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長喻與湖北省清江路橋建筑有限公司、湖北省清江路橋建筑有限公司恩施分公司建設(shè)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鄂2801民初4387號
判決日期:2021-05-13
法院: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當(dāng)事人信息
原告周長喻訴被告湖北省清江路橋建筑有限公司、湖北省清江路橋建筑有限公司恩施分公司建設(shè)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原告周長喻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判決結(jié)果
準(zhǔn)許原告周長喻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fèi)532元,減半收取計(jì)268元,由原告周長喻承擔(dān)
合議庭
審判員黃大云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書記員陳彩麗
判決日期
2021-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