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環亞醫用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與中民頤樂(常州)養老服務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蘇0411執315號之一
判決日期:2021-02-28
法院:江蘇省常州市新北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執行人江蘇環亞醫用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中民頤樂(常州)養老服務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蘇0411民初4620號民事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因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受理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2021年2月8日,申請執行人因其已與被執行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且和解協議履行時間較長,向本院撤回執行申請
判決結果
(2021)蘇0411執315號執行案件終結執行。
如被執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執行中雙方自愿達成的和解協議,申請執行人有權申請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但和解協議已履行的部分應當扣除。再次申請執行的期間自和解協議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計算。
本裁定書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長柏剛
審判員張振
審判員奚無政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書記員顏亮亮
判決日期
2021-0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