2024年9月21日人民幣叁仟捌佰萬元、2025年3月21日人民幣肆仟萬元、2025年9月21日人民幣肆仟叁佰萬元、2026年3月21日人民幣肆仟伍佰萬元、2026年9月8日人民幣玖佰伍拾萬元;⑨神州通公司應在被要求后的3個工作日內補償進出口銀行因神州通公司未能在到期日支付本合同項下到期的任何款項而產生的任何成本和損失;⑩神州通公司未按本合同規定按期支付利息或歸還本金或支付其他應付款項的,進出口銀行有權取消神州通公司尚未提取的貸款額度、宣布所有已貸出的貸款立即到期并要求神州通公司立即償還全部已貸出的貸款本金、利息或其他應付款項、宣布實施或實現有關貸款的任何擔保項下的權利;雙方同意,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訴訟應在進出口銀行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進行。
2016年9月8日,華榮泰公司及賴新才、高寧(以下均稱“保證人”)分別與進出口銀行簽訂合同號為22100××××3BZ01、22100××××3BZ02的《最高額保證合同》(以下合稱“《保證合同》”),約定:①為了確保在2016年9月8日至2026年9月8日期間神州通公司與進出口銀行簽訂的所有具體業務合同項下神州通公司最高不超過本外幣折合540000000.00元人民幣的債務得到支付和償還,保證人同意提供最高額連帶責任保證,擔保的最高債權額為本外幣折合540000000.00元人民幣;②擔保范圍包括:神州通公司在具體業務合同項下應向進出口銀行償還和支付的所有債務,包括但不限于本金、融資款項或其他應付款項、利息(包括但不限于法定利息、約定利息、逾期利息及罰息)、手續費、電訊費、雜費及其他費用、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用、律師費用、公證費用、執行費用等)以及神州通公司應支付的任何其他款項(無論該項支付是在服務到期日應付或在其他情況下成為應付);③《保證合同》擔保的每筆具體業務合同的保證期間單獨計算,自每筆具體業務合同項下被擔保債務到期之日起兩年;④《保證合同》所設立的擔保獨立于進出口銀行就被擔保的債務所取得的任何其他擔保,即使被擔保債務之上存在其他物的擔保,保證人仍應承擔《保證合同》項下的全部保證責任。進出口銀行行使《保證合同》項下的權利前無需首先執行其持有的任何其他擔保,也無需首先采用其他救濟措施。如果神州通公司以自己的財產為進出口銀行的利益設定了抵押或質押,保證人同意和承諾,如果進出口銀行同意放棄或變更神州通公司提供的抵押權、質權或抵押權順位、質權順位的,該等放棄或變更不影響和免除保證人在《保證合同》項下的任何義務和擔保責任;⑤經事先通知但無需事先征得保證人的同意,進出口銀行可將《保證合同》所擔保的債權轉讓與任何第三方,保證人仍在原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并應為此完成相應的法定手續。⑥神州通公司未按照具體業務合同的約定按時足額清償欠付進出口銀行的任何款項或具體業務合同項下發生任何其他違約事件或由于任何原因使被擔保債務提前到期的,進出口銀行有權宣布實施或實現《保證合同》項下的擔保權利。
2016年9月8日,神州通公司與進出口銀行簽訂合同號為2210××××123DY01的《在建工程抵押合同》(下稱“《抵押合同》”),約定:①鑒于進出口銀行與神州通公司于2016年9月8日簽訂了合同號為2210099912016112123的《借款合同》,神州通公司同意將其依法享有所有權或使用權的在建工程抵押給進出口銀行,以擔保神州通公司按時足額清償其在《借款合同》項下的債務;②抵押物及其擔保的債權情況如下:a、天津空港經濟區××路××號××廣場××號樓,被擔保債權數額(最高債權數額)19250萬元,債務履行期限(債權確定期間)2016年9月8日至2026年9月8日。抵押范圍:天津空港經濟區××路××號××廣場××號樓及其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抵押,建筑面積為38661.83平方米;b、天津空港經濟區××路××號××廣場××號樓,被擔保債權數額(最高債權數額)25750萬元,債務履行期限(債權確定期間)2016年9月8日至2026年9月8日。抵押范圍:天津空港經濟區××路××號××廣場××號樓及其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抵押,建筑面積為36634.22平方米;③擔保范圍包括下述兩項:a、神州通公司在借款合同項下應向進出口銀行償還和支付的所有債務,包括但不限于本金、融資款項或其他應付款項、利息(包括但不限于法定利息、約定利息、逾期利息及罰息)、手續費、電訊費、雜費及其他費用、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用、律師費用、公證費用、執行費用等)以及神州通公司應支付的任何其他款項(無論該項支付是在服務到期日應付或在其他情況下成為應付)。