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渝瑞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與新疆德居志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新民終57號
判決日期:2021-05-12
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四川渝瑞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渝瑞建設公司)因與上訴人新疆德居志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德居志成房產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新01民初57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21年3月1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渝瑞建設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駱建國、廖其春,上訴人德居志成房產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堂恩、吳新生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渝瑞建設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新01民初575號民事判決,改判支持渝瑞建設公司的訴訟請求;2.本案的訴訟費、保全費由德居志成房產公司負擔。事實和理由:一、一審程序違法。德居志成房產公司因未辦理施工許可證,導致被行政部門責令停工,對于停工期間產生的機械設備租賃費、人工費、管理費及利潤等損失,渝瑞建設公司一審時申請司法鑒定,但一審法院在鑒定事項未完成前徑行判決,不予支持渝瑞建設公司的該項訴訟請求,程序違法。二、一審法院遺漏了渝瑞建設公司要求起訴之日后至實際支付完畢之日期間的利息的訴訟請求。三、2019年2月22日,雙方就合同的解除進行過磋商,對部分問題達成初步意見,但因現場清點工作量大,雙方存在分歧,進展緩慢,直到2019年7月才初步完成現場的清點。雙方在2019年7月13日以電子郵件方式達成了《解除協議》,一審法院對該部分事實沒有進行認定,存在錯誤。四、對于工程價款的結算金額有兩種,一是渝瑞房產公司根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14.2(1)條約定,于2019年5月14日向德居志成房產公司提交的《工程結算書》中載明的結算金額為36925815.85元,該金額為雙方最終的工程結算款。二是《工程結算審核報告》中審核的32000069.58元為雙方最終結算款(二審庭審時,渝瑞建設公司予以明確以32000069.58元為雙方最終結算款)。《工程結算審核報告》雖是德居志成房產公司未征得渝瑞建設公司的同意,單方面委托重慶正平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正平造價咨詢公司)對案涉工程價款進行審核,但是該報告32000069.58元工程價款的結論與雙方于2019年7月13日達成的《解除協議》第二條第一款約定雙方確認的工程價款為32000069.58元一致,德居志成房產公司將該鑒定報告交給渝瑞建設公司后,渝瑞建設公司在該份報告中加蓋了公章予以確認。渝瑞建設公司認為雙方在訴訟前對工程結算已達成一致意見。五、工程結算款的利息。1.工程結算款付款時間。一審法院認定雙方最終確認工程款時間為2020年10月無事實依據。2020年10月是一審開庭時間,工程結算早在訴訟前就已經完成,根據雙方合同約定,以渝瑞建設公司提交工程結算書的時間即2019年6月11日為應付工程款的時間。2019年7月29日正平造價咨詢公司出具《工程結算審核報告》,也可以以2019年7月29日的次日作為應付工程款的時間。2.工程結算款利息計算依據。雙方合同約定工程款結算后未按時支付工程款的,應當支付違約金和利息。即使一審法院認定了應付工程款的時間為2020年10月,2020年10月之后的逾期利息也應當支付。一審法院對此未作認定,將渝瑞建設公司應得的利息予以剝奪。六、遲延支付工程進度款的利息。合同第12.4.4條第(2)項明確約定了延遲支付工程進度款需支付利息,德居志成房產公司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貸款利率支付利息。
德居志成房產公司辯稱,一、一審審判程序合法。渝瑞建設公司申請停工期間的租賃費、人工費、管理費、可得利潤進行司法鑒定無事實依據。所謂租賃費、人工費、管理費、可得利潤等涉及不確定因素很多,尤其是客觀因素和人為管理因素,并非發包人唯一所致,況且租賃費、人工費、管理費已計入工程價款,一審法院對此未準許司法鑒定并不違反程序。二、一審判決書判項第三項“駁回原告四川渝瑞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已包含了渝瑞建設公司提出的“起訴之后至支付完畢之日止”利息的訴訟請求,一審判決不存在漏判。三、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方面。(一)關于合同解除的時間。在2019年2月22日雙方簽字確認的《項目約談記錄》中已明確載明解除合同。渝瑞建設公司在民事起訴狀中也表述“2019年2月22日雙方達成解除合同,渝瑞建設公司退場的會議紀要”,故2019年2月22日應為解除合同之日。一審法院認定雙方合同解除時間為2019年2月22日是正確的。渝瑞建設公司上訴稱2019年7月解除合同無任何事實依據。(二)關于工程結算款。收到渝瑞建設公司報審的結算書后,德居志成房產公司作為建設方委托具有造價資質的正平造價咨詢公司進行造價審核,符合雙方合同約定,也符合工程建設領域行業慣例。