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申科國土技術有限責任公司、內蒙古申科國土技術有限責任公司與被告內蒙古統壹測繪有限責任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等與內蒙古統壹測繪有限責任公司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9)內0404民初11376號
判決日期:2021-05-14
法院:赤峰市松山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內蒙古申科國土技術有限責任公司與被告內蒙古統壹測繪有限責任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立案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訴稱,被告因繳納投標保證金向原告借款,2019年8月13日經雙方結算,被告共欠原告款項合計546747.43元,雙方還對還款期限做出了明確約定,約定任何一期未按時償還,原告可要求被告立即償還全部欠款并以546747.43元為基數按月利率20‰支付利息至欠款全部還清時止。并承擔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代理費、交通費及實現債權所發生的費用。因被告未按約定履行還款義務,故訴至貴院。
被告內蒙古統壹測繪有限責任公司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對管轄權提出異議認為,其公司營業執照登記的住所地為內蒙古自治區赤峰市喀喇沁旗和美建材城B區19號樓6樓,該案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松山區人民法院無權對該案行使管轄權,故應將該案移送至赤峰市喀喇沁旗人民法院審理
判決結果
駁回被告內蒙古統壹測繪有限責任公司對本案管轄權提出的異議。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赤峰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林立楠
二O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書記員姚松昊
判決日期
2021-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