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鐵建重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與北京成銘嘉茂法律咨詢服務有限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京0107民初11022號
判決日期:2021-05-18
法院: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中國鐵建重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中鐵建重工集團)與被告北京成銘嘉茂法律咨詢服務有限公司(下簡稱“成銘嘉茂公司”)、第三人北京鏈家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下簡稱“鏈家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中鐵建重工集團之委托代理人柳文堯、趙勤硯,第三人鏈家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孫鳳起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成銘嘉茂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應訴,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中鐵建重工集團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法院判決原告解除租房的通知合法有效,并確認原告與被告的租賃合同于2020年6月10日解除;2、請求法院判決被告支付自2019年4月1日起,截止到合同解除當日的全部欠付租金(以17500元每月為標準,自2019年4月1日起計算至合同解除之日止);3、請求法院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違約金250831元;4、請求法院判決被告騰退并交還涉案房屋;5、請求法院判決被告按照每月17500元的標準,支付合同解除次日起至實際搬離房屋之日止被告占用原告房屋導致的租金費用和損失;6、請求法院判決被告承擔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2018年3月30日,原被告簽訂《北京市房屋租賃合同》。合同約定被告租賃原告房屋一套,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區時代花園南路19號院1號樓1層101,建筑面積為214.3平方米,租賃期間為2018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每月租金1.75萬元,支付方式為半年支付一次,押金數額為1.75萬元。合同簽訂后,被告于2018年4月23日向原告支付了第一筆租金10.5萬元及押金1.75萬元,于2018年10月29日向原告支付了第二筆租金10.5萬元。但是被告自2019年4月1日起至今(15個多月),未向原告再付過房屋租金。在此期間,原告通過電話、微信、短信等方式多次催促,2020年以后,被告一直承諾支付但未支付,原告于2020年5月8日通過郵寄方式向被告發送《律師函》,要求被告支付欠付的到期房屋租金。根據合同約定及原告2020年6月9日發送的解除租房合同通知書,雙方租賃合同于2020年6月10日已解除,被告欠付的租金數額為250831元,應當向原告支付的違約金數額為250831元。被告不但不支付房租,還拒絕搬離房屋對原告房屋使用權造成嚴重侵害,故訴至法院。
被告成銘嘉茂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應訴,未發表答辯意見。
第三人鏈家公司辯稱,同意解除合同,其他訴訟請求不涉及我方,我方對事實沒有意見。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3月30日,中國鐵建重工集團有限公司(出租方、甲方)與北京成銘嘉茂法律咨詢服務有限公司(承租方、乙方)、北京鏈家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居間方、丙方)簽訂《北京市房屋租賃合同》一份,約定:房屋坐落于北京市石景山區時代花園南路19號院10號樓1層101,建筑面積214.3平方米。租賃用途:居住;租賃期自2018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共計3年,甲方應于2018年4月1日前將房屋按約定條件交付給乙方。租金每月人民幣17500元,租金按照半年付,租金總計612500元。支付方式銀行轉賬,押1付6,各期租金支付日期2018年4月1日、2018年10月1日、2019年4月1日、2019年10月1日、2020年4月1日、2020年10月1日。押金人民幣17500元,租賃期滿或合同解除后,房屋租賃押金除抵扣應由乙方承擔的費用、租金,以及乙方應當承擔的違約賠償責任外,剩余部分應如數返還給乙方。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1、不按約定支付租金達十日的。違約責任,乙方有第十四條第四款約定的情形之一的,應按月租金的100%向甲方支付違約金,同時甲方可要求乙方將房屋恢復原狀并賠償相應損失。合同簽訂后,原告按照合同約定向被告交付了房屋,被告于2018年4月23日支付了押金17500元及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的租金105000元,2018年10月29日,被告支付了第二期租金105000元,此后未再支付租金。期間,原告多次通過電話、微信向孫強索要租金。2020年5月,原告向被告郵寄催要租金的律師函,2020年6月9日,原告通過微信向孫強發送解除房屋租金合同通知書,并將解除合同通知書張貼于涉案房屋處。原告主張孫強系被告的總經理,但未提交相關證據證實。
另查,中國鐵建重工集團有限公司原名中國鐵建重工集團有限公司。本案起訴狀于2020年12月10日送達被告。另,庭審中,經詢問,原告主張若本院不能依法認定雙方合同于2020年6月10日解除,則要求被告支付租金至合同解除之日,并自合同解除的次日起按照合同約定的月租金標準支付占有使用費。
本案審理過程中,原告申請查封、凍結被告名下財產533161.2元,本院依法作出(2020)京0107民初11022號民事裁定書,查封凍結被告名下財產533161.2元,原告為此墊付保全費3185元。
上述事實,有合同、支付房租記錄、手機通話記錄、律師函、解除租房合同通知書、微信截圖,房屋所有權證書、工商登記信息及雙方當事人陳述等在案佐證
判決結果
一、中國鐵建重工集團有限公司與北京成銘嘉茂法律咨詢服務有限公司、北京鏈家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30日簽訂的《北京市房屋租賃合同》于2020年12月10日解除;
二、北京成銘嘉茂法律咨詢服務有限公司于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七日內給付中國鐵建重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4月1日至2020年12月10日房屋租金338145.16元;
三、北京成銘嘉茂法律咨詢服務有限公司于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將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區時代花園南路19號院1號樓1層101號房屋騰空并交還中國鐵建重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四、北京成銘嘉茂法律咨詢服務有限公司于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七日內給付中國鐵建重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使用費(自2020年12月11日起,按照每月17500元的標準計算,支付至實際騰房之日止);
五、北京成銘嘉茂法律咨詢服務有限公司于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七日內給付中國鐵建重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違約金17500元;
六、駁回中國鐵建重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用4653元,由中國鐵建重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負擔1530元(已交納),由北京成銘嘉茂法律咨詢服務有限公司負擔3123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納)。
公告費(已實際發生為準)北京成銘嘉茂法律咨詢服務有限公司負擔(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給付中國鐵建重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保全費3185元,由北京成銘嘉茂法律咨詢服務有限公司負擔(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給付中國鐵建重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同時按照不服本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額,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上訴期滿后七日內仍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未提出上訴處理
合議庭
審判員趙瑩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劉佳欣
判決日期
2021-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