渝瑞建設公司對造價機構是認可的,并在結算審核報告初稿蓋章確認。造價機構于2019年7月作出結算審核報告的初稿后,經德居志成房產公司復核提出異議,該造價機構根據現場實際完成情況,重新作出結算價為30069887.96元的最終結算報告。同時,就兩份報告進行了詳細的情況說明。故一審判決認定造價機構最終審定的結算金額30069887.96元是工程結算價正確。渝瑞建設公司認為結算價格有兩種結算金額是錯誤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備案合同,雙方均已確認備案合同僅僅是辦理備案,不作為實際履行合同,雙方明確約定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補充合同》(以下簡稱補充合同)作為履行合同。造價為3200余萬元的《工程結算審核報告》未經德居志成房產公司認可,不能作為最終結算款。(三)關于工程款利息,雙方正因為對工程款最終結算金額發生糾紛,才訴至法院。經一審法院審理查明并確認工程款,認定雙方最終確認工程款時間為2020年10月正確。渝瑞建設公司以備案合同第14.2條為依據,認為2019年6月11日提交工程結算書的時間是確認工程款的時間,與雙方約定不符。《補充合同》明確約定支付工程款同時提供工程款發票,渝瑞建設公司未按照《補充合同》約定提供相應發票,至今仍欠674萬余元工程款發票未向德居志成房產公司開具。渝瑞建設公司亦未提交全部的施工資料,渝瑞建設公司主張利息的訴訟請求沒有合同依據,一審判決不予支持利息的訴訟請求正確。(四)渝瑞建設公司仍以備案合同第12.4.4條作為要求支付工程進度款產生的利息,無事實依據。《補充合同》第2.4條約定,總承包人應當在付款條件成就時提交付款申請并附相應發票,否則發包人有權暫付。《補充合同》第17.3條約定,承包人各期申請支付進度款和結算款,必須提供符合合同約定的工程增值稅專用發票(支付至97%結算時,必須提供全額發票),承包人未提供符合合同約定的工程增值稅專用發票,發包人不予支付進度款和結算款。17.6條約定,總承包人未提供符合合同規定的建安完稅發票,發包人不予支付工程結算價款。渝瑞建設公司雖于2018年9月27日第一次提交工程進度產值,德居志成房產公司也進行了審核,但渝瑞建設公司未同時提供相應工程款發票,依據合同約定,德居志成房產公司有權暫緩支付工程款,不能及時提供發票而造成暫緩付款的后果應由渝瑞建設公司自行承擔。(五)雙方已確認現場材料費為300萬元。渝瑞建設公司主張彩鋼板房、集裝箱房及其他臨時設施價款,因其在申報結算資料中已經包含,造價機構在審核報告中對該部分也已作價至最終結算價中,故渝瑞建設公司再次主張該筆費用實屬重復要價,無理要求。(六)2019年3月19日雙方簽訂《補充協議》書第二條約定:“本協議簽訂后,進場前,總承包人已知曉該項目施工手續正在辦理中。總承包人不得以發包人施工手續不全拒絕進場施工。”渝瑞建設公司明知進場時德居志成房產公司施工手續仍在辦理中,但其表示同意進場施工至2020年冬季停工,其依然引用備案合同主張所謂停工待料的損失、人員工資管理費,無證據可言。(七)渝瑞建設公司仍欠工程款增值發票未開具,亦未向德居志成房產公司移交全部的施工資料,故支付工程款的條件不具備。待其開具合同約定的發票、提交全部施工資料后,方可申請支付剩余工程款。
德居志成房產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新01民初575號民事判決第一項,改判駁回渝瑞建設公司支付工程款的訴訟請求;2.撤銷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新01民初575號民事判決第二項,改判駁回渝瑞建設公司退還保證金的訴訟請求;3.二審案件受理費、郵寄送達費由渝瑞建設公司負擔。事實和理由:一、2019年11月21日,渝瑞建設公司出具《委托付款函》項下付款金額2349062元,德居志成房產公司與新疆兵團建工金石商品混凝土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金石公司)均同意該筆款項由德居志成房產公司支付給金石公司,具體付款時間節點和付款方式由德居志成房產公司與金石公司另行協商。2020年10月10日,應金石公司的要求,渝瑞建設公司開具該筆款項的發票,并交由金石公司作為付款憑據交由德居志成房產公司。委托付款經委托方、受托方、債權受讓人三方一致同意,應視為德居志成房產公司的已付工程款,一審判決為將該筆款項計入已付工程款錯誤,請二審法院予以糾正。二、根據《補充合同》的約定:“結算階段累計付至97%,剩余3%作為質量保證金,結算階段付至97%的支付條件是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和完整竣工資料(含竣工圖)已按合同約定整理、歸檔移交,且工程已按合同約定移交完畢后進行支付。”截止本案一審法院作出判決前,渝瑞建設公司仍未完成上述合同義務。即便渝瑞建設公司完成了上述合同義務,但工程款也只能支付至97%,剩余3%即902096.63元作為質量保證金在質保期滿,履行完畢質保義務后方可支付。一審法院判決將剩余工程款全額支付給渝瑞建設公司無合同依據。
渝瑞建設公司辯稱,一、對德居志成房產公司主張2349062元作為已付工程款不予認可。德居志成房產公司收到《委托付款函》后明確表示不支付該筆款項,渝瑞建設公司不認可債權債務已發生轉移的事實。二、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解除了合同辦理了移交,而合同約定的工程質量保證金的前提是雙方的合同義務全部履行完畢,現在提前終止合同履行應視為支付工程質量保證金的條件已經成就,后續工程的質量問題由后續建設單位負責,與渝瑞建設公司無關,德居志成房產公司上訴要求扣除質量保證金沒有事實依據。
