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美亞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建安惠通科技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閩0203執恢609號之一
判決日期:2021-05-13
法院: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執行人廈門市美亞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依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2012)思民初字第6864號民事判決書,于2020年7月2日依法向本院申請恢復執行,請求執行被執行人支付貨款530000元及逾期付款違約金,并負擔案件受理費5228元、保全費3848元,依法承擔執行費10206元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在執行本案過程中:
1、本院通過司法專郵向被執行人成都建安惠通科技有限公司送達執行案件告知書、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財產申報表、限制消費令等法律文書,被執行人成都建安惠通科技有限公司未實際履行。
2、本院通過全國網絡執行查控系統、福建法院執行案件查控系統、廈門市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本案被執行人成都建安惠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銀行存款、車輛及其他交通運輸工具、有價證券、房產登記信息及對外投資登記信息等。本院已于2020年9月30日凍結被執行人的尾號為4085的中國工商銀行對公賬戶,但余額不足,凍結期限為一年。若要續凍應于凍結期限屆滿前一個月提交續凍申請,逾期提交則自行承擔不利風險。此外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
3、在執行過程中,本院對被執行人成都建安惠通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適用限制消費措施并在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上公布。
4、申請執行人確認被執行人成都建安惠通科技有限公司下落不明,無需再上門查找其公司下落。
5、上述執行情況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12月17日通過談話方式告知了申請執行人,并要求其進一步提供財產線索,申請執行人認可本院的執行和調查結果,其不能提供其他財產線索,同意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再次申請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時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簡振環
審判員陳小強
審判員汪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代書記員陳少君
判決日期
2021-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