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電四川岷江發電有限公司、四川電力建設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追收未繳出資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川1181民初675號
判決日期:2021-05-12
法院: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國電四川岷江發電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四川岷江發電公司)與被告四川電力建設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四川電力建設三公司)追收未繳出資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劉芳、許旭琴,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洪偉、王薛韜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四川岷江發電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未繳足的出資本金2599750元;二、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未繳足的出資所涉及的利息940354.86元(訴訟中變更為以2599750元為基數,向原告支付自2013年7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的欠繳出資利息,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基準利率計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付);三、被告承擔訴訟費。事實及理由:峨眉山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27日裁定受理四川岷江發電公司破產清算,并于同日指定樂山眾信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為管理人。根據峨眉山市行政審批局查詢的《內資企業登記基本情表》、2019年4月19日公司第二次股東會審議通過的《國電四川岷江發電有限公司章程》《國電四川岷江發電有限公司2011年第一次股東會會議決議》、峨眉山順風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峨順會驗【2011】第67號》驗資報告、天職國際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天職業字【2019】15號》審計報告記載:四川岷江發電有限公司注冊資本22275萬元,實收資本20789.6萬元。其中:四川電力建設三公司認繳出資1039.9萬元,實際到位779.925萬元;未繳出資259.975萬元,應到位時間2013年6月30日前。2019年9月17日,四川岷江發電公司向被告送達律師函,函告履行出資義務。2020年3月10日,原告管理人向被告郵寄《催款函》,催告被告于2020年3月30日前繳納未出資的2599750元及利息940354.86元,但被告至今未繳,特提起訴訟。
被告四川電力建設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辯稱,一、原告據以向被告主張注冊資本實繳義務的股東會決議不成立,故依據該股東會決議所形成的公司章程中關于答辯人應于2013年6月30日前完成注冊資本實繳義務的約定對于答辯人沒有約束力。(2020)川11民終1085號民事判決書已經確認《2011年第一次股東會決議》不成立。二、原告已被法院宣告破產,根據公司股東認繳出資加速到期的法律規定,應以法院宣告破產日作為答辯人繳納全部認繳出資的截止期限。故答辯人應出資期限應當確定為2020年6月5日。三、原告主張的未繳納注冊資本的利息不應得到支持。一方面該請求沒有法律依據,另一方面,原告主張從2013年7月1日起計算利息已經超過訴訟時效。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四川岷江火力發電有限公司于2002年10月28日登記設立,性質為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1559.85萬元。該公司名稱先后變更為國電岷江發電有限公司、國電四川岷江發電有限公司。
2004年9月20日,國電岷江發電有限公司召開股東會,并形成《國電岷江發電有限公司第二屆一次股東會會議決議》,該決議載明:一、股東會確認××期××組。按國家發改委發改廳【2003】20號文規定,各股東方同意中國國電集團公司作為國電四川岷江發電有限公司控股方進入國電四川岷江發電有限公司,成該公司股東。二、股東會一致同意四川岷江火力發電有限責任公司更名為國電岷江發電有限公司。三、股東會一致同意調整國電岷江發電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額及各股東的出資比例、出資時間,具體為:國電岷江發電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約按工程總投資的20%確定,即22275萬元。股東各方對注冊資本的認繳額及占注冊資本的比例分別為:①甲方(中國國電集團公司):12395.95萬元,占注冊資本的55.65%;首期:9296.9625萬元(占認繳注冊資本的75%);②乙方(四川電力送變電建設公司):4159.60萬元,占注冊資本的18.67%;首期:3119.70萬元(占認繳注冊資本的75%);③丙方(四川啟明星發電有限責任公司):2079.80萬元,占注冊資本的9.34%;首期:1559.85萬元(占認繳注冊資本的75%);④丁方(四川電力建設二公司):1039.90萬元,占注冊資本的4.67%;首期:779.925萬元(占認繳注冊資本的75%);⑤戊方(四川電力建設三公司):1039.90萬元,占注冊資本的4.67%;首期:779.925萬元(占認繳注冊資本的75%);⑥已方(四川國華荏原環境工程有限責任公司):1039.90萬元,占注冊資本的4.67%;首期:779.925萬元(占認繳注冊資本的75%);⑦庚方(四川電力設計咨詢有限責任公司):519.95萬元,占注冊資本的2.33%;首期:389.9625萬元(占認繳注冊資本的75%)。