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瀚晟云州商業管理有限公司與左春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黔0502民初2051號
判決日期:2021-05-15
法院:貴州省畢節市七星關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貴州瀚晟云州商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瀚晟云州公司)與被告左春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瀚晟云州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羅金龍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左春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作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瀚晟云州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訴請判令解除原被告簽訂的商鋪租賃合同。2、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2020年5月至2021年3月房屋租金68622元及違約金(按照合同約定每逾期一日,按照逾期交付金額的3%支付違約金),并按60元每平方米每月支付從2021年3月1日起至交還商鋪之日的租金。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及理由:2019年10月24日,原告與被告簽訂碧陽童世界商鋪租賃合同,約定原告將位于七星關區出租給被告用于防盜門經營。合同約定,租期自2019年10月2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租金自2020年2月1日起算,之前為免租期,租金計算方式為月租金-每平方租金×承租面積。租金標準: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租金單價為55元/平米,年租金為66961元;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租金單價為60元/平米,年租金為79690元;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租金單價為65元/平米,年租金為86330元;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租金單價為70元/平米,年租金為92971元。租金按每季度支付一次,每期租金到期前15個工作日支付下一個季度的租金。合同簽訂后,原告即將商鋪交付給被告使用,被告支付了第一個季度即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的租金18262元后,就未再支付過租金,經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均拒不支付租金。現已拖欠原告租金68622元,但仍在持續使用原告的商鋪。雙方合同14條還約定被告逾期支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按逾期交付金額的3%支付違約金。并約定拖欠支付租金、物業費、及其他費用之一或全部達15日的,原告有權解除合同。綜上所述,雙方簽訂租賃合同,并依法成立生效,雙方均應依約履行義務,原告已交付商鋪給被告使用,被告負有支付租金的義務,被告拒不支付租金的行為已構成違約,應承擔支付租金和違約金的義務,原告并有權解除合同。為此原告為維護合法權益,特依法提起訴訟,請法院予以審理,判決如訴,以維權益為謝。
被告左春經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視為其放棄答辯、舉證、質證、辯論、調解等權利。
經審理查明:2019年10月24日,原告瀚晟云州公司與被告左春簽訂編號為BY-075《碧陽·童世界商鋪租賃合同》,約定原告將位于七星關區出租給被告用于防盜門經營。合同約定,租期自2019年10月2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租金起租日自2020年2月1日起算,租金計算方式為:年度租金=每平方租金×承租面積×月份。租金標準:2019年10月2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為裝修免租期,不計收租金。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租金單價為55元/平米×11個月=66961元;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租金單價為60元/平米,年租金為79690元;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租金單價為65元/平米,年租金為86330元;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租金單價為70元/平米,年租金為92971元。租金按每季度支付一次,每期租金到期前15個工作日支付下一個季度的租金。合同簽訂后,原告即將商鋪交付給被告使用,被告支付了第一個季度即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的租金18262元后,被告未按合同約定交付租金。故原告以前述訴請訴至本院。
以上事實有原告提交的《碧陽·童世界商鋪租賃合同》及當事人陳述在案佐證
判決結果
一、解除原告貴州瀚晟云州商業管理有限公司和被告左春于2019年10月24日簽訂的編號為BY-075《碧陽·童世界商鋪租賃合同》;
二、被告左春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貴州瀚晟云州商業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20年5月1日起至被告左春將位于七星關區XX號商鋪返還原告貴州瀚晟云州商業管理有限公司之日止的房屋租金,其中:截至2021年3月31日的房屋租金為56446.66元(已扣減2020年度2個月租金12174.72元);2021年4月1日起產生的租金,按每月每平方米60.00元的標準,從2021年4月1日起計算至被告左春將上述商鋪返還原告貴州瀚晟云州商業管理有限公司之日止;
三、被告左春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貴州瀚晟云州商業管理有限公司支付違約金,違約金以已產生的租金總額為基數,按同期同業拆借中心發布的一年期市場貸款報價利率的標準,從2021年4月1日起計算至租金支付完畢之日止;
四、駁回原告貴州瀚晟云州商業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758元(已減半收取),由被告左春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代表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貴州省畢節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吳浩然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書記員林琳
判決日期
2021-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