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陽市強勃建筑勞務有限公司、襄陽鐵路金利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鄂71民終1號
判決日期:2021-05-17
法院:武漢鐵路運輸中級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襄陽市強勃建筑勞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強勃公司)與上訴人襄陽鐵路金利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金利公司)、被上訴人中國鐵路武漢局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鐵武漢局公司)、被上訴人武漢江騰鐵路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江騰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強勃公司、金利公司不服襄陽鐵路運輸法院(2019)鄂7102民初4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審原告強勃公司向原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三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原告的工程款2976492.13元及利息(自2018年6月29日起以2976492.13元為基數按照年利率6%計算);2.本案案件受理費由三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7年7月24日,被告金利公司出具單據確認:金利公司截止2017年5月底應付原告財務賬面余額970000元,江騰公司截止2017年5月底應付原告財務賬面余額450000元。2018年6月28日,原告與被告江騰公司共同確認形成了《襄陽錦宇(強勃)承建工程合同及付款情況簽認單》,確認:一、武康二線二座立交全部工作內容,委托給原告施工,總分包價按局預算總額1277300元的70%計算為894110元。截止2018年6月30日,財務已列賬763284元,未列賬130826元;二、7號路工程委托給原告施工,全部工作包括變更,總分包價10500000元。截止2018年6月30日,已列賬8441211.87元,需補簽合同2058788.13元,并補開發票。因被告中鐵武漢局公司系金利公司和江騰公司的母公司和實際控制人,且中鐵武漢局公司于2005年6月21日下發內部文件決定將被告金利公司注銷,組建被告江騰公司,故中鐵武漢局公司與金利公司、江騰公司應對欠付原告的工程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以上共計3609614.13元,扣除已支付的633122元,尚欠2976492.13元。以上欠款經原告多次催要,三被告拒不支付,特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判令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中鐵武漢局公司辯稱:1.中鐵武漢局公司不是本案原告強勃公司的任何一份合同的相對人,與強勃公司沒有任何合同關系。2.本案涉訴的三項工程的工程款,中鐵武漢局公司已向金利公司、橋隧公司支付完畢。3.三被告均是獨立法人,其債權債務應獨立承擔。應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金利公司辯稱:1.本案訴爭7號路立交橋工程勞務部分系金利公司分包給強勃公司施工,款項全部已付清,原告主張欠款無事實和法律依據。2.金利公司尚欠華新水泥公司水泥款371211.66元而非強勃公司工程款。3.金利公司無權代表江騰公司與原告進行對賬。4.《襄陽錦宇(強勃)承建工程合同及付款情況簽認單》并非金利公司簽訂,金利公司未授權江騰公司相關人員對7號路立交橋工程對賬,對該簽認單不予追認。5.本案訴爭的武九線、武康二線工程均系武漢武鐵橋隧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橋隧公司)分包給強勃公司,與金利公司無關。6.本案訴訟時效已過,不應支持原告訴訟請求。
江騰公司辯稱:1.江騰公司與強勃公司無合同關系,原告主張的工程系金利公司、橋隧公司分包給強勃公司施工,與其公司無關。2.江騰公司與金利公司、橋隧公司、中鐵武漢局公司均為依法成立并合法存續的法人單位,各自獨立經營,獨立對外享有債權、承擔債務,強勃公司無權要求江騰公司代金利公司、橋隧公司承擔債務。3.強勃公司提交的《襄陽錦宇(強勃)承建工程合同及付款情況簽認單》因金利公司、橋隧公司未授權江騰公司代表其對外簽訂任何文件,該簽認單系江騰公司第五項目部承建工程受到劉強云等人阻工脅迫下簽訂的。4.江騰公司未授權金利公司、何耕鳴就武康二線工程、武九線工程與強勃公司進行對賬和確認。5.原告提交的欠條沒有款項產生依據及計算方式,無法證明該款項為工程款。6.武九線工程于2007年完工、武康二線工程于2008年完工、7號路立交橋工程于2012年完工,強勃公司的主張已過訴訟時效。7.本案屬于建設工程合同工程款結算糾紛,應當根據強勃公司與金利公司、橋隧公司簽訂的相關合同和財務憑證、收付款記錄確定涉案工程債務承擔主體及應付工程款。故應當駁回原告要求江騰公司承擔責任的訴訟請求。
