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二公局東萌工程有限公司、黔南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管理(勞動、社會保障)二審行政判決書
案號:(2021)黔27行終70號
判決日期:2021-05-19
法院:貴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中交二公局東萌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萌公司)因與被上訴人黔南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黔南州人社局)及一審第三人溫雪旗工傷保險資格認定一案,不服獨山縣人民法院(2020)黔2726行初199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上訴人東萌公司一審訴稱,黔南州工認字(2020)0200074號《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事實錯誤,溫超余系工作時間、工作地點發生的病故,屬于工傷范疇,理由如下:一、溫超余工作崗位屬于材料員,主要負責各種材料的進場過磅等工作,沒有明確的工作時間和工作地點的界限,只要在項目現場,隨時都處于工作時間或工作狀態。《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2020年3月16日東萌公司都安一標2號拌和站收料員溫超余吃完晚飯后回磅房值守6分鐘后返回宿舍,晚上20時跑步去取快遞回來后感覺胸悶不適......。溫超余發病是離開工作崗位回宿舍后,跑步前去工作場所外取快遞回來發的病,不是工作原因,也不是正常的工作狀態下突發的疾病”,該認定完全是對材料員的工作時間和地點的誤解。根據材料員的工作性質和時間特點,材料員工作期間根據現場施工情況,24小時待命手機保持暢通,不定時完成收料工作。作為材料員的工作時間是不確定的,只要當班之日有材料隨時過磅、暫時沒有材料進場隨時待命(待命狀態也是工作狀態的一種形式)。原告提交了多份《中交二公司東萌工程有限公司都安一標2號拌和站過磅單》顯示,過磅的時間有下午16時、晚上21時、凌晨0時、晚上23時、晚上22時等不確定的時間,足以說明材料的工作時間和狀態沒有明確的界限區分。因此,《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不是工作時間和“正常工作狀態”是錯誤的,材料員的工作時間和內容,與普通的員工確定的時間和地點這一特征不同。二、《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取快遞事項與認定工傷沒有必然聯系。《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溫超余“晚上20時跑步去取快遞回來后感覺胸悶不適......”,該認定從表象上割裂了工作和生活。前述已經表明,材料員的工作時間和工作地點是廣義的項目施工現場,只要是人在項目上都屬于工作場所,磅房僅僅是實現工作量的標志建筑而已(只有磅房能簽字確認方量),不代表離開磅房就意味著工作的結束或者工作狀態的終結,除非休假離開施工現場,否則不存在工作時間和工作狀態的終結。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主要是由用人單位來確認,而并非被告來進行確認。經過原告的調查,溫超余確實是在項目部施工現場內,履行材料員職責期間突發疾病不治身亡,于情于理應當認定為工傷。綜上所述,材料員的工作內容決定了不可能每時每刻都有材料進出場,不要求材料員隨時呆在磅房內,工作單位的要求是在項目施工現場隨時待命、隨時準備、隨叫隨到的工作狀態,在此期間發生的死亡事件,應當按照工傷進行處理。訴訟請求:一、撤銷被告作出的黔南州工認字(2020)0200074號《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二、依法判決認定溫超余屬于工傷。
一審審理查明,溫超余(男,漢族,1968年12月26日出生,戶籍地:西安市戶縣)系原告職工,在都安一標拌和站從事收料員工作,具體工作是對單位每天隨時進場的材料進行驗收等,包括夜間只要有材料進場須隨時到場工作,如果休息,須由單位另行安排。2020年3月16日,溫超余在晚飯后到磅房幾分鐘后回宿舍,約20時許去取快遞返回宿舍后感覺胸悶,被其妻子及同事送到都勻市人民醫院搶救,至醫院時已經昏迷,經搶救無效于21時49分宣告臨床死亡,醫院診斷為:1、心源性猝死?2、冠心病。原告于2020年4月17日向被告申請工傷認定,被告于同日受理,于2020年6月16日作出黔南州工認字(2020)0200074號不予認定工傷決定,認為溫超余是在離開工作崗位回宿舍后,跑步去工作場所外取快遞回來發的病,不是工作原因,也不是正常的工作狀態下發的疾病,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不屬于視同工傷的情形。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不予認定為視同工傷。
一審法院認為,職工突發疾病死亡是否視同工傷,應當依據工傷保險法律法規的規定作出認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本案的爭議是溫超余的死亡是否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工作時間是履行工作職責的時間要求,工作崗位是履行工作職責的空間要求,兩者均與履行工作職責存在密切關聯。溫超余雖有除單位另行安排休息外,每天夜間有隨時對進場的材料進行過磅驗收等職責,及有材料進場時隨叫隨到的特殊性,但不意味著每天24小時都是其工作時間,每天24小時都在工作崗位,較有固定工作時間崗位而言,其夜間只有在材料進場時才工作,對進場材料進行驗收等的時間才是其工作時間,也才是其履行工作職責的具體表現,其余時間與正常休息無異。溫超余突發疾病時是在員工宿舍,當時單位也無材料進場,故其突發疾病死亡,不符合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應視同工傷的情形。被告作出的黔南州工認字(2020)0200074號不予認定工傷決定,證據確鑿充分,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法規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判決駁回原告東萌公司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50元,由原告東萌公司負擔。
上訴人東萌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一、撤銷一審判決;二、改判撤銷被上訴人作出的黔南州工認字(2020)0200074號《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并認定溫超余屬于工傷;三、本案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與理由:一、一審判決認定溫超余的死亡不符合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應視同工傷的情形系對法律理解錯誤,從溫超余工作特點看,沒有明確的工作時間和工作地點的界限,只要在項目現場,隨時都處于工作時間、工作狀態。需要特別強調的是,本案工作的項目所在地是山區內,屬于半封閉狀態,作為外省人員來到項目部務工,不可能嚴格區分上班和休息的狀態。且溫超余死亡時間為下午20時,并非在睡覺過程中發生死亡。根據材料員的工作性質和時間特點,材料員工作期間根據現場施工情況,24小時待命,手機須一直保持暢通,不定時完成收料工作。作為材料員的工作時間是不確定的,只要當班之日有材料便隨時過磅、暫時沒有材料進場就隨時待命,待命狀態也是工作狀態的一種形式,并非只有在材料驗收的時間段內才屬于工作狀態或者時間。上訴人提交的《中交二公司東萌工程有限公司都安一標2號拌和站過磅單》顯示,過磅的時間有下午16時、晚上21時、凌晨0時、晚上23時、晚上22時等,足以說明材料員的工作時間和狀態沒有明確的界限區分。因此,一審判決認定當日下午20時不是工作時間是錯誤的。二、一審判決認定沒有驗收材料的時間段與正常休息無異,系牽強地割裂了工作和生活。材料員的工作時間和工作地點是廣義的項目施工現場,只要是在項目上都屬于工作場所,磅房僅僅是實現工作量的場地而已,不意味著不驗收材料時就是未工作或者休息狀態,更不代表離開了磅房就意味著工作的結束或者工作狀態的終結,除非休假離開施工現場,否則不存在工作時間和工作狀態的終結。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主要是由用人單位來確認,而非由被上訴人來進行確認。經過上訴人的調查,溫超余確實是在項目部施工現場內,履行材料員職責期間突發疾病不治身亡應當認定為工傷。綜上所述,請求二審人民法院依法查明案件事實,并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被上訴人黔南州人社局在二審期間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認定的事實一致,本院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上訴人中交二公局東萌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冉玲
審判員劉玉冰
審判員夏永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周洪
書記員薛亮
判決日期
2021-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