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杰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河北艾科中意復合材料有限公司其他案由執行審查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冀01執復71號
判決日期:2021-05-19
法院: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復議申請人廣州杰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州杰賽公司)不服河北省石家莊市橋西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執行法院)(2020)冀0104執異191號裁定,向本院申請復議,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執行法院在執行申請執行人廣州杰賽公司與被執行人河北艾科中意復合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河北艾科中意公司)票據追索權糾紛一案,異議人廣州杰賽公司提出書面異議。
執行法院查明,廣州杰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河北艾科中意復合材料有限公司票據追索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7日作出(2018)冀0104民初845號民事判決,判令:一、被告河北艾科中意復合材料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給付原告廣州杰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40萬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12月5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利率計算);二、本判決履行中原告廣州杰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與石家莊昊源通信技術有限公司買賣合同關系中涉及本案票據金額的已獲清償的款項,從被告河北艾科中意復合材料有限公司付款數額中相應扣減。上述判決書于2018年7月18日發生法律效力,因河北艾科中意復合材料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廣州杰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請執行。在執行過程中,執行機構向作出本案執行依據的審判庭發出征詢意見函,要求審判庭明確該案的執行標的。2020年7月3日,審判庭作出答復,“該四案判決在特定的時間節點其執行內容是明確的,即在執行時應查清廣州杰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與石家莊昊源通信技術有限公司買賣合同關系中涉及該四案票據金額的已獲清償的款項數額,扣減該數額后如仍有未獲清償的票據金額及利息,應就該未獲清償部分依法執行。”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作出(2018)冀0104執3188號之一執行裁定書,駁回廣州杰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執行申請。廣州杰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對該裁定不服,向本院提出異議。
另查明,廣州杰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石家莊昊源通信技術有限公司、董天永、曾龍等人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廣州市海珠區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0日作出(2019)粵0105執2398號之四執行裁定書,(2019)粵0105執2398號案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執行法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18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執行案件應當符合下列條件:(1)申請或移送執行的法律文書已經生效;(2)申請執行人是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人或其繼承人、權利承受人;(3)申請執行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申請;(4)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有給付內容,且執行標的和被執行人明確;(5)義務人在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期限內未履行義務;(6)屬于受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四百六十三條也規定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執行的生效法律文書應當給付內容明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案件立案、結案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十條規定,執行實施案件立案后,經審查發現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18條規定的受理條件,裁定駁回申請的,以“駁回申請”方式結案。本案中,(2018)冀0104民初845號民事判決書主文第一項判令河北艾科中意復合材料有限公司給付廣州杰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40萬元及利息,但是第二項又對第一項的履行條件進行了限定即廣州杰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與石家莊昊源通信技術有限公司買賣合同關系中涉及本案票據金額的已獲清償的款項從河北艾科中意復合材料有限公司付款數額中相應扣減,本案的執行金額確定需以廣州杰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與石家莊昊源通信技術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的執行金額確定為前提,而廣州杰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石家莊昊源通信技術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目前以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方式結案,廣州杰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仍可對該案申請恢復執行,故該案的執行金額仍處于不確定的狀態,本案中應扣減的金額亦處于不確定的狀態,故本案的執行標的不明確。