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付繼東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豫01民終5357號
判決日期:2021-05-12
法院: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神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神工公司)因與被上訴人付繼東、北京棋森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棋森公司)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南省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2021)豫0105民初522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后,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區開展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依法適用第二審程序,由審判員獨任審理,于2021年5月8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神工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朱一楓,被上訴人付繼東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肖東,被上訴人棋森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志恒、武陽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神工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駁回付繼東的訴訟請求,或改判棋森公司對本案債務承擔連帶責任;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一、本案涉案工程尚未完工,上訴人沒有、也無法與付繼東進行結算、付款。付繼東僅進行部分勞務工程的施工,本案工程尚未全部完工,棋森公司也認可這一事實。因此,本案工程沒有、也無法進行結算,付繼東也無權要求上訴人向其支付工程款。付繼東與神工公司并未簽訂書面合同,雙方也未對工程款的結算方式進行明確約定。杜鑫簽字的《勞務費申請表》僅僅是其個人私下與付繼東核對的工程量,其不能代表神工公司,更不是本案工程的最終結算依據。二、棋森公司仍欠付神工公司工程款,若法院認為工程已經完工且應當支付工程款,則棋森公司也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目前,棋森公司僅向神工公司支付部分工程款,故神工公司也沒有能力向付繼東支付全部的工程款。棋森公司及神工公司均認可工程尚未完工,付繼東提交的照片也僅僅能證明部分工程已完工,如果法院采信其觀點認為工程已經完工,則棋森公司也應當向神工公司支付工程款,并對本案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嚴重損害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故請求依法支持上訴人的上的請求。
付繼東辯稱:一、付繼東所進行的勞務工程部分已經完工,并辦理了結算。神工公司與付繼東之間未簽訂分包合同,那么神工公司應在付繼東完成勞務部分工程后支付相應款項。神工公司主張本案工程未全部完工和結算,就不予支付付繼東完工的部分工程款項,沒有法律依據。二、根據一審查明的事實,杜鑫為現場負責人,婁尚為現場技術人員,其簽字行為為職務行為,結算的相應法律后果應由神工公司承擔。三、至于棋森公司是否承擔連帶責任,應由神工公司對棋森公司未支付本案所涉及的工程項目款項進行舉證,請求法院查明相關情況。
棋森公司辯稱,棋森公司與神工公司系勞務分包關系,神工公司具有合法勞務施工資質,雙方為合法的勞務分包合同關系。且該項目尚未完工,棋森公司按照合同約定的付款節點按時足額向神工公司付款,神工公司要求棋森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于法無據,請求依法審理。
付繼東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神工公司向付繼東支付工程款183540元及利息(以183540元為基數,自2021年1月20日起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付清之日止);2.判令棋森公司在未付的工程款范圍內對以上款項承擔連帶責任;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20年7月17日北京棋森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與神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簽訂《河南省信息安全產業示范園項目精裝修工程勞務合同》,合同內容為“發包方(以下簡稱“甲方”:北京棋森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承包方(以下簡稱“乙方”):神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條承包范圍:河南省信息安全產業示范園項目精裝修工程二標段勞務……9.2.1乙方接受甲方監督及技術指導。現場乙方配備固定技術人員兩名:朱巨偉、婁尚,現場安全負責人兩名宋新學、佐建,現場負責人一名,負責人名字為杜鑫……7.1付款方式:(1)每月25號報送當月完成產值,甲方核算完成于次月支付本月完成工程量的75%進度款;(2)完成合同規定的承包內容,甲方驗收合格后支付至其對應完成合同額的80%,退還履約保證金;……)”。后神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將上述標段勞務中的部分勞務分包給付繼東,2021年1月19日婁尚、杜鑫在《河南省信息產業園6#樓老付結算單》上簽字,結算單內容為“河南省信息產業園6#樓老付結算單……合計461440簽字欄:婁尚實際工程量和現場相符已付280300元下欠181140元杜鑫2021.1.19”。同日婁尚、杜鑫在《河南省信息產業園項目老付零星用工結算單》上簽字,結算單內容為“河南省信息產業園項目老付零星用工結算單……合計2400簽字欄:婁尚實際相符未付杜鑫2021.1.19”。另查明,北京棋森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已根據神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勞務費申請,分別于2020年8月27日支付神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12904.92元,于2020年9月30日支付神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79000元,于2020年11月13日支付神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4300元,于2020年11月17日支付神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00000元。
一審法院認為,北京棋森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與神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簽訂的《河南省信息安全產業示范園項目精裝修工程勞務合同》顯示婁尚為神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現場技術人員,杜鑫為現場負責人,且杜鑫在神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勞務費申請表》勞務班組處簽字,故神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抗辯意見不能成立。神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欠付繼東工程款183540元,有神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現場技術人員婁尚及現場負責人杜鑫簽字確認的《河南省信息產業園6#樓老付結算單》和《河南省信息產業園項目老付零星用工結算單》為證,付繼東要求神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83540元,符合法律規定,該院予以支持。雙方協商未果,付繼東訴至該院,該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付繼東要求神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支付2021年3月5日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不違反法律規定,該院予以支持。結算單未約定付款時間,付繼東要求神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2021年1月20日至2021年3月4日的利息,于法無據,該院不予支持。按照北京棋森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與神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付款進度,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北京棋森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欠付神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價款,付繼東主張被告北京棋森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于法無據,該院不予支持。
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第七百八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四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判決:一、被告神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付繼東支付工程款183540元及利息(利息以未償付工程款為基數,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每月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自2021年3月5日起計算至付清之日止);二、駁回原告付繼東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985元,由被告神工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證據。
本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同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970元,由神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員陳濤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書記員趙凌杰
判決日期
2021-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