2019年11月8日,渝瑞建設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德居志成房產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9375069.58元及利息506370.94元(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同期貸款利息基準利率3倍計算,從2019年6月11日起至2019年11月7日,之后仍按此標準計算至實際支付完畢之日止);2.判令德居志成房產公司返還履約保證金3000000元,并從2018年7月1日起至實際返還為止,以200萬元為基數按0.1%/天支付違約金(截止2019年11月7日違約金暫計1483500元);3.判令德居志成房產公司支付因延遲支付工程進度款產生的利息1898740元;4.判令德居志成房產公司支付現場剩余材料費4364919.07元;5.判令德居志成房產公司賠償因工程停工造成的機械設備租賃費、人工費、管理費等損失6717167元;6.判令德居志成房產公司支付因解除合同產生的退場運費、補償費、預期可得利潤8386616元。事實與理由:2018年3月19日,渝瑞建設公司與德居志成房產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及《補充合同》,由渝瑞建設公司承建德居志成房產公司開發的烏魯木齊米東區英倫國際項目一期A1#、A2#、A3#、A6#樓工程項目,工程總建筑面積約19.82萬平方米,合同暫定總價為170000000元,前期由渝瑞建設公司墊資施工,達到付款節點后德居志成房產公司按工程進度支付工程價款,合同總工期為650日歷天。合同簽訂后渝瑞建設公司向德居志成房產公司交付了3000000元履約保證金后進場施工,在施工過程中,渝瑞建設公司按工程進度達到施工節點后,德居志成房產公司一直不按時支付工程進度款。2018年9月17日,本項目A4#樓承包人陜西億金建設有限公司工地發生電梯安全事故,造成人員傷亡,為此安監部門、監理公司下發工程暫停令,整個工程全面停工進行整改。2018年9月25日整改復工,2018年10月1日米東區城管局進行現場檢查發現項目未辦理施工許可證,并發出改正通知書,2018年10月2日,監理單位發出停工通知,項目停工。2019年2月22日,渝瑞建設公司與德居志成房產公司達成解除合同、渝瑞建設公司退場的會議紀要。2019年5月6日,德居志成房產公司向渝瑞建設公司發出要求退場并進行決算的通知,2019年7月1日,雙方就合同解除進行協商,達成了解除協議,德居志成房產公司按約支付6000000元后雙方辦理了工程量、單價的確認和場地及材料的移交手續。德居志成房產公司拒不履行解除協議,訴至法院,請求支持渝瑞建設公司的各項訴訟請求。
德居志成房產公司辯稱,1.渝瑞建設公司要求德居志成房產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9375069.58元無事實依據。本案工程,渝瑞建設公司施工完成部分,經雙方共同委托正平造價咨詢公司進行造價審計。經審計工程款為3000余萬元,德居志成房產公司已支付3500余萬元,不存在欠付工程款的情況。2.渝瑞建設公司要求德居志成房產公司支付因延遲支付工程進度款產生利息的訴請無事實和合同依據,德居志成房產公司已將工程款支付完畢。截至渝瑞建設公司起訴前,其僅提供25179798.97元的發票,尚欠10081415.83元發票未開具。由于渝瑞建設公司在申請支付工程進度款時,沒有向德居志成房產公司出具增值稅發票,按照合同約定,德居志成房產公司有權拒付工程款。3.關于履約保證金,合同約定是5000000元,但渝瑞建設公司未按合同約定足額交納履約保證金,其提出返還履約保證金的訴訟請求沒有合同依據,不能成立。4.關于剩余材料款,在雙方移交清單上確認總價是3000000元,而不是渝瑞建設公司所訴金額。5.渝瑞建設公司要求賠償租賃費損失等沒有依據。德居志成房產公司在與渝瑞建設公司達成解除合同后,其不退場,德居志成房產公司為減少損失,將塔吊鋼管等出租給其他人。渝瑞建設公司所主張的人工費和管理費根本不存在,其在2019年才退場,所謂的退場運費和補償費是沒有依據的。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一、2018年1月11日,蒲海東代渝瑞建設公司向德居志成房產公司繳納履約保證金1000000元。德居志成房產公司出具收據,內容為:“劉志強代蒲海東付四川天渤交來工程保證金1000000元,蒲海東向德居志成房產公司出具情況說明,認可該款系其代渝瑞建設公司繳納的履約保證金,同意退還給渝瑞建設公司。2018年3月26日,渝瑞建設公司分兩筆向德居志成房產公司交納履約保證金合計2000000元。”
二、2018年3月4日,德居志成房產公司(甲方)與渝瑞建設公司(乙方)簽訂《施工總承包框架協議》,約定:“甲方將其開發建設的位于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米東區振興村的英倫國際項目一期A1#、A2#、A3#、A6#樓施工總承包任務發包給乙方施工,雙方就本工程承包事宜協商一致并訂立框架協議。”
三、2018年3月19日,德居志成房產公司(發包人)與渝瑞建設公司(總承包人)簽訂《補充合同》,約定:“雙方就工程施工有關事項達成一致意見,簽訂《補充合同》作為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補充,發包人、總承包人一切的合約行為均受《補充合同》的約束。工程名稱:英倫國際項目一期A1#、A2#、A3#、A6#樓,工程地點:烏魯木齊市米東區中頤南路東,工程規模:英倫國際項目一期設計含地下室、A1#-A6#樓及對應商業裙樓,項目用地面積約33505平方米,其計容建筑面積約16.74萬平方米,總建筑面積約19.82萬平方米,其中本合同總承包范圍僅含A1#、A2#、A3#、A6#樓及相應地下室、裙樓商業;建筑面積約9萬平方米,其中地下約1萬平方米,具體面積以施工圖為準。合同承包范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2.1.1.發包人提供的由深圳市廣泰建筑設計有限公司設計的【英倫國際】社區一期項目含A1#、A2#、A3#、A6#樓及相應地下室、裙樓商業施工圖圖紙及所有設計修改施工圖紙所包括除發包人分包以外的所有土建、安裝(包括水電安裝、外墻保溫、欄桿施工、門窗工程)等工程。