b、進出口銀行為實現《抵押合同》項下的擔保權益而發生的所有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用、律師費用、公證費用及執行費用等)以及神州通公司應支付的任何其他款項;④《抵押合同》所設立的擔保獨立于進出口銀行為被擔保債務所取得的任何其他擔保。進出口銀行行使《抵押合同》項下的權利前無需首先執行其持有的任何其他擔保,也無需首先采用其他救濟措施;⑤神州通公司未按《借款合同》約定按時足額清償欠付進出口銀行的任何款項或《借款合同》項下發生任何其他違約事件或由于任何原因使被擔保債務提前到期的,進出口銀行即有權以其認為合適的方式依法實施或實現《抵押合同》項下所設立的抵押權,包括進出口銀行可以與神州通公司協議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所得價款優先受償。進出口銀行與神州通未就抵押權實現方式達成協議的,進出口銀行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物,在進出口銀行依上述約定處分抵押物的過程中,進出口銀行有權采取下列行動:a、占有全部或部分抵押物,b、要求神州通公司償付進出口銀行為行使《抵押合同》或法律賦予其的任何權利而支出的必要費用,c、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有權以進出口銀行認為合適的市場價格在適當時間變賣抵押物并對神州通公司因此遭受的損失不承擔任何責任,d、向有關機關申請強制執行。2016年9月8日,上述抵押物依法辦理了抵押登記。
借款合同簽訂后,根據神州通公司的提款申請,進出口銀行先后向神州通公司發放了五筆貸款,發放貸款總額430000000.00元,具體如下:
(1)2016年9月28日,發放貸款250000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6年9月28日至2024年3月21日,貸款利率5.39%,利率方式為浮動,起息日為2016年9月28日。
(2)2016年12月9日,發放貸款100000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6年12月9日至2026年9月8日,貸款利率5.39%,利率方式為浮動,起息日為2016年12月9日。
(3)2018年1月26日,發放貸款30000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8年1月26日至2025年9月21日,貸款利率5.39%,利率方式為浮動,起息日為2018年1月26日。
(4)2018年2月6日,發放貸款20000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8年2月6日至2026年9月8日,貸款利率5.39%,利率方式為浮動,起息日為2018年2月6日。
(5)2018年4月12日,發放貸款30000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8年4月12日至2026年9月8日,貸款利率5.39%,利率方式為浮動,起息日為2018年4月12日。
2019年1月11日,華榮泰公司與進出口銀行簽訂合同號為22100××××3ZY02的《股權質押合同》(下稱“質押合同”),約定:①鑒于進出口銀行與神州通公司于2016年9月8日簽訂了合同號為22100××××2123的《借款合同》,華榮泰公司同意將其持有的安溪縣新湖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100%股權質押給進出口銀行,作為神州通公司履行《借款合同》項下債務的擔保;②質押擔保的擔保范圍包括下述兩項:a、神州通公司在借款合同項下應向進出口銀行償還和支付的所有債務,包括但不限于本金、融資款項或其他應付款項、利息(包括但不限于法定利息、約定利息、逾期利息及罰息)、手續費、電訊費、雜費及其他費用、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用、律師費用、公證費用、執行費用等)以及神州通公司應支付的任何其他款項(無論該項支付是在服務到期日應付或在其他情況下成為應付)。b、進出口銀行為實現《質押合同》項下的擔保權益而發生的所有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用、律師費用、公證費用及執行費用等)以及神州通公司應支付的任何其他款項;③進出口銀行有權收取質押股權所生孳息,包括送股、分紅、派息、配股等;收取的孳息應當按照下列順序使用:收取孳息的費用,作為質押股權的一部分;④《質押合同》所設立的擔保獨立于進出口銀行為被擔保債務所取得的任何其他擔保。進出口銀行行使《質押合同》項下的權利前無需首先執行其持有的任何其他擔保,也無需首先采用其他救濟措施;⑤神州通公司未按《借款合同》約定按時足額清償欠付進出口銀行的任何款項或《借款合同》項下發生任何其他違約事件或由于任何原因使被擔保債務提前到期的,進出口銀行即有權以其認為合適的方式依法實施或實現《質押合同》項下設定的質權,包括進出口銀行可以與神州通公司協議以質押股權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質押股權所得價款優先受償。2019年1月15日,上述股權出質依法辦理了股權出質設立登記。
