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陽鐵路金利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襄陽錦宇建筑安裝有限公司企業借貸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鄂06民終1107號
判決日期:2021-05-17
法院: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襄陽鐵路金利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襄陽金利公司)因與被上訴人襄陽錦宇建筑安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襄陽錦宇公司)、原審被告武漢江騰鐵路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武漢江騰公司)、中國鐵路武漢局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國鐵路武漢局)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不服襄陽市樊城區人民法院(2019)鄂0606民初503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上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襄陽金利公司上訴請求:1.請求撤銷(2019)鄂0606民初5035號民事判決,依法改判駁回襄陽錦宇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2.一、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負擔。事實和理由:一、被上訴人主張的借款期間,上訴人資金充足,無借款需求,原審認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存在借款關系屬于事實認定錯誤,依法應當改判。二、被上訴人在襄陽運輸法院起訴的金額包括本案借款金額,故本案屬重復起訴,應當駁回。
襄陽錦宇公司辯稱,因對方發放工資福利向我方借款70萬元,按照雙方約定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對方給我方出具相關單據,在后來的對賬中也對該筆借款進行過確認。在鐵路運輸法院起訴的案件已撤訴。請求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襄陽錦宇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請求法院依法判令三被告共同償還原告借款70萬元及利息(從借款之日至付清借款之日按月息0.6%計息計算利息)。2、案件受理費由三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1年1月26日,襄陽金利公司向襄陽錦宇公司借款45萬元,襄陽錦宇公司按襄陽金利公司的要求,通過工商銀行將45萬元轉入襄陽金利公司的職工劉新成的個人賬戶;2011年7月11日,襄陽金利公司再次向襄陽錦宇公司借款25萬元,襄陽錦宇公司按襄陽金利公司的要求,通過工商銀行將25萬元轉入襄陽金利公司的職工劉新成的個人賬戶。2017年6月8日,襄陽金利公司出具證明一份內容為:“經公司領導安排,襄陽錦宇公司分別于2011年1月26日、2011年7月11日共計兩次金額柒拾萬元整匯入我公司劉新成個人賬戶,用于職工福利支出,特此證明,(此款準備在工程款中結算)”。襄陽金利公司經理何耕鳴在證明上簽名,并加蓋公司公章。此后,襄陽錦宇公司多次找襄陽金利公司索要借款無果,遂訴至提出上述請求。
另查明,根據企業工商登記顯示,襄陽金利公司成立于2000年11月12日,注冊資本為2045.32萬元;武漢江騰公司成立于1999年12月10日,注冊資本為12694.659萬元;中國鐵路武漢局成立于2005年5月18日,注冊資本為22461591萬元。襄陽金利公司、武漢江騰公司、中國鐵路武漢局均具有獨立的法人,登記狀態均屬于存續狀態。
庭審中,襄陽錦宇公司提供有2005年6月21日武漢鐵路局文件復印件,該文件內容包括:撤銷武昌工務段橋隧分段、襄樊工務段線橋分段橋隧分隊,與中力集團所屬的襄樊金利集團所屬的武漢江騰鐵路工程公司、湖北中力工程公司、襄樊金利集團所屬的襄樊鐵路金利工程公司以及局工務、電務、供(水)電系統多經企業組建“武漢鐵路局武漢江騰工程公司”,對外稱武鐵江騰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襄陽錦宇公司還提供武漢江騰公司第五項目部于2018年6月28日出具的《襄陽錦宇(強勃)承建工程合同及付款情況簽認單》復印件,該簽認單第四項確認:“經雙方核實,在7號路和內環工程施工期間,襄陽錦宇公司分別于2011年1月26日、2011年7月11日共計兩次匯入金利公司職工劉新成個人賬戶現金70萬元,大寫:人民幣柒拾萬元整,用于職工福利支出”。被告襄陽金利公司、武漢江騰公司、中國鐵路武漢局質證認為“武漢鐵路局文件是復印件,真實性有異議,證據內容是與現實情況不符,現實情況是被告襄陽金利公司并沒有注銷,依法存續;《襄陽錦宇(強勃)承建工程合同及付款情況簽認單》沒有原件,真實性有異議”。
一審法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被告襄陽金利公司向原告襄陽錦宇公司借款,襄陽錦宇公司按照被告襄陽金利公司的指定將70萬元轉入劉新成個人賬戶,襄陽金利公司出具證明認可“襄陽錦宇公司分別于2011年1月26日、2011年7月11日共計兩次金額柒拾萬元整匯入我公司劉新成個人賬戶,用于職工福利支出”,雙方形成借貸關系。原告襄陽錦宇公司要求被告襄陽金利公司償還借款70萬元,一審法院予以支持。原告襄陽錦宇公司要求被告襄陽金利公司從借款之日至付清借款之日按月息0.6%計算利息,因借款時雙方沒有約定利息,原告主張支付利息,一審法院不予支持。原告襄陽錦宇公司要求被告武漢江騰公司、中國鐵路武漢局共同償還借款及支付利息,其理由為被告中國鐵路武漢局曾于2005年6月21日以武鐵勞[2005]237號下文撤銷襄陽金利公司組建“武漢鐵路局武漢江騰工程公司”,被告襄陽金利公司已被被告武漢江騰公司兼并,并提供有武漢鐵路局文件及《襄陽錦宇(強勃)承建工程合同及付款情況簽認單》復印件,被告襄陽金利公司、武漢江騰公司、中國鐵路武漢局認為“武漢鐵路局文件、《襄陽錦宇(強勃)承建工程合同及付款情況簽認單》均是復印件,真實性有異議,證據內容是與現實情況不符,現實情況是被告襄陽金利公司并沒有注銷,依法存續。一審法院查明,被告襄陽金利公司成立于2000年11月12日,注冊資本為2045.32萬元,具有獨立的法人,登記狀態屬于存續狀態,以其全部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原告襄陽錦宇公司要求被告武漢江騰公司、中國鐵路武漢局共同償還借款及支付利息的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一審法院不予支持。被告襄陽金利公司、武漢江騰公司均辯稱“原告與被告襄陽金利公司之間不存在借款事實”的理由不能成立,一審法院不予采信。被告襄陽金利公司、武漢江騰公司、中國鐵路武漢局辯稱“中國鐵路武漢局、襄陽金利公司、武漢江騰公司自始至終為獨立的法人主體,各自對外承擔法律責任,不存在原告所主張兼并的事實”的理由符合本案事實,一審法院予以采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三十六條、第九十條、第一百零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判決如下:一、被告襄陽金利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襄陽錦宇建筑安裝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幣700000元;二、駁回原告襄陽錦宇建筑安裝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武漢江騰鐵路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中國鐵路武漢局集團有限公司償還借款及利息的訴訟請求。三、駁回原告襄陽錦宇建筑安裝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上述應付款項,逾期支付,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1100元,由被告襄陽金利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負擔。
本院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未提供新的證據。一審查明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1100元,由襄陽金利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楊文審判員嚴庭東審判員劉丹丹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書記員梅若璇
判決日期
2021-0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