賀萬恩與四川石油天然氣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申請訴前財產保全非訴財產保全審查非訴保全裁定書
案號:(2021)青2801財保35號
判決日期:2021-05-18
法院:格爾木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人賀萬恩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請求依法凍結被申請人四川石油天然氣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在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華陽支行賬戶(賬號:×××)內的銀行存款425548元。申請人以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保單保函提供擔保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凍結被申請人四川石油天然氣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在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華陽支行賬戶(賬號:×××)內的銀行存款425548元。
本裁定立即開始執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本院將依法解除保全
合議庭
審判員馬欣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強燕
書記員陳深
判決日期
2021-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