2019年9月18日,神州通公司與進出口銀行廈門分行簽訂合同號為2019××07《項目貸款還款計劃調整協議書(原借款合同編號:22100××××2123)》,約定:在借款人于2019年9月20日之前足額償還《借款合同》項下所有逾期貸款本金、利息及罰息的情況下,《借款合同》項下的還款計劃變更為:2019年9月21日人民幣伍拾萬元、2020年3月21日人民幣壹佰萬元、2020年9月21日人民幣壹仟零伍拾萬元、2021年3月21日人民幣貳仟壹佰萬元、2021年9月21日人民幣貳仟伍佰萬元、2022年3月21日人民幣貳仟伍佰萬元、2022年9月21日人民幣叁仟萬元、2023年3月21日人民幣叁仟萬元、2023年9月21日人民幣叁仟叁佰萬元、2024年3月21日人民幣叁仟伍佰萬元、2024年9月21日人民幣叁仟捌佰萬元、2025年3月21日人民幣肆仟萬元、2025年9月21日人民幣肆仟叁佰萬元、2026年3月21日人民幣柒仟肆佰伍拾萬元。華榮泰公司及賴新才、高寧作為擔保人對《項目貸款還款計劃調整協議書(原借款合同編號:22100××××2123》進行確認并承諾繼續承擔擔保責任。
前述貸款發放后,神州通公司未按約定按期足額還款,截至2020年10月17日,神州通公司尚有逾期貸款本金人民幣11499999.55元、利息22294916.30元、罰息108024.56元、復利229495.63元未償還。為此,根據上述相關合同的約定,進出口銀行廈門分行宣布所有已貸出的貸款立即到期并要求神州通公司立即償還全部已貸出的貸款本金405999999.55元及利息、罰息、復利,承擔實現債權的律師費55萬元及保全費5000元等費用,華榮泰公司、賴新才、高寧分別在540000000.00元的限額內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同時,進出口銀行廈門分行對神州通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天津空港經濟區××路××號××廣場××號樓及××、××、××號樓在建工程及其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享有抵押權,有權就該抵押物拍賣、變賣所得價款分別在19250萬元、25750萬元的限額內優先受償;對華榮泰公司持有安溪縣新湖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100%股權享有質權,并就該股權拍賣、變賣所得價款優先受償。綜上,進出口銀行廈門分行訴至本院,請求支持其訴訟請求。
被告神州通公司、華榮泰公司、賴新才、高寧未到庭答辯,也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進出口銀行廈門分行提交了以下證據:1.《借款合同》(合同號22100××××12123)、天津神州通商貿發展有限公司股東(大)會決議;2.《最高額保證合同》(合同號22100××××23BZ01、22100××××23BZ02)、廈門市華榮泰集團有限公司股東(大)會決議;3.《在建工程抵押合同》(合同號22100××××23DY01)、天津神州通商貿發展有限公司股東會決議、不動產權證;4.《股權質押合同》(合同號22100××××23ZY02)、廈門市華榮泰集團有限公司股東會決議、股權出質設立登記通知書、安溪縣新湖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企業登記信息;5.《項目貸款還款計劃調整協議書》(合同號為2019××07)、擔保確認函;6.提款申請書、借款借據、入賬通知書;7.本息清單;8.委托代理協議、律師費發票;9.廈門華榮泰集體有限公司基本信息、股東會決議;10.律師費轉賬憑證;11.還款情況表、還款憑證。神州通公司、華榮泰公司、賴新才、高寧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對進出口銀行廈門分行提交的證據進行質證,本院視為其放棄質證的權利。神州通公司、華榮泰公司、賴新才、高寧均未提交證據。
