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萬國奮發科技中心與內蒙古大唐國際錫林浩特礦業有限公司承攬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內2502民初601號
判決日期:2021-05-14
法院:錫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萬國奮發科技中心與被告內蒙古大唐國際錫林浩特礦業有限公司承攬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北京萬國奮發科技中心委托代理人格某、被告內蒙古大唐國際錫林浩特礦業有限公司王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北京萬國奮發科技中心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給付原告承攬維修款160935元,并支付自2018年6月16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的同期銀行貸款利息;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8年5月17日,原被告雙方簽訂了輸煤膠帶機羅克韋爾變頻器組外委維修及稅率變更協議。該協議簽訂后,原告按照協議約定,積極履行了本協議的承攬維修義務,將該變頻器組承攬維修完畢后,送到被告現場,2018年6月13日被告驗收合格后予以使用并出具設備、合同進度驗收報告,共計發生維修費用160935元。但在原被告雙方協調配合進行設備、合同進度驗收,原告已將維修費用增值稅發票出具寄給被告,由被告進行做賬付款的時候,被告卻以各種理由進行推脫,拒不付款。時至今日,原告無奈特向貴院提起訴訟,懇請貴院查明事實,依法審判,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捍衛法律的尊嚴。
被告內蒙古大唐國際錫林浩特礦業有限公司辯稱,認可一對于欠款金認可,對于利息請求不認可,因雙方無任何利息利率約定,因此,原告主張利息請求無事實依據,因此,被告不認可。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認定如下:2018年5月27日,原告北京萬國奮發科技中心與被告內蒙古大唐國際錫林浩特礦業有限公司簽訂《內蒙古大唐國際錫林浩特礦業有限公司》,合同總借款為160935元,2018年6月15日,原告為被告出具了160935元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原告北京萬國奮發科技中心已履行完合同義務,設備已投入使用,被告內蒙古大唐國際錫林浩特礦業有限公司至今未支付合同價款,對此被告內蒙古大唐國際錫林浩特礦業有限公司均予以認可。
2018年6月11日,出具地面生產系統羅克韋爾變頻器維修費用明細表,明細表顯示費用合計為160935元,并由原告北京萬國奮發科技中心與被告內蒙古大唐國際錫林浩特礦業有限公司簽字蓋章確認
判決結果
被告內蒙古大唐國際錫林浩特礦業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北京萬國奮發科技中心支付維修款160935元及利息(自2018年6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759元,由被告內蒙古大唐國際錫林浩特礦業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內蒙古自治區錫林郭勒盟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麗娜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書記員呼和蘇勒德
判決日期
2021-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