合同總工期:自發包人開工通知之日起至竣工驗收合格之日止650日歷天(含冬休時間),具體詳見合同條款。合同暫定總價:120000000元。本工程為暫定合同總價,暫定合同總價不作為合同履行過程計量支付及最終結算的依據。施工過程計量支付及竣工結算根據合同約定相關計價依據及標準、施工圖、竣工圖、設計變更和洽商、現場工程簽證單及確認單等資料,按承包人實際完成的合格且得到發包人認可的工程量,據實結算。第二部分合同條款,4.2條履約保證金,(1)履約保證金繳納:為保證總承包人順利完成本合同工程施工并履行合同約定義務,總承包人需向發包人繳納人民幣5000000元履約保證金,具體繳納時間為2018年3月23日下午2點。……(3)履約保證金退還:a.在總承包人按協議約定足額繳納履約保證金的前提下,發包人在2018年5月30日前無息退還總承包人繳納的履約保證金2000000元;b.在總承包人完成協議施工范圍內所有工程主體結構全部封頂后15天內再無息退還2500000元;c.其余履約保證金在工程竣工驗收后15天內無息退還;d.若發包人未在上述規定期限退還履約保證金,逾期在1個月以內,每延遲1天,發包人應承擔萬分之五的違約金;逾期在1個月以上,每延遲1天,發包人應承擔0.1%的違約金。……17.3.1工程進度款的支付周期(按合同約定墊資除外),合同計量為工程進度款的唯一支付依據。(1)總承包人完成墊資后,發包人開始按每月實際進度,以監理單位審核簽發、發包方審定認可的上月25日至本月25日計量產值作為依據,在次月15日之前發包人支付計量產值的75%作為工程進度款給總承包人(進度款中應扣除相應的水電費及其他應扣費用,如違約金、賠償金、發包人墊付資金等)。……17.5竣工結算,17.6.2結算階段款支付比例、支付條件和支付時間,(1)支付比例按累計支付至結算價款總額的97%扣除已付款后的余額進行支付,剩余3%作為質量保證金。(2)支付條件: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和完整竣工資料(含竣工圖)已按合同約定整理、歸檔移交,且工程已按合同約定移交完畢后進行支付,非總承包單位原因造成竣工資料不能歸檔移交,發包人不能拒絕支付。(3)支付時間:結算協議簽署后的30日內。(4)發包人待工程竣工結算后,未按時支付工程款時,應承擔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3倍利息;若總承包人同意,發包人按市場價格平均值的8折抵住宅給總承包人。同日,德居志成房產公司(發包人)與渝瑞建設公司(總承包人)簽訂《補充協議書》,雙方對部分條款進行了變更。”
四、2018年6月20日,德居志成房產公司(發包人)與渝瑞建設公司(承包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德居志成房產公司將其英倫國際商住小區A1#、A2#、A3#、A6#樓及相應地下室、裙樓交與渝瑞建設公司施工。合同約定,工程地點位于烏魯木齊市米東區中頤南路以東,一環路南側。合同簽約價款金額壹億壹仟壹佰捌拾伍萬元整。
五、2018年6月20日,德居志成房產公司(發包人)與渝瑞建設公司(承包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補充協議》,約定:“雙方約定2018年6月20日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僅作為政府備案使用,不作為實際執行合同。雙方執行合同為2018年3月19日簽訂的《補充合同》及《補充協議書》。”
六、2019年2月22日,渝瑞建設公司與德居志成房產公司在渝瑞建設公司會議室進行約談,內容為:“關于英倫國際項目退場事宜甲乙雙方協商如下:1.雙方友好確認甲乙雙方解除合同,按退場事宜方式處理;2.對臨時設施包含板房、施工道路、揚塵、洗車設備、大門、廚房、衛生間等所有基礎設施如何處理;……7.付款方式:工程量結算完成后再進一步詳談。”
七、2019年3月15日,德居志成房產公司(甲方)、渝瑞建設公司(乙方)與重慶公誠建設監理有限公司形成《會議紀要》,對渝瑞建設公司解除合同退場存在問題進行具體商議,明確2019年3月19日前完成室內清點工作,室外清點工作須在3月20日-3月30日完成。
2019年5月6日,德居志成房產公司向渝瑞建設公司發出“關于要求四川渝瑞退出施工現場并進行決算的通知”,要求其人員須于2019年5月10日前撤出施工現場,并自行或委托他人將遺留在施工現場的材料、設施、設備等搬離。
2019年5月29日,德居志成房產公司向渝瑞建設公司發出“關于再次要求四川渝瑞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撤離施工現場的告知函”,要求其于2019年6月3日前撤離施工現場,并于2019年6月10日對已完工且質量合格的工程進行核算。
2019年7月5日,渝瑞建設公司與德居志成房產公司在重慶公誠建設監理有限公司見證下,進行了材料、設備、辦公用品等的移交手續,并分別制作了移交清單,確認移交現場材料、臨時設施材料、辦公用品、庫房材料、水電材料、木工班組材料等折價3000000元。同年7月7日,渝瑞建設公司與德居志成房產公司在重慶公誠建設監理有限公司見證下簽署《施工場地移交單》。
八、2019年5月4日,渝瑞建設公司制作《工程結算書》提交給德居志成房產公司,結算總價為37508634.41元。德居志成房產公司收到后,委托正平造價咨詢公司進行造價咨詢審定。正平造價咨詢公司于2019年7月29日出具渝正咨·新【審計】201907-029號《英倫國際商住小區A1#、A2#、A3#、A6#樓竣工結算審核報告》,審定結算金額32000069.58元,渝瑞建設公司對該數額認可。德居志成房產公司不認可該審核報告,向正平公司提交異議申請,正平造價咨詢公司再次出具竣工結算審核報告,審定結算金額30069887.96元。
九、經雙方確認,德居志成房產公司已向渝瑞建設公司轉賬支付工程款22625000元。另對以下支付款項存在爭議:(一)水電費52730.80元。2019年4月28日電費2950.23元、2018年12月25日電費1395元、2018年12月27日電費44313.97元、2019年8月6日水費4071.60元。