根據到庭當事人的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1.2016年9月8日,神州通公司與進出口銀行簽訂合同號為22100××××2123的《借款合同》(下稱“借款合同”),約定:①進出口銀行向神州通公司提供最高不超過人民幣肆億伍仟萬元的服務貿易固定資產類貸款用于天津空港經濟區榮泰廣場項目(1、4、6、7號樓)的工程建設;②貸款期限為120個月,自貸款項下首次放款日起算,至最后還款日終止;③本合同項下的貸款,參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檔次的金融機構人民幣商業貸款基準利率上浮10%確定,貸款利率每滿一季度確定一次。利率浮動日從貸款放款日起計算,分筆撥付的以首筆貸款的發放日為準,對日浮動。浮動利率一經確定,浮動期內不得更改。浮動期滿后,再按屆時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檔次的商業貸款利率確定貸款執行的下一浮動期利率;④本合同規定的利息從神州通公司實際提款日起算,按實際提款額和用款天數計算,計算基數為一年360天。⑤本合同項下的貸款,按季結息,結息日為3月20日、6月20日、9月20日、12月20日。付息日為結息日次日,神州通公司應在每個付息日按合同規定向進出口銀行支付利息;⑥如果在本合同項下發生貸款逾期未還,進出口銀行對本合同項下所有逾期的人民幣貸款,從貸款逾期之日起,在本合同規定的貸款利率的基礎上加收50%作為罰息利率,計收罰息,直至神州通公司全額支付逾期貸款本息之日止;⑦對貸款期內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合同利率計收復利,對貸款逾期期間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逾期罰息利率計收復利;⑧神州通公司應在本合同規定的貸款期限內嚴格按還款計劃以原幣種償還本合同項下的貸款本金,還款計劃如下:2018年9月21日人民幣壹仟萬元、2019年3月31日人民幣壹仟叁佰伍拾萬元、2019年9月21日人民幣壹仟伍佰萬元、2020年3月21日人民幣壹仟柒佰萬元、2020年9月21日人民幣貳仟萬元、2021年3月21日人民幣貳仟壹佰萬元、2021年9月21日人民幣貳仟伍佰萬元、2022年3月21日人民幣貳仟伍佰萬元、2022年9月21日人民幣叁仟萬元、2023年3月21日人民幣叁仟萬元、2023年9月21日人民幣叁仟叁佰萬元、2024年3月21日人民幣叁仟伍佰萬元、2024年9月21日人民幣叁仟捌佰萬元、2025年3月21日人民幣肆仟萬元、2025年9月21日人民幣肆仟叁佰萬元、2026年3月21日人民幣肆仟伍佰萬元、2026年9月8日人民幣玖佰伍拾萬元;⑨神州通公司應在被要求后的3個工作日內補償進出口銀行因神州通公司未能在到期日支付本合同項下到期的任何款項而產生的任何成本和損失;⑩神州通公司未按本合同規定按期支付利息或歸還本金或支付其他應付款項的,進出口銀行有權取消神州通公司尚未提取的貸款額度、宣布所有已貸出的貸款立即到期并要求神州通公司立即償還全部已貸出的貸款本金、利息或其他應付款項、宣布實施或實現有關貸款的任何擔保項下的權利;雙方同意,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訴訟應在進出口銀行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進行。
2.2016年9月8日,華榮泰公司及賴新才、高寧(以下均稱“保證人”)分別與進出口銀行簽訂合同號為22100××××23BZ01、22100××××23BZ02的《最高額保證合同》(以下合稱“《保證合同》”),約定:①為了確保在2016年9月8日至2026年9月8日期間神州通公司與進出口銀行簽訂的所有具體業務合同項下神州通公司最高不超過本外幣折合540000000.00元人民幣的債務得到支付和償還,保證人同意提供最高額連帶責任保證,擔保的最高債權額為本外幣折合540000000.00元人民幣;②擔保范圍包括:神州通公司在具體業務合同項下應向進出口銀行償還和支付的所有債務,包括但不限于本金、融資款項或其他應付款項、利息(包括但不限于法定利息、約定利息、逾期利息及罰息)、手續費、電訊費、雜費及其他費用、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用、律師費用、公證費用、執行費用等)以及神州通公司應支付的任何其他款項(無論該項支付是在服務到期日應付或在其他情況下成為應付);③《保證合同》擔保的每筆具體業務合同的保證期間單獨計算,自每筆具體業務合同項下被擔保債務到期之日起兩年;④《保證合同》所設立的擔保獨立于進出口銀行就被擔保的債務所取得的任何其他擔保,即使被擔保債務之上存在其他物的擔保,保證人仍應承擔《保證合同》項下的全部保證責任。進出口銀行行使《保證合同》項下的權利前無需首先執行其持有的任何其他擔保,也無需首先采用其他救濟措施。