中國國電集團公司以國電岷江發電廠現有土地使用權(84661平方米)經符合國家法律規定的注冊評估事務所(四川川地地產評估事務所有限公司)評估,評估價為9905337元作為國電岷江發電有限公司注冊資本投入。乙方、丙方、丁方、戊方、已方、庚方均以人民幣現金投入,甲方應投入資本扣除土地評估注資外,不足部分以人民幣現金投入。出資時間:股東各方須在國電岷江發電有限公司章程簽訂之日起一個月內繳付國電岷江發電有限公司首期資本金16706.25萬元(占認繳注冊資本的75%)。后續資本金根據工程建設需要經股東會決議表決后分期注入。最后一期注冊資本必須在工程竣工決算前注入……六、股東會一致通過對國電岷江發電有限公司章程的修改并形成決議……九、國電岷江發電有限公司各股東代表簽訂了國電岷江發電有限公司章程。十、國電岷江發電有限公司各股東代表簽訂了國電岷江發電有限公司股東協議。
2004年9月20日,《國電岷江發電有限公司章程》載明:“……第十條、公司注冊資本為16706.25萬元。股東各方對注冊資本的認繳額及占注冊資本的比例分別為:甲方(中國國電集團公司):9296.9625萬元,占注冊資本的55.65%;乙方(四川電力送變電建設公司):3119.70萬元,占注冊資本的18.67%;丙方(四川啟明星發電有限責任公司):1559.85萬元,占注冊資本的9.34%;丁方(四川電力建設二公司):779.925萬元,占注冊資本的4.67%;戊方(四川電力建設三公司):779.925萬元,占注冊資本的4.67%;已方(四川國華荏原環境工程有限責任公司):779.925萬元,占注冊資本的4.67%;庚方(四川電力設計咨詢有限責任公司):389.9625萬元,占注冊資本的2.33%;第十一條、股東各方須按《國電岷江發電有限公司股東協議書》有關條款的規定交清各自應當繳納的出資額……”
2005年9月22日,國電四川岷江發電有限公司召開股東會,并形成《國電四川岷江發電有限公司二屆二次股東會會議決議》,該決議載明:一、會議一致同意四川電力送變電建設公司出讓其注冊資本金比例為14%,出讓資本金額為3119.70萬元。會議一致同意四川啟明星科技發展有限責任公司為國電四川發電有限公司股東,認購資本金額度的2674.20萬元,占注冊資本的12%;一致同意四川電力建設二公司認購資本金額度的445.50萬元,占注冊資本的2%。國電四川發電有限公司股權結構調整后的股東方分別是:甲方(中國國電集團公司):12395.95萬元,占注冊資本的55.65%;首期:9296.9625萬元(占認繳注冊資本的75%);乙方(四川啟明星科技發展有限責任公司):2674.20萬元,占注冊資本的12%;丙方(四川啟明星發電有限責任公司):2079.80萬元,占注冊資本的9.34%;丁方(四川電力建設二公司):1485.40萬元,占注冊資本的6.67%;戊方(四川電力建設三公司):1039.90萬元,占注冊資本的4.67%;已方(四川國華荏原環境工程有限責任公司):1039.90萬元,占注冊資本的4.67%;⑦庚方(四川電力送變電建設公司):1039.90萬元,占注冊資本的4.67%;⑧辛方(四川電力設計咨詢有限責任公司):519.95萬元,占注冊資本的2.33%……五、會議討論并通過了對國電四川岷江發電有限公司章程的修改及《國電四川岷江發電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2005年9月22日,《國電岷江發電有限公司章程》載明:“……第十條、公司注冊資本為16706.25萬元。股東各方對注冊資本的認繳額及占注冊資本的比例分別為:甲方(中國國電集團公司):9296.9625萬元,占注冊資本的55.65%;乙方(四川啟明星科技發展有限責任公司):2005.65萬元,占注冊資本的12%;丙方(四川啟明星發電有限責任公司):1559.85萬元,占注冊資本的9.34%;丁方(四川電力建設二公司):1114.05萬元,占注冊資本的6.67%;戊方(四川電力建設三公司):779.925萬元,占注冊資本的4.67%;已方(四川國華荏原環境工程有限責任公司):779.925萬元,占注冊資本的4.67%;庚方(四川電力送變電建設公司):779.925萬元,占注冊資本的4.67%;辛方(四川電力設計咨詢有限責任公司):389.9625萬元,占注冊資本的2.33%;第十一條、股東各方須按《國電岷江發電有限公司股東協議書》有關條款的規定交清各自應當繳納的出資額……”
2007年4月,國電四川岷江發電有限公司召開股東會,并形成《國電四川岷江發電有限公司2007年第一次股東會會議決議》,該決議載明:公司各股東同意股東中國國電集團公司將其在國電四川岷江發電有限公司所占有的55.65%股權(權益12395.95萬元)全部無償劃轉給國電四川發電有限公司,國電四川發電有限公司成為國電四川岷江發電有限公司的控股股東。中國國電集團公司在國電四川岷江發電有限公司的股權全部無償劃轉給國電四川發電有限公司后,其與四川啟明星科技發展有限責任公司、四川啟明星發電有限責任公司、四川電力建設二公司、四川電力建設三公司、四川國華荏原環境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四川電力送變電建設公司、四川電力設計咨詢有限責任公司所簽署的關于國電四川岷江發電有限公司的《股東協議書》《公司章程》中的所有權利義務由國電四川發電有限公司承接。
2007年6月5日,國電四川岷江發電有限公司召開股東會,并形成《國電四川岷江發電有限公司2007年第二次股東會會議決議》,該決議載明:一、會議按照公司章程,對董事會、監事會進行了換屆選舉……二、會議審議并通過了《國電四川岷江發電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按修正案修改章程。三、國電四川岷江發電有限公司各股東代表簽訂了新的公司章程。
2007年6月5日,《國電四川岷江發電有限公司章程》載明:“……第十條、公司注冊資本為22275萬元。股東各方對注冊資本的認繳額及占注冊資本的比例分別為:甲方(國電四川發電有限公司):12395.95萬元,占注冊資本的55.65%;乙方(四川啟明星科技發展有限責任公司):2674.20萬元,占注冊資本的12%;丙方(四川啟明星發電有限責任公司):2079.80萬元,占注冊資本的9.34%;丁方(四川電力建設二公司):1485.40萬元,占注冊資本的6.67%;戊方(四川電力建設三公司):1039.90萬元,占注冊資本的4.67%;已方(四川國華荏原環境工程有限責任公司):1039.90萬元,占注冊資本的4.67%;庚方(四川電力送變電建設公司):1039.90萬元,占注冊資本的4.67%;辛方(四川電力設計咨詢有限責任公司):519.95萬元,占注冊資本的2.33%;第十一條、股東各方須按《公司法》規定的最后期限,繳足認繳注冊資本……”在該章程上均加蓋各股東的法人印章且各股東的授權代表也簽了名。
