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青博聯整合營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等 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京0101執7447號之一
判決日期:2021-05-17
法院: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中青博聯整合營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與車立方文化發展(北京)有限公司服務合同糾紛一案,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4日作出的(2020)京0101民初13027號民事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申請執行人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請執行,要求被執行人給付人民幣909975.22元及相應利息。
案件在執行過程中,本院向申請執行人發出舉證責任及風險告知書,要求其限期提供被執行人下落及可供執行財產線索。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限制消費令,責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本院依法劃撥被執行人存款人民幣204827.98元,扣除執行費2845元后,發還申請執行人人民幣201982.98元。經全國法院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被執行人名下無可供執行的銀行存款、無可供執行的互聯網銀行存款,無不動產登記信息、無車輛登記信息、無證券登記信息、無分支機構及對外投資。本院已將被執行人納入限制消費人員名單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經調查,本院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其他財產情況,并將上述查詢和調查結果告知申請執行人。同時告知了申請執行人本院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依據及法律后果。申請執行人表示被執行人已不在原經營地經營,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執行人下落及其他可供執行財產線索,并同意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判決結果
終結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01民初13027號民事判決書的本次執行程序。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向法院申請恢復執行。申請恢復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被執行人仍有繼續履行法律文書確定內容的義務。
本裁定書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員汪霄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高思聰
書記員李婧
判決日期
2021-0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