如果神州通公司以自己的財產為進出口銀行的利益設定了抵押或質押,保證人同意和承諾,如果進出口銀行同意放棄或變更神州通公司提供的抵押權、質權或抵押權順位、質權順位的,該等放棄或變更不影響和免除保證人在《保證合同》項下的任何義務和擔保責任;⑤經事先通知但無需事先征得保證人的同意,進出口銀行可將《保證合同》所擔保的債權轉讓與任何第三方,保證人仍在原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并應為此完成相應的法定手續。⑥神州通公司未按照具體業務合同的約定按時足額清償欠付進出口銀行的任何款項或具體業務合同項下發生任何其他違約事件或由于任何原因使被擔保債務提前到期的,進出口銀行有權宣布實施或實現《保證合同》項下的擔保權利。
3.2016年9月8日,神州通公司與進出口銀行簽訂合同號為22100××××3DY01的《在建工程抵押合同》(下稱“《抵押合同》”),約定:①鑒于進出口銀行與神州通公司于2016年9月8日簽訂了合同號為22100××××12123的《借款合同》,神州通公司同意將其依法享有所有權或使用權的在建工程抵押給進出口銀行,以擔保神州通公司按時足額清償其在《借款合同》項下的債務;②抵押物及其擔保的債權情況如下:a、天津空港經濟區××路××號××廣場××號樓,被擔保債權數額(最高債權數額)19250萬元,債務履行期限(債權確定期間)2016年9月8日至2026年9月8日。抵押范圍:天津空港經濟區××路××號××廣場××號樓及其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抵押,建筑面積為38661.83平方米;b、天津空港經濟區××路××號××廣場××號樓,被擔保債權數額(最高債權數額)25750萬元,債務履行期限(債權確定期間)2016年9月8日至2026年9月8日。抵押范圍:天津空港經濟區××路××號××廣場××號樓及其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抵押,建筑面積為36634.22平方米;③擔保范圍包括下述兩項:a、神州通公司在借款合同項下應向進出口銀行償還和支付的所有債務,包括但不限于本金、融資款項或其他應付款項、利息(包括但不限于法定利息、約定利息、逾期利息及罰息)、手續費、電訊費、雜費及其他費用、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用、律師費用、公證費用、執行費用等)以及神州通公司應支付的任何其他款項(無論該項支付是在服務到期日應付或在其他情況下成為應付)。b、進出口銀行為實現《抵押合同》項下的擔保權益而發生的所有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用、律師費用、公證費用及執行費用等)以及神州通公司應支付的任何其他款項;④《抵押合同》所設立的擔保獨立于進出口銀行為被擔保債務所取得的任何其他擔保。進出口銀行行使《抵押合同》項下的權利前無需首先執行其持有的任何其他擔保,也無需首先采用其他救濟措施;⑤神州通公司未按《借款合同》約定按時足額清償欠付進出口銀行的任何款項或《借款合同》項下發生任何其他違約事件或由于任何原因使被擔保債務提前到期的,進出口銀行即有權以其認為合適的方式依法實施或實現《抵押合同》項下所設立的抵押權,包括進出口銀行可以與神州通公司協議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所得價款優先受償。進出口銀行與神州通未就抵押權實現方式達成協議的,進出口銀行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物,在進出口銀行依上述約定處分抵押物的過程中,進出口銀行有權采取下列行動:a、占有全部或部分抵押物,b、要求神州通公司償付進出口銀行為行使《抵押合同》或法律賦予其的任何權利而支出的必要費用,c、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有權以進出口銀行認為合適的市場價格在適當時間變賣抵押物并對神州通公司因此遭受的損失不承擔任何責任,d、向有關機關申請強制執行。神州通公司已取得上述抵押物相關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編號為房地證津字第11××××26、《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編號為2013保稅地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編號為2015保稅建證0002)及《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編號為1211××××1171)。2016年9月8日,上述抵押物依法辦理了抵押登記。