(二)工程款抵房5163695元。2019年1月21日,德居志成房產公司(甲方)與渝瑞建設公司(乙方)簽訂《工程款抵購房款協議書》,約定:“經雙方共同確認,乙方購買甲方商品房價款總計5163695元,房源基本信息如下:4-1-2001640744元;4-1-2101640744元;4-2-2203489892元;4-2-2404489892元;5-2-1706640845元;5-2-2106640845元;5-2-2206640845元;5-1-2303489944元;5-2-2404489944元。協議簽訂后,即視為甲方向乙方已支付英倫國際商住小區A區A1#、A2#、A3#、A6#樓工程款5163695元,此款立即從甲方應付乙方工程進度款中扣除。考慮到乙方的實際情況,經雙方協商一致,甲方同意乙方也可指定第三人購買上述商品房并簽訂相關商品房買賣合同,后付確認書。”2019年1月21日、23日,渝瑞建設公司向德居志成房產公司分別出具五份確認書,寫明根據雙方2019年1月21日就工程款充抵房款一事簽訂的協議書,指定蔣成倫、張珥楠、付巖巖、何長富與德居志成房產公司簽訂上述房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用于折抵工程款合計5163695元。德居志成房產公司根據渝瑞建設公司出具的確認書,分別與蔣成倫、張珥楠、付巖巖、何長富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預售)》,并辦理了網簽登記。
(三)委托代付款的問題。1.2019年5月27日,渝瑞建設公司(甲方)、德居志成房產公司(乙方)與蒲海東(丙方)簽訂《委托付款協議書》,約定:“甲方委托乙方支付工程款3700000元給丙方,該筆款項在乙方應付甲方工程款中抵扣,所有結算手續和產生的稅費由甲方自行承擔。甲方與乙方結算后,乙方先付給甲方剩余工程款,支付給丙方的時間由乙方和丙方另行協商確定。……乙方在支付本協議約定的工程款時,甲方(或丙方)應提供由甲方開具合法有效的工程款增值稅專用發票,否則乙方有權不付款,責任由甲方和丙方自行承擔。本協議簽訂生效后,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乙方將本協議委托支付的工程款項再支付給甲方,否則視為甲方違約,并向乙方支付本協議工程款30%的違約金。”
2.2019年8月5日,渝瑞建設公司向德居志成房產公司出具《委托付款函》,載明:“渝瑞建設公司同意德居志成房產公司從工程款中扣除370000元向米東區新發建材租賃站支付其欠的鋼管、扣件租賃費,發票由渝瑞建設公司統一開具,付款時間及付款方式由德居志成房產公司與米東區新發建材租賃站另行協商確定。米東區新發建材租賃站在該委托付款函上蓋章確認。”
3.2019年10月21日,渝瑞建設公司向德居志成房產公司出具《委托付款函》,載明:“渝瑞建設公司同意德居志成房產公司從工程款中扣除991637元向水磨溝區蘇州路鵬達建筑設備租賃站支付其欠的塔吊租賃費,發票由渝瑞建設公司統一開具,付款時間及付款方式由德居志成房產公司與水磨溝區蘇州路鵬達建筑設備租賃站另行協商確定。”
4.2019年11月21日,渝瑞建設公司向德居志成房產公司出具《委托付款函》,載明:“渝瑞建設公司同意德居志成房產公司從工程款中扣除2349062元向金石公司支付其欠的混凝土材料款,發票由渝瑞建設公司統一開具,付款時間及付款方式由德居志成房產公司與金石公司另行協商確定。”
十、2018年6月13日,德居志成房產公司取得“英倫國際”商住小區A區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2019年6月11日,德居志成房產公司取得“英倫國際”商住小區A區1#、6#底商住宅樓及人防工程的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2019年8月10日,德居志成房產公司取得“英倫國際”商住小區A區A1底商住宅樓的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一審法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對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德居志成房產公司將案涉工程交與渝瑞建設公司施工,雙方于2018年3月19日簽訂的《補充合同》《補充協議書》、2018年6月20日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補充協議》均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雙方應按約履行。
一、關于德居志成房產公司應付渝瑞建設公司工程款數額的認定。1.案涉工程渝瑞建設公司未施工完畢,雙方于2019年2月22日進行約談,確認解除合同,按退場事宜方式處理,也進行了現場材料的移交,故雙方合同自此已解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法釋〔2004〕14號第十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相應的工程價款;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的,參照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故德居志成房產公司應按照雙方約定向渝瑞建設公司支付工程價款。因雙方對渝瑞建設公司所完成工程量未進行結算,德居志成房產公司在收到渝瑞建設公司報審的價格后經渝瑞建設公司同意委托正平造價咨詢公司進行造價咨詢審定,正平造價咨詢公司于2019年7月29日出具渝正咨·新【審計】201907-029號《英倫國際商住小區A1#、A2#、A3#、A6#樓竣工結算審核報告》,最終審定結算金額30069887.96元。