原審法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原告強勃公司承接了被告金利公司的襄陽市襄城開發區7號路立交橋工程,于2012年完工并驗收,后金利公司向強勃公司支付了部分工程款。2017年7月24日,金利公司向強勃公司出具欠條,載明“金利公司截止2017年5月底應付襄陽強勃公司財務賬面余額970000元”,金利公司法定代表人何耕鳴在該欠條上簽名并加蓋公司印章。2018年2月12日、2018年4月27日,被告金利公司分別向原告支付233121.99元和400000元工程款,共計633121.99元。
另查明,被告中鐵武漢局公司、金利公司、武漢江騰公司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的登記狀態均為:存續(在營、開業、在冊),均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訴訟中,原告強勃公司向本院提出司法鑒定申請,請求對被告江騰公司提供的:1.《工程承包合同》中甲方法定代理人“何耕鳴”簽名的真實性和乙方強勃公司合同專用章真實性及乙方委托代理人“周明”簽名真實性予以鑒定。2.《勞務分包協議》中乙方強勃公司合同專用章真實性及乙方代表“劉強云”簽名真實性予以鑒定。3.《施工合同》中乙方強勃公司合同專用章真實性予以鑒定。4.對2008年3月28日和2007年4月22日編號00055830、編號00080959的發票中強勃公司財務專用章真實性予以鑒定。本院委托黃石求實聯合司法鑒定中心對上訴事項進行鑒定,該鑒定中心回復,因原告提供樣本不足,無法對“周明”“何耕鳴”的簽名鑒定。經本院釋明,原告表示無法補充樣本。后該鑒定中心出具鑒定意見:1.甲方為武漢鐵路局武漢橋隧段、乙方為強勃公司,2007年2月12日的《施工合同》以及2007年9月15日的《工程承包合同》上強勃公司合同專用章印文與該公司在登記機關留存的公司印文是同一印章蓋印。2.甲方為武漢鐵路局武漢橋隧段、乙方為強勃公司,2007年2月12日的《施工合同》,以及2007年9月15日的《工程承包合同》上強勃公司合同專用章印文與甲方為金利公司、乙方為強勃公司,2010年1月10日的《工程分包協議》上的強勃公司合同專用章印文不是同一印章蓋印。3.甲方為金利公司、乙方為強勃公司,2012年2月10日的《勞務分包協議》上的強勃公司合同專用章印文與該公司在登記機關留存的公司印文,以及與甲方為金利公司、乙方為強勃公司,2010年1月10日的《工程分包協議》上的強勃公司合同專用章印文均不是同一印章蓋印。并且該《勞務分包協議》上的“劉強云”字跡與劉強云的樣本字跡不是同一人所寫。4.發票號碼為“00055830”,時間為“2007年4月22日”的《襄樊市建筑安裝業發票》,以及發票號碼為“00080959”,時間為“2008年3月28日”的《建筑業統一發票》上的強勃公司財務專用章印文均與該公司在登記機關留存的公司財務專用章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蓋印。原被告各方對此鑒定意見均無異議。
該院認為,根據各方當事人的訴辯意見,本案爭議的焦點為:1.關于原告強勃公司的訴訟請求是否超過訴訟時效問題。2.關于被告江騰公司是否欠付原告工程款的問題。3.關于強勃公司要求金利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的訴訟請求能否成立問題。4.關于中鐵武漢局公司、江騰公司和金利公司是否應對欠款承擔連帶責任問題。針對上述爭議焦點,本院綜合評判如下:
一、關于原告強勃公司的訴訟請求是否超過訴訟時效問題。
本院經審理查明,案涉7號路立交橋工程已于2012年完工交付,2017年7月24日,金利公司出具欠條,認可其公司欠付強勃公司工程款,應視為雙方對欠款金額的確定,且該欠條并未約定履行期限,強勃公司可以隨時要求被告金利公司履行,故原告強勃公司的起訴未超過訴訟時效期間。
二、關于被告江騰公司是否欠付原告工程款的問題。
原告主張依據江騰公司第五項目部與其在2018年6月28日簽訂的《襄陽錦宇(強勃)承建工程合同及付款情況簽認單》和金利公司給其出具的欠條,江騰公司在武康二線工程欠付其工程款130826元,在7號路立交橋工程欠款2058788.13元,另賬面余額欠付其工程款450000元,合計被告江騰公司欠付其工程款2639614.13元。本院經審理查明,根據被告江騰公司提交的證據2《工程承包合同》和證據3《施工合同》以及當庭原告強勃公司、被告金利公司、江騰公司的陳述,武九線工程和武康二線工程分別是橋隧公司于2007年2月12日和同年9月15日與原告訂立,7號路立交橋工程系金利公司交由強勃公司施工。前述簽認單中,并未提及江騰公司就武康二線工程、7號路立交橋工程應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并且金利公司出具的欠條上記載的江騰公司應付強勃公司賬面余額450000元(其中武康二線220000元,武九線230000元)的內容,并未得到被告江騰公司的認可,故強勃公司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江騰公司欠付其工程款的事實,對該項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三、關于原告強勃公司要求被告金利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的訴訟請求能否成立問題。
