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長凱物業發展有限公司與賀大舟商品房銷售合同糾紛、裝飾裝修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鄂0115民初5294號
判決日期:2021-05-14
法院:湖北省武漢市江夏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武漢長凱物業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凱物業公司”)與被告賀大舟商品房銷售合同、裝飾裝修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立案后,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區開展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由審判員獨任審理,于2020年11月1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長凱物業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付鳳倫、被告賀大舟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長凱物業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所購房屋剩余未付裝修款人民幣150000元;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違約金7590元(自2019年12月9日起,違約金暫計算至2020年9月1日,后續產生的違約金以150000元為基數,按每日萬分之二計算至欠款全部付清之日止);三、判令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被告于2019年11月9日購買了原告開發的武漢雅居樂國際花園項目三期第3-3幢2單元12層3號房(以下簡稱“該房屋”),并于同日簽署了《武漢市商品房買賣合同》及附件、《委托裝修協議》(以下簡稱“裝修協議”)等各項協議文件。裝修協議約定,該房屋裝修總價款為221225元,被告采取銀行按揭貸款方式付款,首付款應于2019年11月11日前支付。其余尾款在被告簽署裝修協議后30天內,即2019年12月8日前全額付清。但截止原告提起訴訟當日,被告仍有15萬元裝修款未付清,其在事實上已經構成了合同違約行為。根據裝修協議第九條第二款約定,被告未按約定時間支付裝修款,應承擔如下違約責任:(1)逾期在30天內的,每逾期一日,被告應按照逾期應付款的萬分之一向原告支付違約金。(2)逾期超過30天的,自第31日開始,每逾期一日,被告應按照逾期應付款的萬分之二向原告支付違約金,且原告有權解除合同。原告已多次向被告發函催款,被告始終未履行裝修協議約定的付款義務。據此,原告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特起訴,請求判如所請。
被告賀大舟辯稱,雙方不解除合同,愿意盡量想辦法支付精裝修尾款,但需要一定的時間籌款,望給予三個月的時間,三個月內一次性支付裝修款。關于違約金問題,由于個人支付困難,請求予以免除違約責任。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11月9日,賀大舟向長凱物業公司出具了一份《確認書》,內容為:本人已購買武漢雅居樂國際花園三期3棟樓2單元1203號房。1、本人已與貴公司簽訂《裝修合同》,同意由貴公司委托裝修施工單位對本人所購房屋進行優化設計和裝修,為了省時省心、便利、環保,本人全權委托該裝修施工單位向貴公司進行毛坯收樓,并同意該裝修施工單位在接收房屋后按本人確認的裝修標準和方案進行裝修。具體的裝修標準、裝修價款等以《裝修合同》約定為準,均是本人的真實意思表示。2、本人清楚《商品房買賣合同》與《裝修合同》是兩個不可分割的合同,兩個合同均是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情況下簽訂的,不存在欺詐、顯失公平等情況。
2019年11月18日,長凱物業公司與賀大舟訂立了一份《武漢市商品房買賣合同》及附件,賀大舟購買長凱物業公司投資建設的位于江夏區廟山辦事處鄔樹村武漢雅居樂國際花園三期第3-3幢2單元12層3號房(預售商品房),建筑面積88.49平方米,總金額897609元。2019年11月9日,長凱物業公司(乙方受托人)與賀大舟(甲方委托人)還訂立了一份《裝修合同》,合同第二條約定:1、雙方簽訂的《武漢市商品房買賣合同》及其附件約定的房屋價款僅為該房屋毛坯房價款,該房屋裝修價款由甲方另行向乙方支付。甲方對本合同約定的裝修款進行了充分考量,鑒于乙方的品牌價值、技術、優化設計理念、裝修難度等因素,甲方訂為公平合理,甲方完全同意并自愿接受。裝修款含增值稅總金額人民幣221225.00元。第三條:甲方應于2019年11月11日前支付裝修款首付(以銀行初審結果為準),余款由甲方辦理銀行裝修貸款支付,甲方的裝修價款尾款應在簽署本裝修合同之日后30天內全額到達乙方賬戶。雙方具體約定如下:(A)甲方應在本合同簽訂之日或之前向乙方指定的銀行提交符合裝修貸款/分期銀行要求的各類個人資料、繳清相關費用并簽署銀行貸款/銀行分期合同。甲方未能按時提供前述完備資料、繳清相關費用及簽署銀行貸款/銀行分期合同,視為甲方付款違約;(B)甲方申請裝修貸款額度以銀行最終審批額度為準,如甲方申請裝修貸款額度與銀行最終批準額度有差異(包括但不限于首付成數增加)或銀行調整裝修貸款政策(包括但不限于利率上浮),甲方應在銀行通知之日起7日內補足所需首付款或按銀行要求重新提供資料、簽訂新利率下的裝修貸款合同,以保障所申請的裝修貸款能夠在約定的付款期限內順利發放,否則視為甲方付款違約;(C)甲方承諾簽訂裝修合同前已向銀行確認裝修貸款方式的可行性,并符合銀行的申請條件。如因甲方原因導致銀行不能為甲方提供裝修貸款,甲方應當在約定付款期限內或者乙方催告后7日內付清全部剩余未付裝修款項,否則視為甲方付款違約。第九條:違約責任1、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甲方不得單方對本合同進行變更、撤銷或主張合同無效。甲方未履行本合同,單方解除本合同或主張本合同無效的,乙方有權要求繼續履行,并要求甲方按本合同裝修款總額的20%支付違約金,或要求甲方賠償因此造成的全部損失,包括但不限于實際損失、違約金、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律師費、訴訟費、保全費、交通費、評估費、鑒定費、公告費、公證費、查詢費、執行費及其他相關費用。2、甲方未按照約定的時間支付本合同第二條約定的裝修款,應承擔如下違約責任:(1)逾期在30天以內的,每逾期一日,甲方應按照逾期應付款的萬分之一向乙方支付違約金。(2)逾期超過30天的,自第31日始,每逾期一日,甲方應按照逾期應付款的萬分之二向乙方支付違約金,且乙方有權解除合同。雙方還就其他事項進行了約定。
上述合同簽訂后,賀大舟付清了全部購房款,但下欠裝修款150000元未按約支付。2020年6月11日、2020年7月31日,長凱物業公司向賀大舟發出《催告函》,但賀大舟仍未及時支付上述款項。長凱物業公司遂提起訴訟。
上述事實,有雙方當事人的陳述及其提出的《確認書》、《武漢市商品房買賣合同》及附件、《裝修合同》、《催告函》等證據并經當庭質證,足以認定
判決結果
一、賀大舟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武漢長凱物業發展有限公司支付裝修費150000元;
二、賀大舟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武漢長凱物業發展有限公司支付違約金,違約金以150000元為基數,自2019年12月9日起,按每日萬分之一向被告支付違約金至債務履行完畢之日止;
三、駁回武漢長凱物業發展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452元,減半收取1726元,由賀大舟負擔。(訴訟費不應該減半)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鄭保民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吳黎明
判決日期
2021-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