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宇通集團財務有限公司、馬金元借款合同糾紛其他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豫0191財保391號
判決日期:2021-05-14
法院:河南省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人鄭州宇通集團財務有限公司因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于2021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訴前財產保全申請,請求法院依法凍結被申請人馬金元、馬洪武、杜金鵬、馬曉霞、新源運輸有限責任公司銀行存款246714.54元或查封被申請人相應價值的其他財產。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已就本案向本院提供了擔保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凍結被申請人馬金元、馬洪武、杜金鵬、馬曉霞、新源運輸有限責任公司銀行存款二十四萬六千七百一十四元五角四分或查封其同等價值的其他財產。
申請人應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的,本院將解除財產保全。
本裁定立即執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合議庭
審判員李俊陽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書記員孫培
判決日期
2021-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