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自治州路達建材有限責任公司與湖南萬基建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湘3130民初214號
判決日期:2021-05-13
法院:湖南省龍山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湘西自治州路達建材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路達公司)訴被告湖南萬基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基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原被告雙方及其代理人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湘西自治州路達建材有限責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1826839.06元,并按月息1.5%支付相應的利息。2、本案的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9年7月16日,原被告公司就龍山縣殯儀館綜合樓及“三通一平”建設項目簽訂了《專業施工承包合同書》,合同約定被告將龍山縣殯儀館綜合樓及“三通一平”建設項目中的道路、廣場水泥穩定層、透層粘層及瀝青路面混凝土承包給原告方施工。工期為30天(從2019年7月18日開工至2019年8月17日竣工)。工程總造價為3209000元。對工程款支付約定為:工程全部完工且驗收合格后被告方按完工工程量30%支付原告方工程款,在2020年元月份(春節前)被告支付至總價款的95%給原告方。如因被告方資金困難未按合同約定支付的工程款,其拖延的工程款按月息一厘五/每元按月支付給原告。同時還對質量管理、安全生產及文明施工管理、稅金、違約金及爭議處理、合同生效與終止解除等方面進行了明確約定。原告完工后經被告方驗收合格并已交付使用,后經原告方與被告方就該原告實際完成的工程量進行結算,被告方尚欠原告方1826839.06元工程款未予支付,其已超過合同約定的期限,期尚欠的1826839.06元工程款被告應按月息1.5%支付相應的利息。綜上所述,經原告多次找被告催取未果,現為了維護原告方的合法權益,特此起訴,敬請貴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原告為支持其訴訟請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證據:
1、《專業施工承包合同書》復印件一份5頁,擬證明原被告簽訂了書面承擔合同,雙方對工程價款、工程款支付、違約責任進行了約定,原被告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義務。
2、《分包工程完工工程量結算表》復印件一份,擬證明原被告經過結算,工程款為1826839.06元。
被告湖南萬基建設有限公司辯稱,1、該工程未建工驗收,也未進行最終建工結算,因此不符合原告提出的支付條件;2、《分包工程完工工程量結算表》結算工程款為1826839.06元,按合同約定應預留5%的質保金;3、被告項目負責人劉明安于2020年1月23日通過建設銀行給原告方的蔣小鳳賬戶轉賬200000元。
被告湖南萬基建設有限公司為支持其答辯請求,向本院提交了轉賬截圖一張,擬證明被告項目負責人劉明安給原告方的蔣小鳳賬戶轉賬付款200000元的事實。
本院認證認為,原告提交的兩組證據來源合法、內容真實與本案具有關聯性,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提供的轉賬截圖不是原被告公司之間的轉賬,與本案無關聯性,本院不予采信。
經審理查明,2019年7月16日,原被告公司就龍山縣殯儀館綜合樓及“三通一平”建設項目簽訂了《專業施工承包合同書》,合同約定被告將龍山縣殯儀館綜合樓及“三通一平”建設項目中的道路、廣場水泥穩定層、透層粘層及瀝青路面混凝土承包給原告方施工,工期為30天(從2019年7月18日開工至2019年8月17日竣工),工程總造價為3209000元。對工程款支付約定為:1、工程全部完工且驗收合格后被告方按完工工程量30%支付原告方工程款;2、在2020年元月份(春節前)被告支付至總價款的95%給原告方;3、如因被告方資金困難未按合同約定支付的工程款,其拖延的工程款按月息一厘五/每元按月支付給原告;4、質保金按總價款5%預留,在工程驗收合格后滿一年(質保期)后的60個工作日內付清。同時還對分包范圍、分包內容、分包方式、雙方責任等內容進行了明確約定。2020年6月28日,原告方與被告方就該原告實際完成的工程量進行結算,并制作了《分包工程完工工程量結算表》,并明確本次結算為完工結算,雙方并在結算表上進行了蓋章簽字確認,雙方最終確認合計結算總額1826839.06元,完工結算應付1735497.11元(按合同約定完工付95%),截止本案開庭日,被告尚欠上述工程款未支付
判決結果
一、限被告湖南萬基建設有限公司于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湘西自治州路達建材有限責任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幣1735479.11元及利息(利息以應付工程款1735479.11元為基數從2020年6月28日起按月息1.5%計算至工程付清之日止。);
二、原告湘西自治州路達建材有限責任公司其他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1240元,減半收取10620元,由被告湖南萬基建設有限公司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王庭汝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徐成武
書記員向思思
判決日期
2021-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