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中泰建安工程有限公司與陳四萬、陳志強、陳志航等、東莞市御鹿酒店投資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案民事一審判決書
案號:(2020)粵1973民初2837號
判決日期:2021-05-13
法院: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東莞市中泰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泰建安公司”)與被告陳四萬、陳志強、陳志航、被告東莞市橋栓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橋栓消防公司”)、第三人東莞市御鹿酒店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御鹿酒店公司”)、李志兵勞動爭議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經審查,本院作出(2020)粵1973民初2837號民事裁定書,認定橋栓消防公司的被告訴訟主體不適格,裁定駁回原告中泰建安公司對被告橋栓消防公司的起訴,將橋栓消防公司列為第三人參加本案訴訟。原告中泰建安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勇、被告陳四萬、陳志強、陳志航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劉上平、第三人橋栓消防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傅竹林均已到庭參加訴訟。第三人御鹿酒店公司、李志兵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中泰建安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原告無需向被告陳四萬、陳志強、陳志航支付喪葬補助費13362元;2.原告無需向被告陳四萬、陳志強、陳志航支付供養直系親屬一次性救濟金26724元;3.原告無需向被告陳四萬、陳志強、陳志航支付供養直系親屬一次性撫恤金26724元;4.由被告橋栓消防公司向被告陳四萬、陳志強、陳志航支付喪葬補助費13362元、供養直系親屬一次性救濟金26724元、供養直系親屬一次性撫恤金26724元;5.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詳見民事起訴狀。
被告陳四萬、陳志強、陳志航共同辯稱,詳見答辯狀。
第三人橋栓消防公司辯稱,我方與死者陳求生不存在勞動關系或勞務關系,我方在本案的訴訟主體不適格,根據最高院全國民事審判紀要的通知第59條以及廣東省高院審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座談會議紀要第13條,及廣東省高院2017年8月1日印發的關于廣東省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疑難問題的解答第1條的規定,我方將案涉的消防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李志兵,死者陳求生是由李志兵所聘請,我方與李志兵簽訂的合同中已明確約定若發生任何人身損害均與我方無關,因此根據上述法律規定,我方無需對死者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人御鹿酒店公司陳述,詳見提交的答辯狀。
第三人李志兵未陳述,也未舉證。
經審理查明,據中泰建安公司、橋栓消防公司、陳四萬、陳志強、陳志航、御鹿酒店公司均確認屬實的《東莞清溪金鹿大廈酒店項目消防工程施工合同》、協議書顯示:2016年7月30日,御鹿酒店公司將其名下金鹿大廈酒店項目的土建、水電工程發包給中泰建安公司,包括金鹿大廈1、2號商業、酒店樓及3號地下室,計劃開工日期為2016年6月1日,計劃竣工日期為2018年12月31日;2017年6月12日,御鹿酒店公司將其名下金鹿大廈酒店項目消防工程整體發包給橋栓消防公司,主要包括1#樓酒店、2#樓公寓、地下室等工程,消防設備安裝調試工作調試期應在御鹿酒店公司提供工作面之日起15天內完成。
陳四萬、陳志強、陳志航主張中泰建安公司也承包了金鹿大廈的部分消防工程,但對此未能進行相應舉證。
據橋栓消防公司舉證的《消防工程勞務分包合同》、東莞農村商業銀行電子回單、收款收據顯示:2018年9月19日,橋栓消防公司將其從御鹿酒店公司處承包的金鹿大廈消防工程以包工形式分包給李志兵,并按工程進度向李志兵支付了工程款。陳四萬、陳志強、陳志航對上述《消防工程勞務分包合同》不予確認,但未能提供相應反證。
陳四萬、陳志強、陳志航主張,其親屬陳求生于2018年11月16日到金鹿大廈內的消防班組工作,其班組長為李志兵,2018年12月29日,陳求生與李志兵等人聚餐飲酒后猝死,陳求生死亡后遺留下一張工作證,工作證上加蓋有中泰建安公司項目部的印章,故據此認定陳求生與中泰建安公司存在勞動關系。對上述主張,陳四萬、陳志強、陳志航舉證了公證書、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工作證、陳小見的證明。
對于上述工作證,中泰建安公司確認其真實性,但主張該工作證僅僅是作為出入工地的憑證,實為出入證,且也備注了是消防班組。御鹿酒店公司在其提交的答辯狀中對此也予以確認。
另,陳四萬、陳志強、陳志航確認其親屬陳求生在金鹿大廈處工作至死亡大約一個多月時間,尚未領取過任何報酬,確認找不到任何的入職手續、勞動合同。
陳四萬、陳志強、陳志航于2019年5月17日提起勞動仲裁,請求:中泰建安公司支付喪葬補助費23392.2元、供養直系親屬一次性救濟金46784.4元、供養直系親屬一次性撫恤金46784.4元。東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清溪仲裁庭作出仲裁裁決書,裁決:中泰建安公司支付陳四萬、陳志強、陳志航喪葬補助費13362元、供養直系親屬一次性救濟金26724元、供養直系親屬一次性撫恤金26724元。中泰建安公司不服,于法定期限內提起本案訴訟。
另查,橋栓消防公司并非上述勞動仲裁案件的仲裁參與人。本案庭審中,陳四萬、陳志強、陳志航明確表示堅持認定其親屬陳求生是與中泰建安公司存在勞動關系,同意橋栓消防公司作為第三人參加庭審。橋栓消防公司也表示同意作為第三人參加本案庭審。中泰建安公司則堅持認為橋栓消防公司的被告主體適格。
以上事實,有《東莞清溪金鹿大廈酒店項目消防工程施工合同》、協議書、《消防工程勞務分包合同》、公證書、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工作證、陳小見的證明、勞動仲裁裁決書等,以及本案庭審筆錄附卷為證
判決結果
一、原告東莞市中泰建安工程有限公司無需支付被告陳四萬、陳志強、陳志航喪葬補助費13362元、供養直系親屬一次性救濟金26724元、供養直系親屬一次性撫恤金26724元;
二、駁回原告東莞市中泰建安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0元,原告東莞市中泰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已預交,由被告陳四萬、陳志強、陳志航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韋枝展
人民陪審員張榮創
人民陪審員林尤生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書記員李碧玉
判決日期
2021-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