4.借款合同簽訂后,根據神州通公司的提款申請,進出口銀行先后向神州通公司發放了五筆貸款,發放貸款總額430000000.00元,具體如下:
(1)2016年9月28日,發放貸款250000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6年9月28日至2024年3月21日,貸款利率5.39%,利率方式為浮動,起息日為2016年9月28日。
(2)2016年12月9日,發放貸款100000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6年12月9日至2026年9月8日,貸款利率5.39%,利率方式為浮動,起息日為2016年12月9日。
(3)2018年1月26日,發放貸款30000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8年1月26日至2025年9月21日,貸款利率5.39%,利率方式為浮動,起息日為2018年1月26日。
(4)2018年2月6日,發放貸款20000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8年2月6日至2026年9月8日,貸款利率5.39%,利率方式為浮動,起息日為2018年2月6日。
(5)2018年4月12日,發放貸款30000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8年4月12日至2026年9月8日,貸款利率5.39%,利率方式為浮動,起息日為2018年4月12日。
5.2019年1月11日,華榮泰公司與進出口銀行簽訂合同號為22100××××3ZY02的《股權質押合同》(下稱“質押合同”),約定:①鑒于進出口銀行與神州通公司于2016年9月8日簽訂了合同號為22100××××12123的《借款合同》,華榮泰公司同意將其持有的安溪縣新湖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100%股權質押給進出口銀行,作為神州通公司履行《借款合同》項下債務的擔保;②質押擔保的擔保范圍包括下述兩項:a、神州通公司在借款合同項下應向進出口銀行償還和支付的所有債務,包括但不限于本金、融資款項或其他應付款項、利息(包括但不限于法定利息、約定利息、逾期利息及罰息)、手續費、電訊費、雜費及其他費用、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用、律師費用、公證費用、執行費用等)以及神州通公司應支付的任何其他款項(無論該項支付是在服務到期日應付或在其他情況下成為應付)。b、進出口銀行為實現《質押合同》項下的擔保權益而發生的所有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用、律師費用、公證費用及執行費用等)以及神州通公司應支付的任何其他款項;③進出口銀行有權收取質押股權所生孳息,包括送股、分紅、派息、配股等;收取的孳息應當按照下列順序使用:收取孳息的費用,作為質押股權的一部分;④《質押合同》所設立的擔保獨立于進出口銀行為被擔保債務所取得的任何其他擔保。進出口銀行行使《質押合同》項下的權利前無需首先執行其持有的任何其他擔保,也無需首先采用其他救濟措施;⑤神州通公司未按《借款合同》約定按時足額清償欠付進出口銀行的任何款項或《借款合同》項下發生任何其他違約事件或由于任何原因使被擔保債務提前到期的,進出口銀行即有權以其認為合適的方式依法實施或實現《質押合同》項下設定的質權,包括進出口銀行可以與神州通公司協議以質押股權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質押股權所得價款優先受償。2019年1月15日,上述股權出質依法辦理了股權出質設立登記。
6.2019年9月18日,神州通公司與進出口銀行廈門分行簽訂合同號為2019××7《項目貸款還款計劃調整協議書(原借款合同編號:22100××××2123》,約定:在借款人于2019年9月20日之前足額償還《借款合同》項下所有逾期貸款本金、利息及罰息的情況下,《借款合同》項下的還款計劃變更為:2019年9月21日人民幣伍拾萬元、2020年3月21日人民幣壹佰萬元、2020年9月21日人民幣壹仟零伍拾萬元、2021年3月21日人民幣貳仟壹佰萬元、2021年9月21日人民幣貳仟伍佰萬元、2022年3月21日人民幣貳仟伍佰萬元、2022年9月21日人民幣叁仟萬元、2023年3月21日人民幣叁仟萬元、2023年9月21日人民幣叁仟叁佰萬元、2024年3月21日人民幣叁仟伍佰萬元、2024年9月21日人民幣叁仟捌佰萬元、2025年3月21日人民幣肆仟萬元、2025年9月21日人民幣肆仟叁佰萬元、2026年3月21日人民幣柒仟肆佰伍拾萬元。華榮泰公司及賴新才、高寧作為擔保人對《項目貸款還款計劃調整協議書(原借款合同編號:22100××××2123》進行確認并出具了《擔保確認函》承諾繼續承擔擔保責任。