關于金利公司欠付強勃公司工程款的數額認定。原告強勃公司主張金利公司出具的欠條中欠付的財務賬面余額970000元,系雙方歷年多個工程累計形成,對該主張,原告并未提交證據證實。本院經審理查明,本案中,強勃公司與金利公司僅就7號路立交橋工程形成了事實合同關系,雙方均未提交證據證實在該工程驗收后進行過對賬結算。2017年7月24日,金利公司向強勃公司出具欠條,載明其應付的財務賬面余額970000元,內容真實、合法、有效,金利公司又分別于2018年2月12日、2018年4月27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共計633121.99元。因此,欠條載明的該項內容應視為雙方對7號路立交橋工程債務的清算,被告金利公司尚欠原告強勃公司工程款336878.01元(970000-633121.99)未付,故對原告提出的被告金利公司欠付其工程款336878.01元的主張,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金利公司提出的其公司出具的欠條沒有款項產生依據,不應得到支持,所欠欠款均已支付完畢的答辯意見。經查,該欠款內容是經強勃公司和金利公司雙方確認,并出具欠條,事后金利公司又償還了部分欠款,履行了部分付款義務,被告金利公司提交的付款證明不足以證實其已支付了全部工程款,故對該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關于利息的認定。本案原告強勃公司承接了被告金利公司的襄陽市襄城開發區7號路立交橋工程,已于2012年完工并驗收,依照法律規定,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被告金利公司應當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的規定,金利公司拖欠強勃公司工程款構成合同違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但雙方未就違約方式進行約定,原告主張三被告自2018年6月29日起以2976492.13元為基數按照年利率6%計算利息,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本院酌定被告金利公司以欠付工程款336878.01元為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年利率4.35%承擔自2019年8月5日(即原告強勃公司向被告金利公司提起訴訟,主張權利之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間的利息,2019年8月20日后的利息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利率計算至工程款實際付清之日止。
四、關于中鐵武漢局公司、江騰公司和金利公司是否應對欠款承擔連帶責任問題。
根據被告江騰公司提交的證據1工商檔案材料證實,中鐵武漢局公司、金利公司、武漢江騰公司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的登記狀態均為:存續(在營、開業、在冊),原告強勃公司主張中鐵武漢局公司系金利公司和江騰公司的母公司和實際控制人,已將金利公司注銷,組建江騰公司,應與金利公司、江騰公司對欠付的工程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沒有提供證據證實,對該項訴訟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對于原告的訴訟請求,本院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原審判決一、被告襄陽鐵路金利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襄陽市強勃建筑勞務有限公司工程款336878.01元及利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年利率4.35%承擔2019年8月5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間的利息,2019年8月20日后的利息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利率計算至工程款實際付清之日止);二、駁回原告襄陽市強勃建筑勞務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0612元,由原告襄陽市強勃建筑勞務有限公司負擔26612元,被告襄陽鐵路金利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負擔4000元。鑒定費19000元(原告已預交),由原告襄陽市強勃建筑勞務有限公司負擔16000元,被告襄陽鐵路金利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負擔3000元。
上訴人強勃公司不服原審判決,上訴請求:1、撤銷原審判決,支持強勃公司全部訴訟請求;2、一、二審案件受理費、鑒定費均由被上訴人承擔。理由:1、一審法院認定中鐵武漢局公司、江騰公司和金利公司不承擔連帶責任,屬于認定事實、適用法律錯誤。2、《襄陽錦宇(強勃)承建工程合同及付款情況簽認單》來源合法,真實性應予認定。3、金利公司出具欠條確認江騰公司尚欠強勃公司45萬元,應當采信。4、法院在舉證責任上過分苛責強勃公司。5、一審法院引用鑒定報告有誤。6、涉及“7號路立交橋工程”強勃公司訴請主張所依據的證據來源合法、真實,一審法院不予支持錯誤。6、一審法院認為一審江騰公司黨委書記的承諾發言無權代表江騰公司,將極大的傷害黨的微信,傷害黨委、黨員在人民群眾心中的公信力。8、江騰公司、金利公司在一審庭審時向法院提交了多份虛假證據,請求二審法院給予處罰。綜上,請予以改判。
上訴人金利公司不服原審判決,上訴請求:1、撤銷原審判決,改判駁回強勃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2、判令一、二審訴訟費由強勃公司承擔。事實與理由:1、金利公司已向強勃公司付清7號路立交橋工程的工程款,強勃公司無權就7號路工程再向金利公司主張工程款。7號路立交橋工程款為人民幣750萬元,該款項金利公司已向強勃公司付清。金利公司尚欠華新水泥貨款人民幣371211.66元,而非欠強勃公司工程款,強勃公司對該款項無請求權基礎。2、強勃公司提交的2017年7月24號的單據內容與事實以及強勃公司在庭審中的陳述嚴重不符,該證據不能作為判斷案件事實的依據。綜上,請依法予以改判。