渝瑞建設公司對該數額不予認可,認可正平造價咨詢公司出具的初稿結算金額32000069.58元,因該鑒定初稿未向德居志成房產公司送達,且德居志成房產公司提出異議后正平造價咨詢公司出具了正式的審核報告,該報告送達雙方當事人后也進行了質證,正平造價咨詢公司對變更內容也進行了分析說明,渝瑞建設公司不予認可,但也未提交其他證據予以證實,故一審法院認定正平造價咨詢公司出具的渝正咨·新【審計】201907-029號《英倫國際商住小區A1#、A2#、A3#、A6#樓竣工結算審核報告》,渝瑞建設公司已完成案涉工程的工程款數額為30069887.96元。2.2019年7月5日,渝瑞建設公司與德居志成房產公司在重慶公誠建設監理有限公司見證下,進行了材料、設備、辦公用品等的移交手續,并分別制作了移交清單,確認移交現場材料、臨時設施材料、辦公用品、庫房材料、水電材料、木工班組材料等折價3000000元,該款項德居志成房產公司應向渝瑞建設公司支付。綜上,一審法院認定案涉工程德居志成房產公司應付渝瑞建設公司工程款數額為33069887.96元(30069887.96元+3000000元=33069887.96元)。
二、關于德居志成房產公司已付渝瑞建設公司工程款數額的認定。經雙方確認,渝瑞建設公司已收到德居志成房產公司支付的工程款為22625000元。對于另外存有爭議的三筆水電費、工程款抵房、委托待付款項,一審法院認為,(一)水電費52730.80元,該款項系渝瑞建設公司在施工過程中所產生的必然費用,且雙方在合同中也有明確約定由施工方承擔,德居志成房產公司也出示了相應的票據,故該部分費用應由渝瑞建設公司承擔。(二)工程款抵房5163695元。2019年1月21日,德居志成房產公司與渝瑞建設公司簽訂《工程款抵購房款協議書》,雙方對所抵扣工程款的房屋的房號、面積、價款等均作了明確約定,渝瑞建設公司也向德居志成房產公司出具確認書,對所折抵的9套房產的具體購買人進行了確認,且德居志成房產公司也按《工程款抵購房款協議書》與確認書中所指定的購買人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預售)》,并辦理了網簽登記。故德居志成房產公司與渝瑞建設公司簽訂的《工程款抵購房款協議書》已履行完畢,該款應計入德居志成房產公司已付工程款中。(三)委托代付款7410699元。1.2019年5月27日,渝瑞建設公司、德居志成房產公司與蒲海東簽訂《委托付款協議書》,約定渝瑞建設公司委托德居志成房產公司支付工程款3700000元給蒲海東,該筆款項在德居志成房產公司應付渝瑞建設公司工程款中抵扣。該協議是三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故可以認定渝瑞建設公司已將該筆債權轉讓給第三方蒲海東,并通知了債務人,債務人德居志成房產公司也予以認可,該款可計入德居志成房產公司已付工程款中。2.2019年8月5日,渝瑞建設公司向德居志成房產公司出具《委托付款函》,載明渝瑞建設公司同意德居志成房產公司從工程款中扣除370000元向米東區新發建材租賃站支付其欠的鋼管、扣件租賃費,米東區新發建材租賃站在該《委托付款函》上蓋章確認,故該《委托付款函》是三方對渝瑞建設公司轉讓該筆債權的確認,該款也應計入德居志成房產公司已付工程款中。3.2019年10月21日、11月21日,渝瑞建設公司向德居志成房產公司分別出具兩份《委托付款函》,載明渝瑞建設公司同意德居志成房產公司從工程款中扣除991637元向水磨溝區蘇州路鵬達建筑設備租賃站支付其欠的塔吊租賃費、扣除2349062元向金石公司支付其欠的混凝土材料款。渝瑞建設公司轉讓該債權雖通知了債務人德居志成房產公司,但作為債權承繼人并未進行確認,無法說明渝瑞建設公司與債權承繼人債權轉讓行為的實際發生,故該兩筆款項不應計入德居志成房產公司已付工程款中。綜上,德居志成房產公司已付渝瑞建設公司工程款31911425.80元(22625000元+52730.80元+5163695元+3700000元+370000元=31911425.80元)。
三、德居志成房產公司欠付渝瑞建設公司工程款數額認定及渝瑞建設公司主張欠付工程款利息請求能否成立。德居志成房產公司應付渝瑞建設公司工程款33069887.96元,已付渝瑞建設公司工程款31911425.80元,折抵后德居志成房產公司應付渝瑞建設公司工程款33069887.96元-31911425.80元=1158462.16元。渝瑞建設公司主張要求德居志成房產公司給付工程款9375069.58元訴訟請求中的合理部分,予以部分支持。關于利息,因雙方最終確認工程款時間為2020年10月,渝瑞建設公司主張的利息時間為2019年6月11日至2019年11月7日的訴訟請求依據不足,不予支持。
四、渝瑞建設公司主張德居志成房產公司返還履約保證金并承擔違約金的請求能否成立。依據雙方合同約定,渝瑞建設公司應向德居志成房產公司交納履約保證金5000000元,但其只交納了3000000元,雙方合同已解除,德居志成房產公司應返還該履約保證金。德居志成房產公司認為渝瑞建設公司未足額交納履約保證金,故不應返還,因雙方在合同中對此并未約定,德居志成房產公司也無相應證據予以證實,故對其該辯稱理由,不予采納。雖然渝瑞建設公司實際交付履約保證金2000000元,其余1000000元系由蒲海東代為交付,但蒲海東出具情況說明認可該款系其代渝瑞建設公司向德居志成房產公司交納,并同意該款退還給渝瑞建設公司,故德居志成房產公司應向德居志成房產公司退還履約保證金3000000元。德居志成房產公司辯稱其只收到履約保證金2000000元,不應退還3000000元的意見,不予采納。渝瑞建設公司主張要求德居志成房產公司退還履約保證金3000000元的請求,予以支持。渝瑞建設公司認為德居志成房產公司未按約定退還履約保證金,應承擔違約金。根據雙方合同約定,只有在渝瑞建設公司足額交納履約保證金前提下,德居志成房產公司才能按約定期限分期退還渝瑞建設公司履約保證金。因渝瑞建設公司未足額交納履約保證金,雙方對此也無新的約定,故對渝瑞建設公司主張要求德居志成房產公司承擔違約金的請求,不予支持。
五、渝瑞建設公司主張要求德居志成房產公司支付現場剩余材料費4364919.07元請求能否成立。2019年7月5日,渝瑞建設公司與德居志成房產公司在重慶公誠建設監理有限公司見證下,進行了材料、設備、辦公用品等的移交手續,并分別制作了移交清單,確認移交現場材料、臨時設施材料、辦公用品、庫房材料、水電材料、木工班組材料等折價3000000元。渝瑞建設公司又未提交其他證據證實雙方對現場剩余材料的價值進行了重新約定,故對渝瑞建設公司主張要求德居志成房產公司支付現場剩余材料費4364919.07元的請求,不予支持。
