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營口中心支公司與程少利、永誠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連分公司追償權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遼0881民初475號
判決日期:2021-05-15
法院:遼寧省蓋州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營口中心支公司與被告程少利、永誠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連分公司追償權糾紛一案,本院2021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進行了審理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營口中心支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依法判被告給付原告墊付賠償款115341元;2.訴訟費等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20年1月25日10時55分許,被告程少利醉酒駕駛遼H×××××號轎車,從南向北逆向行駛至黑大線蓋州市處時,與從北向南行駛的案外人張良駕駛的遼H×××××號小型客車相撞,致使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經遼寧省蓋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認定,被告程少利負事故全部責任,案外人張良無責任。案外人張良駕駛的遼H×××××號小型客車在原告處投保《機動車損失保險》,根據保險條款第十八條規定,張良做為原告,將我公司做為被告,在蓋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我司《機動車損失保險》限額內先行賠付張良因修車發生費用112737元,蓋州市人民法院出具(2020)遼0881民初2305號《民事判決書》判決我司支付張良112737元,我司不服上訴,營口市中級人民法院出具(2020)遼08民終3644號終審判決,維持原判,我司于2021年1月5日將判決款支付到張良賬戶。根據《保險法》第60條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的規定,原告有權向被告行使追償權。因被告一程少利駕駛的遼H×××××號轎車在被告二永誠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連分公司處投保的交強險,因此,原告經被告二做為共同被告,承擔賠償責任。為此,原告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判決被告將原告支付的賠償款112737元,以及因為被告怠于賠償而發生的訴訟費2554元+50元,共計115341元由被告返還原告,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營口中心支公司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2607元,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營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張慶利
審判員孫崇亮
審判員顧郁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書記員關新宇
判決日期
2021-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