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易和環境技術有限公司、昭通市人民政府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行政裁定書
案號:(2020)最高法行申12445號
判決日期:2021-05-14
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再審申請人玉溪易和環境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易和公司)因訴被申請人昭通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昭通市政府)、昭通市生態環境局(原昭通市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原昭通市環保局)及一審第三人云南中咨海外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咨公司)、瀘州市保康醫療廢物處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保康公司)特許經營許可違法訴訟一案,不服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云行終261號行政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易和公司申請再審稱,(一)《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的資質許可不能等同于特許經營許可。二審法院認為原昭通市環保局有醫療廢物集中處置點特許經營權許可的法定權利錯誤。(二)昭通市政府在一審中已經明確否認向原昭通市環保局授權,且原昭通市環保局在特許經營權招標過程中未會同其他職能部門開展工作,構成程序違法。(三)昭通市政府作出的市政府第33次常務會議紀要(以下簡稱33次會議紀要)是原昭通市環保局獲得授權的依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昭通市政府是本案適格被告。(四)保康公司僅有損傷性醫療廢物和感染性醫療廢物的處置權限,與昭通市環保局公告關于“在國內有建設醫療廢物處置項目的成功經驗,有與所經營的危險廢物類別相適應的處置技術和工藝,可對五類醫療廢物進行全面處置”的要求不符,不符合招標條件。易和公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的規定申請再審
判決結果
駁回玉溪易和環境技術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魏文超
審判員朱婧
審判員葉陽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夏櫻
判決日期
2021-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