六、渝瑞建設公司主張要求德居志成房產公司支付遲延支付工程進度款利息的請求能否成立。因雙方對款項支付未做明確約定,渝瑞建設公司也無相應證據予以證實,故對其該項主張,不予支持。
七、渝瑞建設公司主張要求德居志成房產公司賠償因工程停工造成的機械設備租賃費、人工費、管理費等損失的請求能否成立。渝瑞建設公司主張因德居志成房產公司未按時支付工程進度款導致其產生機械設備租賃費、人工費、管理費等損失,但對此未提交充分的證據予以證實,故對其該訴訟主張,不予支持。
八、渝瑞建設公司主張要求德居志成房產公司支付因解除合同產生的退場清運費、補償費、預期可得利潤等損失請求能否成立。德居志成房產公司與渝瑞公協商一致解除合同,解除后雙方也就現場剩余材料的移交進行了交接,渝瑞建設公司也無其他證據證實合同的解除系因德居志成房產公司違約所致,故對其該項請求,亦不予支持。綜上,渝瑞建設公司的部分請求符合法律規定,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六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法釋〔2004〕14號第十條規定,判決:一、新疆德居志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四川渝瑞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158462.16元;二、新疆德居志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退還四川渝瑞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履約保證金3000000元;三、駁回四川渝瑞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一審案件受理費220461.91元,由德居志成房產公司負擔25661.77元,渝瑞建設公司負擔194800.14元。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圍繞上訴請求提交了證據。本院依法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質證。德居志成房產提供以下證據:
證據1:《委托付款函》一份;證據2:2020年12月3日金石公司出具《關于渝瑞建設公司出具的說明》一份;證據3:《中國農業銀行網上銀行電子回單》二份、《浦發村鎮銀行電子回單》一份。欲證明:德居志成房產公司履行了《委托付款函》,實際履行了500000元。經質證,渝瑞建設公司對證據1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認可,對證明目的不認可。對證據2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均不認可。證據3的合法性一審法院已經認定委托付款金額不能抵扣工程款,付款時間均發生在一審判決后。
本院認證如下:德居志成房產公司提供的上述證據均出示原件,提交復印件。德居志成房產公司對證據1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沒有異議,本院對證據1予以采信。證據2、證據3反映出債權受讓人金石公司與債務人德居志成房產公司就付款已達成意見,德居志成房產公司代渝瑞建設公司實際向金石公司已支付500000元,反映出渝瑞建設公司向德居志成房產公司出具的《委托付款函》得到部分履行,本院對上述證據的證明力予以采信。
本院二審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查明的事實一致。另查明,一、2018年3月19日,德居志成房產公司(發包人)與渝瑞建設公司(總承包人)簽訂《補充合同》中載明:“第2.4條:總承包人應當在付款條件成就時提交付款申請并附相應發票,否則發包人有權暫付。第17.3條: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發包人收到總承包人完整竣工結算書后60日天內辦完竣工結算,否則視為發包人認可總承包所報竣工結算價款,并在三十天內向承包人付至工程結算價款的97%,余下工程結算價款3%為質量保修金。承包人各期申請支付進度款和結算款,必須提供符合合同約定的工程增值稅專用發票(支付至97%結算時,必須提供全額發票),承包人未提供符合合同約定的工程增值稅專用發票,發包人不予支付進度款和結算款。17.6條:總承包人未提供符合合同規定的建安完稅發票,發包人不予支付工程結算價款。質保金(不計利息)在兩年質保期滿后15日內支付質保金總款的85%,五年質保期滿后15日內支付剩余15%。附件二:工程質量保修書第二條:工程保修期:(1)地基基礎工程、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合理使用年限;(2)防水工程和外墻面的防滲漏工程為5年;(3)電氣管線工程、給排水管道工程、設備安裝工程為2年;(4)供熱和供冷系統工程為2個采暖期、供冷期;(5)裝飾裝修工程為2年;(6)沒有約定的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履行。第八條:工程質量保證金的支付依據合同條款約定,發包人將工程質量保證金支付給總承包人后,并不免除總承包人在保修期內的保修責任。”