執行機構已向審判庭征詢意見,仍未能明確生效判決的執行標的,故本院作出(2018)冀0104執3188號之一執行裁定書,以駁回執行申請方式結案并無不當,對廣州杰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異議請求,本院不予支持。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四百六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18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七條第(一)項的規定,裁定:駁回異議人廣州杰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異議請求。
復議申請人廣州杰賽公司復議稱,請求撤銷河北省石家莊市橋西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冀0104執異191號執行裁定書,責令石家莊市橋西區人民法院依法執行(2018)冀0104執3188號案或由貴院提執。事實與理由:
石家莊市橋西區人民法院駁回復議申請人的執行申請無事實和法律依據,程序違法,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其作出的(2020)冀0104執異191號執行裁定書錯誤,故申請人提出復議申請,具體事實和理由如下:
一、(2018)冀0104民初845號民事判決的執行標的明確,依法應當立案執行。石家莊市橋西區人民法院(2018)冀0104民初845號民事判決:“一、被告河北艾科中意復合材料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給付原告廣州杰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40萬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12月5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利率計算);二、本判決履行中原告廣州杰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與石家莊昊源通信技術有限公司買賣合同關系中涉及本案票據金額的已獲清償的款項,從被告河北艾科中意復合材料有限公司付款數額中相應扣減。”上述判決內容所確定的執行標的十分明確,包括了具體執行的金額、利息計算方式、款項扣減的方式,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六十三條的規定,法院完全可以且應當按照該判決進行強制執行。
二、橋西區人民法院以復議申請人與石家莊昊源通信技術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已立案執行未執結,本案應扣減的數額不能確定為由,認為本案執行標的不明確,無事實和法律依據。石家莊市橋西區人民法院(2018)冀0104民初845號民事判決的判項有兩項:一是被告河北艾科中意復合材料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給付原告廣州杰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40萬元及利息;二是原告廣州杰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與石家莊昊源通信技術有限公司買賣合同關系中涉及本案票據金額的已獲清償的款項,從被告河北艾科中意復合材料有限公司付款數額中相應扣減。因此,根據上述判決,本案的執行,應當是先要求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40萬元及利息等款項,其次才是將申請人在石家莊昊源通信技術有限公司買賣合同關系中涉及本案票據金額的已獲清償的款項,從被執行人付款數額中相應扣減。即石家莊市橋西區人民法院應先執行被執行人40萬元及利息等款項,然后確定復議申請人在與石家莊昊源通信技術有限公司買賣合同關系中涉及本案票據金額的已獲清償的款項后做相應的扣減。對于應當扣減的金額,完全向復議申請人和被執行人以及石家莊昊源通信技術有限公司核實復議申請人在石家莊昊源通信技術有限公司予以核實,若被執行人對金額有異議,其完全可以提出執行異議。石家莊市橋西區人民法院完全通過上述方式確定本案應扣減的數額。但本案的執行過程中,石家莊市橋西區人民法院從未向復議申請人和被執行人以及石家莊昊源通信技術有限公司核實復議申請人在石家莊昊源通信技術有限公司買賣合同關系中涉及本案票據金額的已獲清償的款項情況,就徑直作出執行裁定,該裁定完全無事實和法律依據。
三、橋西區人民法院怠于執行,且本案的執行及裁定的程序違法。本案是在2018年9月13日完成的執行立案,但在過去2年多的時間中,橋西區人民法院完全未進行任何的執行措施,就跟復議申請人要求以被執行人無可供執行的財產為由要求終結本次執行,而復議申請人也多次告知執行法官本案訴訟保全時查封了被執行人的土地使用權,要求法院執行該土地使用權,但橋西區人民法院仍無任何的執行動作,這是明顯是怠于執行,其執行的期限遠超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所規定的期限。本案的執行過程中,石家莊市橋西區人民法院從未向復議申請人和被執行人以及石家莊昊源通信技術有限公司核實復議申請人在石家莊昊源通信技術有限公司買賣合同關系中涉及本案票據金額的已獲清償的款項情況,裁定駁回執行申請前,承辦法官也未向復議申請人釋明、或告知復議申請人如何確定應當扣減的金額或要求復議申請人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石家莊市橋西區人民法院明顯違反了執行程序和剝奪了復議申請人的訴訟權利。
四、復議申請人未從石家莊昊源通信技術有限公司獲得涉及本案票據金額的款項,本案執行不存在扣減金額,石家莊市橋西區人民法院不應駁回復議申請人的執行申請,本案應當繼續執行。石家莊昊源通信技術有限公司欠復議申請人貨款及其違約金等款項合計約700多萬元,至今仍有約600萬元的款項未清償。石家莊昊源通信技術有限公司為清償貨款,其被執行人開具的支票背書給了復議申請人,根據石家莊市橋西區人民法院的系列判決,被執行人應向復議申請人共計支付的310萬元款項及其利息,是被執行人應當承擔的是票據責任。而復議申請人未從石家莊昊源通信技術有限公司獲得涉及本案票據金額的款項,由此可以確定本案執行不存在扣減金額,石家莊市橋西區人民法院不應駁回復議申請人的執行申請,本案應當繼續執行。
