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霞與李秋花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豫0103民初3843號
判決日期:2021-05-17
法院:河南省鄭州市二七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李霞與被告李秋花、第三人鄭州自來水投資控股有限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受理后,依法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霞,被告李秋花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韓國慶到庭參加訴訟,第三人鄭州自來水投資控股有限公司經本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李霞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間的房屋租賃合同;2.依法判令被告返還原告2020年11月1日至15日租金7500元,押金10000元,違約金等共計17500元;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原告自2017年開始承租位于大同××××號房屋,該房屋屬于第三人所有出租給被告,被告系承租人,原告系次承租人。原被告合同到期后于2020年2月16起至2021年2月15日止,押金1萬元,租金每季度45000元,提前10天繳納下季度的房租。合同簽訂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相應的租金,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收據。2020年9月25日,新世紀精品皮具市場辦公室發布通知,原承租方(即被告)對所簽房屋的使用權到2020年10月31日終止,公司未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收取2020年10月31日后的房租。2020年11月13日鄭州正方房地產實業有限公司發布通知書,于2020年10月21日中標第三人的對外招租項目。2020年11月1日起正式接手新世紀箱包城運營管理等。現被告在喪失享有租賃權的前提下,仍堅持要求原告履行與被告合同,并于11月5日至15日多次催收不正當房租,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原告認為多收取的房租及押金應當依法退還。原告多次與被告溝通,被告遲遲不予理睬,原告認為被告的行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為維護原告的利益,依據法律規定提起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被告李秋花辯稱,原告的部分訴訟請求不屬實,且有悖于法律規定,依法應當駁回其不合理的訴求,雙方存在租賃合同關系,后因第三人的原因無法履行,但原告要求返還押金1萬元的訴求有悖于事實和法律規定,依法不應當支持。因為被告在接涉案的商鋪的時候,不僅支付了5萬塊錢的轉讓費,且花費了近7萬元的裝修費,雙方合同約定的押金1萬元系雙方在合同解除和終止后,在原告返回房屋后無任何爭議的前提下,再退還給原告。而事實上原告未履行上述約定,至今仍占用涉案的商鋪,并使用已裝修的設施和部分物品,其行為不僅違背了合同的約定,且給被告造成了經濟損失,因此被告不但不應該返還押金,且依法向貴院提起反訴,要求其賠償其經濟損失,懇請法院兩案合并審理,公正判決。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舉證和質證,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20年2月16日,原告李霞作為乙方與被告李秋花作為甲方簽訂《商鋪租賃合同》一份,約定:原告李霞承租被告李秋花自己產權的位于大同××××號建筑面積為40平方米的鋪位,租賃期限自2020年2月16日至2021年2月15日,每季度租金45000元,承租方需向出租方交付押金1萬元,需提前十天繳納下季度房租;關于租賃期間房屋修繕:出租方將房屋交給承租方后,承租方的裝修及修繕,出租方概不負責,其經營情況也與出租方無關,租期結束或中途雙方協商解除合同,承租方不得破壞已裝修部分及房屋架構;合同下方手寫備注疫情商量。原、被告分別簽字。2020年4月2日,原告向被告繳納2月16日至8月15日租金37850元,2020年8月11日,原告向被告繳納8月16日至11月15日三個月租金45000元,被告出具收條兩張。
2020年11月13日,鄭州市正方房地產實業有限公司發布告商戶通知書,稱該公司于2020年10月21日中標鄭州市自來水控股有限公司大同××××號箱包城項目,并與自來水公司簽訂合作協議。2020年11月16日,鄭州市正方房地產實業有限公司市場管理部再次發布告商戶通知書,載明:該公司于2020年10月21日中標鄭州自來水控股有限公司位于大同××××號新世紀箱包城對外招租項目,于2020年11月1日正式接手運營管理,截至2020年11月16日未與原簽約戶簽訂商鋪租賃協議,并未收取任何人的租金。2020年11月23日,鄭州市正方房地產實業有限公司市場管理部出具證明一份,該公司系唯一合法承租人,2020年10月之前,鄭州自來水控股有限公司新世紀箱包城5號商鋪與原租賃戶李秋花合同到期,未續簽合同,該公司也未與李秋花續簽合同,因李秋花存在將商鋪轉租給李霞的事實,這種行為違反了原合同不允許轉租的相關條款,該公司接管新世紀箱包城后,決定與實際經營戶簽訂租賃合同;但李秋花在未與公司續簽合同的前提下,預收實際經營戶租金,是沒有合同依據和法律依據的。
另查明,被告李秋花到庭接受詢問,2018年2月上旬將案涉房屋出租,具體簽合同的人記不清了,當時收取押金10000元并向對方出具了收條。2019年2月10日與原告簽訂合同,通過刷pose機方式收取租金45000元,沒有收取過押金。被告是從鄭州自來水公司下屬企業鄭州市豫龍大廈有限公司簽訂的租賃合同,最后一期合同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后實際續租到2020年10月30日。
以上事實,有《商鋪租賃合同》、收據、《告商戶通知書》、《證明》及當事人陳述等證據,在卷佐證
判決結果
一、被告李秋花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李霞退還租金17500元;
二、駁回原告李霞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19元,由被告李秋花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員李麗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顧百靈
書記員張永澤
判決日期
2021-0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