2018年3月19日,德居志成房產公司(發包人)與渝瑞建設公司(總承包人)簽訂《補充協議書》,約定:“鑒于發包人與總承包人于2018年3月19日簽訂的《補充合同》,根據項目的實際情況,雙方簽訂補充協議如下:一、《補充合同》第一部分協議中3.2.3條中第(3)項取費標準變更如下:取費標準:根據以上約定計取定額及估價表等依據,按一類工程上限取費后總造價下浮1%,其中認質、認價材料設備價不參與下浮。二、本協議簽訂后,進場前,總承包人已知曉該項目施工手續正在辦理中,總承包人不得以發包人施工手續不全作為拒絕進場施工,否則發包人有權扣除總承包人繳納的履行保證金。因發包人施工手續不全導致的處罰,由發包人承擔相應責任。三、總承包人因負責協調、處理解除發包人與原總承包單位四川天渤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已簽訂的英倫國際項目施工合同事宜,并承擔解除合同產生的相關費用。四、本協議生效后,即成為《補充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補充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除本協議中明確所作修改及補充條款之外,《補充合同》的其余部分應完全繼續有效。本協議與《補充合同》有相互沖突時,以本協議為準。……”
二、截止渝瑞建設公司2019年7月7日退場時,已完工程為1號樓主體修至9層,人防和裙樓施工完畢。6號樓基礎施工完成。2號樓、3號樓沒有進行施工。
三、2020年12月3日,金石公司出具《關于渝瑞建設公司出具的說明》中載明:“在渝瑞建設公司承包施工德居志成房產公司英倫國際項目期間,我公司向渝瑞建設公司供應商品混凝土。渝瑞建設公司撤場后,經我公司與渝瑞建設公司就商品混凝土供應費用結算,渝瑞建設公司尚欠我公司材料費2349062元。因渝瑞建設公司沒有支付能力,無法支付所欠材料款。經我公司與渝瑞建設公司協商,一致同意由德居志成房產公司從應付渝瑞建設公司款項中代為支付。在征得德居志成房產公司同意后,渝瑞建設公司于2019年11月21日出具《委托付款函》,委托德居志成房產公司代為支付渝瑞建設公司欠付我公司的材料款2349062元。《委托付款函》出具后,我公司與德居志成房產公司就支付時間、支付方式等事宜達成一致,無任何異議。按照約定,渝瑞建設公司應開具等額發票,但因渝瑞建設公司遲遲未開發票,經我公司不斷催促,直至2020年10月10日,渝瑞建設公司才開具發票交由我公司簽收,我公司收到發票后,已將發票交付給德居志成房產公司。《委托付款函》是經我公司與渝瑞建設公司協商一致的結果,我公司自始至終予以確認。而且該委托付款正在履行過程中。德居志成房產公司在欠付款項范圍內代為支付渝瑞建設公司所欠我公司商品混凝土材料費用,應計入德居志成房產公司已付渝瑞建設公司工程款項中。”2020年12月24日、2021年1月20日、2021年2月5日,德居志成房產公司分三筆共向金石公司付款500000元。
四、本案一審審理過程中,正平工程造價咨詢有限責任公司出具《英倫國際商住小區A1#樓、A2#樓、A6#樓竣工結算審核報告說明》,內容為:“一、分別出具價格不同審核報告的原因。1.依據總建筑面積及高度類別劃分工程類別作為計價及取費依據;2.依據實際施工建筑面積及高度劃分工程類別作為計價及取費依據;3.針對以上兩種計價及取費依據分別出具價格不同審核報告,以便業主分析控制實際成本以及審核支付進度款。二、分別出具價格不同審核報告不同計價依據。附件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建筑安裝費用定額2010年。附件二合同承包范圍內建筑面積。綜合實際施工情況分析,我公司依據實際施工建筑面積及高度劃分工程類別作為計價及取費依據:出具公平、公正真實反映實際審核報告30069887.96元為工程建安費。”2020年10月19日,渝瑞建設公司對《英倫國際商住小區A1#樓、A2#樓、A6#樓竣工結算審核報告》質證意見為:真實性、合法性不認可。
五、本院二審庭審時,渝瑞建設公司認可德居志成房產公司代其向蒲海東付款3700000元、向米東區新發建材租賃站付款370000元
判決結果
一、撤銷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新01民初575號民事判決;
二、新疆德居志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支付四川渝瑞建設工程有限公司1809400.16元;
三、駁回四川渝瑞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款項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支付。如未在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220461.91元,由四川渝瑞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負擔209306.54元,新疆德居志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負擔11155.37元。四川渝瑞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預交的二審案件受理費199669.60元,四川渝瑞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負擔。新疆德居志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預交的二審案件受理費40067.70元,四川渝瑞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負擔22638.25元,新疆德居志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負擔17429.45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孫祎
審判員宋艷云
審判員王迅
二〇二一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許芳
書記員葉云飛
判決日期
2021-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