中鐵武漢局公司辯稱,強勃公司訴請中鐵武漢局公司向其支付工程款無事實和法律依據,其訴求應全部駁回。理由:1、中鐵武漢局公司與強勃公司無任何形式的合同關系,涉案工程分別系金利公司、武漢武鐵橋隧有限公司與強勃公司簽訂了相應的分包合同,將部分工程施工任務分包給其實施,強勃公司應依據分包合同分別向金利公司、武漢武鐵橋隧有限公司主張相應的合同責任,其要求中鐵武漢局公司支付工程款缺乏合同依據。2、中鐵武漢局公司與金利公司、武漢武鐵橋隧有限公司、江騰公司均為依法成立的企業法人,相互之間均不存在法人人格混同情況。金利公司、武漢武鐵橋隧有限公司、江騰公司均各自獨立擁有公司財產、對外享有債權、承擔債務,均能夠獨立承擔法律責任,中鐵武漢局公司不應當對金利公司、江騰公司對外債務承擔法律責任。綜上,強勃公司提出的主張無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法院駁回強勃公司對中鐵武漢局公司的全部上訴請求。
江騰公司在本案訴訟過程中未予答辯。
二審期間,各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各方當事人一審中提交的證據已隨案移送本院,一審法院對證據的認證正確,本院對一審判決采信的證據予以確定,二審認定的事實與一審判決相同。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是:強勃公司就其完成的武康二線二座立交和7號路立交橋工程向中鐵武漢局公司、金利公司、江騰公司主張連帶清償2976492.13元工程款是否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強勃公司主張工程款提交的證據是《襄陽錦宇(強勃)承建工程合同及付款情況簽認單》和金利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出具的欠條。《襄陽錦宇(強勃)承建工程合同及付款情況簽認單》是江騰公司第五項目部和強勃公司、襄陽錦宇建筑安裝有限公司所簽,涉及多個鐵路工程,但未說明各項目的發包方和相應欠款金額,第六項稱“金利共欠錦宇、強勃兩公司6489999元”,但未得到金利公司授權,事后也未得到金利公司追認,此簽認對金利公司不產生法律效力。且根據查明事實,此簽認單提及的武康二線工程是武漢武鐵橋隧有限公司交由強勃公司施工,強勃公司以《襄陽錦宇(強勃)承建工程合同及付款情況簽認單》向中鐵武漢局公司、金利公司、江騰公司主張工程款,達不到證明目的。
金利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出具的欠條,第1條涉及襄陽錦宇建筑安裝有限公司,非本案當事人,本院不作評判。第2條載明金利公司應付強勃公司賬目余額970000元,此欠條有金利公司蓋章和當時的法定代表人何耕鳴的簽名,內容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金利公司后又于2018年2月12日和2018年4月27日向強勃公司支付工程款共計633121.99元,強勃公司和金利公司均認可7號路立交橋工程是金利公司交由強勃公司施工并已完工驗收。在金利公司未能舉證證明雙方還存在其他工程的情況下,此欠條所稱的“金利公司應付強勃公司賬目余額970000元”應視為雙方對7號路立交橋工程款的清算確認。金利公司稱2012年2月10日和強勃公司簽訂《勞務分包協議》約定7號路立交橋工程款為750萬元,截至2017年6月2日,已向強勃公司付清該工程價款,《勞務分包協議》中強勃公司的印章經鑒定與在登記機關留存的印章和雙方認可的2010年1月10日《工程分包協議》上的印章均不一致,且協議上強勃公司實際負責人“劉強云”的簽名不是本人簽署,《勞務分包協議》不能采信,所以強勃公司認可收到金利公司747.121187萬,也不能表明金利公司支付了全部7號路立交橋工程款。且在雙方不存在其他工程的情況下,金利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簽下該欠條后又向強勃公司支付工程款的事實,與其主張截至2017年6月2日,已付清7號路立交橋工程款邏輯不通。該欠條第2條還載明江騰公司應付強勃公司賬面余額450000元(其中武康二線220000元,武九線230000元),但金利公司未得到江騰公司授權,事后也未得到江騰公司追認,欠條上金利公司稱江騰公司的欠款對江騰公司不產生法律效力,且根據查明事實,此欠條提及的武康二線和武九線工程是武漢武鐵橋隧有限公司交由強勃公司施工。故現有證據僅能證明金利公司尚欠強勃公司工程款336878.01元(970000-633121.99)。
中鐵武漢局公司、金利公司、江騰公司各自是對外獨立承擔債權債務的營利法人,強勃公司要求三公司對涉案項目工程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4270元,由上訴人襄陽市強勃建筑勞務有限公司負擔27917元,上訴人襄陽鐵路金利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負擔6353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白麗萍
審判員朱晶
審判員汪洋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朱樂平
書記員左迪
判決日期
2021-0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