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曉東執行異議一案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鄂01執異107號
判決日期:2021-05-17
法院: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本院在執行(2021)鄂01執168號武漢南華高速船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華船舶公司)申請執行王曉東借款合同糾紛一案過程中,被執行人王曉東提出異議。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王曉東稱,南華船舶公司依據本院(2014)鄂武漢中民商初字第00413號民事判決申請強制執行,但異議人認為其沒有權利申請強制執行。理由如下:一、南華船舶公司申請直接強制執行所依據的《關于判決主文已判明追償權的是否須另行訴訟問題的答復》[2009]執他字第4號,該答復是針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法條作出,而該答復已因《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的出臺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廢止失效而被廢止失效,南華船舶公司直接申請強制執行沒有法律依據。另外,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司法解釋工作的規定》[法發(2007)12號]第六條規定,上述答復不屬于司法解釋,不能作為人民法院適用法律和直接立案執行的依據。故本院不應予以受理。二、即使上述答復未失效,南華船舶公司也無權直接申請強制執行。因為異議人是受武漢南華黃岡江北造船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華江北公司)的指派向武漢市武昌區融科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融科小貸公司)進行借款,異議人與南華江北公司之間簽訂有委托借款協議,南華江北公司借異議人的名義向融科小貸公司借款,異議人在收到借款后即匯給了南華江北公司。實際借款人和用款人均是南華江北公司,且南華江北公司和南華船舶公司向異議人承諾過,由此造成的所有債務均由南華江北公司和南華船舶公司承擔,承擔后不得向異議人追償。即三方以協議的形式排除了南華船舶公司的追償權。前述答復針對的是沒有內部約定,只能依法行使追償權的情況,而本案因為異議人與南華船舶公司之間有約定,不屬于答復規定的法定追償權的情況,因此不能適用前述答復的規定直接強制執行。三、異議人是南華江北公司的員工,是受南華江北公司指派向融科小貸公司進行借款,并且所有款項均打入南華江北公司賬戶中使用,員工的行為應由公司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即南華船舶公司實際是為南華江北公司提供的擔保,依據法律規定南華船舶公司承擔責任后依法應向南華江北公司追償,本案適格被告應該是南華江北公司而不是異議人。四、南華船舶公司就本案糾紛已向本院起訴并受理,并向異議人送達了案件受理通知書等文件,異議人已向法院提交答辯意見,明確不同意南華船舶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提出抗辯并將提起反訴,南華船舶公司對異議人的債權是否真實存在雙方存在明顯而巨大的分歧,法院也沒有判決確定,本案還沒有達到強制執行的條件。五、異議人是本案的受害者,異議人作為南華江北公司的員工,受公司指派辦理貸款業務的款項,異議人未拿錢,全部轉給了公司。現南華船舶公司執行異議人巨額款項,于情、于理、于法均不符。王曉東依據上述理由,請求駁回(2021)鄂01執168號案南華船舶公司的強制執行申請。
本院查明,原告融科小貸公司訴被告王曉東、南華江北公司、南華船舶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2日作出(2014)鄂武漢中民商初字第00413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一、王曉東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融科小貸公司償還借款本金500萬元及利息(以500萬元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的四倍為標準,從2013年6月26日起計算至本金實際清償之日止,已以支付的35萬元從中予以沖減);二、南華江北公司、南華船舶公司對王曉東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三、駁回融科小貸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南華江北公司、南華船舶公司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向王曉東追償。上述民事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王曉東、南華江北公司、南華船舶公司均未自動履行義務,權利人融科小貸公司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于2015年2月3日以(2015)鄂武漢中執字第00128號立案執行。
在執行過程中,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作出(2015)鄂武漢中民商初字第00128號執行裁定,終結(2014)鄂武漢中民商初字第00413號民事判決書的本次執行程序。
另查明,2016年11月21日,本院受理南華船舶公司破產清算一案,并于2018年4月11日作出(2016)鄂01破1號之三民事裁定,確認無異議債權163筆,其中融科小貸公司的債權金額為17031983元。南華船舶公司主張以上債權包含(2014)鄂武漢中民商初字第00413號民事判決項下債權8133350.29元以及(2014)鄂武漢中民商初字第00412號民事判決項下債權8898632.71元。根據南華船舶公司向本院提交的兩份中國民生銀行付款回單,南華船舶公司分別于2019年1月18日向融科小貸公司付款5204463.05元,于2020年5月28日向浦發銀行武漢分行付款11827519.95元,以上付款合計17031983元。嗣后,南華船舶公司依據(2014)鄂武漢中民商初字第0041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以(2021)鄂01執168號立案執行
判決結果
駁回王曉東的異議請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合議庭
審判長周晨
審判員吳利
審判員劉衛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張菲婭
書記員王珊
判決日期
2021-0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