五、石家莊市橋西區人民法院的審判庭已明確回復執行庭“該四案判決在特定的時間節點其執行內容是明確的”,但執行庭仍以本案的執行標的不明確為由駁回執行申請,無任何事實和法律依據。2019年8月1日,石家莊市橋西區人民法院作出執行裁定書,認為復議申請人已獲清償的款項無法確定,在本案中應扣減的數額不能確定,本案執行標的不明確。裁定駁回復議申請人的執行申請。2019年12月6日,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9)冀01執復470號執行裁定書,以橋西法院執行機構未征詢審判部門的意見,即駁回杰賽公司的執行申請,違反法定程序為由,裁定撤銷本院執行裁定書。2020年7月1日,橋西法院執行機構向審判庭發出征詢意見函,要求審判庭明確該案的執行標的,2020年7月3日,審判庭作出答復:“該四案判決在特定的時間節點其執行內容是明確的,即在執行時應查清廣州杰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與石家莊昊源通信技術有限公司買賣合同關系中涉及該四案票據金額的已獲清償的款項數額,扣減該數額后如仍有未獲清償的票據金額及利息,應就該未獲清償部分依法執行。”故石家莊市橋西區人民法院的審判庭已明確回復執行庭“該四案判決在特定的時間節點其執行內容是明確的”,但執行庭仍以本案的執行標的不明確為由駁回執行申請,無任何事實和法律依據。綜上所述,石家莊市橋西區人民法院駁回申請人的執行申請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且程序違法,懇請貴院支持復議申請人的復議請求。
被執行人河北艾科中意公司答辯稱,我們認為杰賽公司復議申請的理由不成立,應當予以駁回。廣州杰賽公司與河北艾科中意公司之間的橋西區人民法院2018年6月27日作出的(2018)冀0104民初845號民事判決執行標的并不明確,該判決書共兩項判項。其中判項一為河北艾科中意公司支付廣州杰賽公司40萬元及利息;判項二本判決履行中原告廣東杰賽科技有限公司與石家莊昊源通信技術有限公司買賣合同關系,涉及本票據金額已獲清償的款項從河北艾科中意公司付款數額中相應扣減,兩項判項是并列關系。從判項中可以看出河北艾科中意公司對廣州杰賽公司的債務其實是補充債務,欲確定該債務的具體數額應待廣州杰賽公司與昊源公司執行案件執行完畢,只有在廣州杰賽公司與昊源公司執行終結后才能確定具體的扣減數額,以確定本案的具體執行標的。本案在上一次執行復議發回后,橋西區人民法院曾向業務庭核定過具體執行標的,但業務庭仍無法確定。因此我方認為橋西區人民法院作出駁回杰賽公司執行申請的裁定,符合事實和法律規定,應當予以維持。
復議申請人廣州杰賽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證據:
廣州市海珠區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0日作出的(2019)粵0105執2398號通知書和(2019)粵0105執2398號之四執行裁定書,用于證明在廣州杰賽公司與昊源公司之間的執行案件中,杰賽公司共取得的執行款項為1452831.96元,遠低于當時的執行申請金額,并且已領取款項與的艾科中意公司的票據沒有關聯,并未涉及本執行案件中的票據金額橋西區人民法院作出的四案件(2018)冀0104民初842、843、844、845號民事判決書總共310萬元。
被執行人河北艾科中意公司質證稱,真實性無異議,關聯性有異議,證明目的有異議,該通知書是終結本次執行通知書,而且通知書明確記載隨時發現被執行人可供執行財產,可隨時恢復執行。因此廣州杰賽公司從昊源公司所獲執行款并未最終確定,另外廣州杰賽公司與昊源公司之間的廣州市海珠區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4日作出的(2018)粵0105民初568號民事判決書,明確判決董天永、曾龍對昊源、廣州杰賽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復議申請人提交的通知書顯示僅執行了昊源公司及董天永財產,并未對曾龍財產進行任何執行的信息,并且昊源公司向廣州杰賽公司的履行,按照廣州杰賽公司與河北艾科中意公司判決即(2018)冀0104民初844號判決應從杰賽公司從昊源公司已獲清償的款項應當予以扣除。我方認為該通知書顯示的數額應當認定為昊源公司已經清償的部分,復議申請人主張未涉及本案清償數額沒有依據。
被執行人河北艾科中意公司提交以下證據:
證據一、廣東省廣州市海珠區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4日作出的(2018)粵0105民初568號民事判決書,證明廣州杰賽公司并未認可我方匯票,未從昊源公司欠其債務中扣減相應的票據金額,廣州杰賽公司再次向我方主張票據權利,屬重復訴訟。
證據二、石家莊市長安區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日作出的(2017)冀0102民初1574號受理案件通知書;接收訴訟文書書面憑證;河北省石家莊市長安區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10日作出的(2018)冀0102民初1599號民事判決書,證明我方在票據到期之前已經解除與昊源公司合同并向其索回三張票據。
證據三、交通銀行廣州新港支行的交易明細,證明石家莊市長安區人民法院已有生效判決,判令昊源公司退還本案的涉案票據,還證明票據無法兌現,是因出票人簽章與銀行印鑒不符。依據票據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票據糾紛若干問題規定,本案案涉票據應認定為無效票據,廣州杰賽公司實際無權向艾科中意公司基于票據權利進行追索。
復議申請人廣州杰賽公司質證稱,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沒有異議,但對關聯性有異議。首先這些判決書與本案的執行并沒有任何的關系,其次被執行人所主張的證明內容,實際上是案件的實體審查內容,并非是執行程序中應當審查的內容。執行依據中的判決書是有明確的判項,被執行人所提交的這些證據并不能推翻原審已經生效的判決
判決結果
一、撤銷河北省石家莊市橋西區人民法院(2020)冀0104執異191號執行裁定書;
二、發回河北省石家莊市橋西區人民法院重新審查。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何東華
審判員王珊珊
審判員高福興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書記員賈勝杰
書記員張佳麗
判決日期
2021-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