神州通公司未按上述《項目貸款還款計劃調整協議書(原借款合同編號:22100××××12123》約定按期足額還款。進出口銀行廈門分行主張以法院受理案件日即2020年11月2日為本案貸款提前到期日,截至2020年11月2日,神州通公司尚欠貸款本金余額405999999.55元,利息23239962.97元、罰息149347.90元、復利242859.60元。
另查明,進出口銀行廈門分行申請對神州通公司、華榮泰公司、賴新才、高寧名下財產進行保全而支付了財產保全申請費5000元。同時,為實現本案債權,進出口銀行廈門分行委托北京大成(廈門)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本案,簽訂《中國進出口銀行委托代理協議》并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提供了35000元的轉賬憑證
判決結果
一、被告天津神州通商貿發展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中國進出口銀行廈門分行償還貸款本金余額405999999.55元,并支付暫計至2020年11月2日未還利息23239962.97元、罰息149347.90元、復利242859.60元;自2020年11月3日起以全部本金405999999.55元計收罰息,以利息23239962.97元為基數按罰息利率計收復利,均計至借款本息全部償付之日止(利息利率為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檔次的金融機構人民幣商業貸款基準利率上浮10%,每滿一季度確定一次。罰息和復利的利率為利息利率的150%),并承擔進出口銀行廈門分行支出的律師服務費35000元;
二、如被告天津神州通商貿發展有限公司未能按時履行上述第一項還款義務,則原告中國進出口銀行廈門分行有權就被告天津神州通商貿發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天津空港經濟區××路××號××廣場××號樓在建工程及其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進行折價、拍賣、變賣,所得價款在19250萬元的限額內優先受償上述第一項債權;原告中國進出口銀行廈門分行有權就被告天津神州通商貿發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天津空港經濟區××路××號××廣場××號樓在建工程及其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進行折價、拍賣、變賣,所得價款在25750萬元的限額內優先受償上述第一項債權;
三、如被告天津神州通商貿發展有限公司未能按時履行上述第一項還款義務,則原告中國進出口銀行廈門分行有權以被告廈門市華榮泰有限公司持有的安溪縣新湖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100%股權進行折價、拍賣、變賣,所得價款優先受償上述第一項債權;
四、被告廈門市華榮泰有限公司及賴新才、高寧分別對被告天津神州通商貿發展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項債務54000萬元限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廈門市華榮泰有限公司及賴新才、高寧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被告天津神州通商貿發展有限公司追償;
五、被告廈門市華榮泰有限公司及賴新才、高寧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中國進出口銀行廈門分行支付財產保全申請費5000元;
六、駁回原告中國進出口銀行廈門分行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2187737元,由原告中國進出口銀行廈門分行負擔2625元,被告天津神州通商貿發展有限公司、廈門市華榮泰有限公司、賴新才、高寧共同負擔2185112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孫仲)
審判員(胡林蓉)
審判員(周宗良)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陳榮煒)
代書記員(王姍)
判決日期
2021-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