2011年7月8日,國電四川岷江發電有限公司向峨眉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了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并提交了公司變更登記材料,即2011年7月6日峨眉山順風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驗資報告》載明:貴公司原注冊資本為人民幣1559.85萬元,實收資本為人民幣1559.85萬元。根據貴公司提供的2011年6月25日股東會決和修改后的章程規定,貴公司申請增加注冊資本人民幣20715.15萬元,由各股東分二期出資,于2013年6月30日前繳足,本次為增加注冊資本的首期出資,出資額19229.75萬元,各股東應于2011年7月前繳足。經審驗,2004年2月至2011年7月3日止,貴公司已收到公司股東國電四川發電有限公司、四川啟明星科技發展有限責任公司、四川啟明發電有限責任公司、四川電力建設二公司、四川電力建設三公司、四川國華荏原環境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四川電力送變電建設公司和四川電力設計咨詢有限責任公司累計實際繳納的新增注冊資本(實收資本)合計人民幣192306887.28元。各股東以貨幣出資14228000元,凈資產出資18078887.28元。貴公司本次增資前的注冊資本人民幣1559.85萬元已經樂山正源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審驗,并于2002年10月24日出具樂正會驗字(2002)字第065號驗資報告。截至2011年7月3日止,變更后的累計實繳注冊資本人民幣207896000元,實收資本207896000元……驗資事項說明……二、新增注冊資本的出資規定第5、四川電力建設三公司認繳出資1039.9萬元,占注冊資本的4.67%,出資方式:貨幣,已出資155.985萬元,出資時間2002年11月,本次增資883.915萬元,分兩期到位,首期到位623.94萬元,到位時間2011年7月前,二期到位259.975萬元,到位時間2013年6月30日前……
2011年7月8日,國電四川岷江發電有限公司工商登記變更內容為:1.注冊資本從1559.85萬元變更為20789.60萬元;2.實繳資本從1559.85萬元變更為20789.60萬元;3.對2004年以新增的股東國電四川發電公司、四川啟明星科技發展有限責任公司進行了登記,并按注冊資本22275萬元對各股東的出資金額、比例進行了變更登記;4.對注冊號進行了變更。
2012年,2017年、2019年國電四川岷江發電有限公司召開過股東會,并對公司章程進行過修訂,但除股東有變更外,公司注冊資本、實收資本、各股東的出資比例未再進行過調整,被告對注冊資本的認繳為1039.9萬元,占注冊資本的4.67%沒有變更。在2012年9月13日的工商登記出資變更欄目中,被告出資日期由2002年10月28日變更為2013年6月30日。
2017年12月25日,成都市成華區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準予四川電力建設二公司更名為中國電建集團四川工程有限公司。2018年1月17日,內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準予四川電力建設三公司更名為四川電力建設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2020年2月27日,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國電四川岷江發電有限公司破產清算申請,并指定樂山眾信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為管理人。2020年6月5日,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裁定宣告國電四川岷江發電有限公司破產。
2020年中國電建集團四川工程有限公司和四川電力建設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起訴,請求確認國電四川岷江發電有限公司于2011年6月25日作出的《股東會決議》不成立并請求撤銷工商登記,該案經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川11民終1085號判決確認2011年6月25日《國電四川岷江發電有限公司2011年第一次股東會會議決議》不成立;但對撤銷工商登記的請求未予支持
判決結果
被告四川電力建設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國電四川岷江發電有限公司管理人繳納出資款2599750元及利息(利率以2599750元為基數,從自2013年7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同期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基準利率計付;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付)。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35121元,由被告四川電力建設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陳小兵
人民陪審員祝建偉
人民陪審員朱青山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書記員晏丹琳
判決日期
2021-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