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某1、楊某1買賣合同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豫01民終4814號
判決日期:2021-05-11
法院: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馬某1因與上訴人楊某1及被上訴人杭州蕭山江南園林工程有限公司、姜某1、楊某2、任某1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南省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2020)豫0191民初2416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受理后,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區開展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依法適用第二審程序,由審判員獨任審理,于2021年4月21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撤銷河南省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2020)豫0191民初24165號民事判決;
本案發回河南省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重審。
上訴人馬某1預交的二審案件受理費22167.5元、上訴人楊某1預交的二審案件受理費22167.5元,均予以退回
合議庭
審判員耿勝利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書記員徐成龍
判決日期
2021-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