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宏發耐火保溫材料有限公司執行異議一案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鄂01執異128號
判決日期:2021-05-17
法院: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本院在執行(2021)鄂01執170號武漢南華高速船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華船舶公司)申請執行武漢市宏發耐火保溫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宏發公司)合同糾紛一案過程中,被執行人宏發公司提出異議。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宏發公司稱,一、南華船舶公司申請直接強制執行所依據的《關于判決主文已判明追償權的是否須另行訴訟問題的答復》[2009]執他字第4號,該答復是針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法條作出,而該答復已因《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的出臺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廢止失效而被廢止失效,南華船舶公司直接申請強制執行沒有法律依據。另外,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司法解釋工作的規定》[法發(2007)12號]第六條規定,上述答復不屬于司法解釋,不能作為人民法院適用法律和直接立案執行的依據。故本院不應予以受理并執行。二、即使上述答復未失效,南華船舶公司也無權直接申請強制執行。因為異議人與南華船舶公司及武漢南華黃岡江北造船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華江北公司)之間在向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分行(浦發銀行武漢分行)進行保理融資之前在向浦發銀行武漢分行進行保理融資之前已經達成協議,南華江北公司以“南華贏”的渠道進行保理融資,南華江北公司和南華船舶公司向異議人承諾過,由此造成的所有債務均由南華江北公司和南華船舶公司承擔,承諾不得向異議人追償。前述答復針對的是沒有內部約定,只能依法行使追償權的情況,而本案因為異議人與南華船舶公司之間有約定,不屬于答復規定的法定追償權的情況,因此不能適用前述答復的規定直接強制執行。三、退一步,即使南華船舶公司申請執行依據的判決書中確認的債權是真實的(不代表自認),因為南華船舶公司尚欠宏發公司巨額債務,異議人對南華船舶公司的債權金額超過了其對異議人的債權,南華船舶公司對異議人的債權已經被抵銷,債權已消滅,無權申請強制執行。關于異議人對南華船舶公司的債權,異議人已向本院提起民事訴訟。四、執行依據第6頁已認定南華船舶公司是為南華江北公司提供擔保,而不是為異議人提供擔保。另外,該案庭審筆錄中載明浦發銀行武漢分行變更了訴訟請求,要求將第三項訴訟請求變更為“判令南華江北公司······對宏發公司全部償付義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南華船舶公司對南華江北公司全部償付義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即無論是浦發銀行武漢分行訴訟請求還是法院判決認定的事實,均認定南華船舶公司是南華江北公司的保證人。南華船舶公司依法應向南華江北公司追償,無權向異議人追償和申請強制執行。五、南華船舶公司據以申請強制執行的民事判決書認定本案原基礎法律關系保理合同關系,浦發銀行武漢分行為保理人,異議人為債權人而不是主債務人,南華江北公司才是債務人,南華船舶公司即使要追償也應該是想南華江北公司追償和執行,而不是向異議人追償和執行。六、異議人是本案的受害者,辦理保理業務的款項異議人全部轉給了南華江北公司。現南華船舶公司執行異議人巨額款項,造成幾百名工人發不了工資,公司面臨倒閉破產和社會不穩定的風險,而造成這一切的原因是本院的一份錯誤判決,本院現在又同意南華船舶公司不進行訴訟就直接強制執行這份錯誤判決,錯上加錯。宏發公司依據上述理由,請求駁回(2021)鄂01執170號案南華船舶公司的強制執行申請。
本院查明,原告浦發銀行武漢分行訴被告宏發公司、南華江北公司、南華船舶公司、李留柱、張春英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4日作出(2014)鄂武漢中民商初字第00862號民事判決,判決如下:一、宏發公司應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浦發銀行武漢分行償還保理融資款本金500萬元、期內利息39萬元及罰息(以500萬元為本金按年利率11.7%自2014年6月15日起計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南華江北公司、南華船舶公司、張春英對宏發公司的上述債務在最高額500萬元范圍內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三、駁回浦發銀行武漢分行的其他訴訟請求。本案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向宏發公司追償。上述民事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宏發公司、南華江北公司、南華船舶公司、張春英均未自動履行義務,權利人浦發銀行武漢分行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于2016年4月5日以(2016)鄂01執866號立案執行。
在執行過程中,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終結(2014)鄂武漢中民商初字第00862號民事判決書的本次執行程序。2020年11月12日,本院以(2020)鄂01執恢199號恢復執行,后本院根據浦發銀行武漢分行的申請,以執行完畢結案。
另查明,2016年11月21日,本院受理南華船舶公司破產清算一案,于2018年4月11日作出(2016)鄂01破1號之三民事裁定,確認無異議債權163筆,其中確認浦發銀行武漢分行債權金額為2700萬元。根據南華船舶公司向本院提交的債權審查報告,以上金額包含:1、(2014)鄂武漢中民商初字第00857號民事判決項下債權500萬元,2、(2014)鄂武漢中民商初字第00858號民事判決項下債權500萬元,3、(2014)鄂武漢中民商初字第00859號民事判決項下債權400萬元,4、(2014)鄂武漢中民商初字第00860號民事判決項下債權300萬元,5、(2014)鄂武漢中民商初字第00861號民事判決項下債權500萬元,6、(2014)鄂武漢中民商初字第00862號民事判決項下債權500萬元。根據南華船舶公司向本院提交的兩份中國民生銀行付款回單,南華船舶公司分別于2019年3月7日向浦發銀行武漢分行付款8250390元,于2020年5月28日向浦發銀行武漢分行付款18749610元,以上付款合計2700萬元。嗣后,南華船舶公司依據(2014)鄂武漢中民商初字第0086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以(2021)鄂01執170號立案執行
判決結果
駁回武漢市宏發耐火保溫材料有限公司的異議請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合議庭
審判長周晨
審判員吳利
審判員劉衛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張菲婭
書記員王珊
判決日期
2021-0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