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電力設計咨詢有限責任公司、綿陽金能移動能源有限公司服務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川0703執451號之一
判決日期:2021-05-10
法院:綿陽市涪城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本院受理申請執行人四川電力設計咨詢有限責任公司申請執行本院作出的(2020)川0703民初5898號民事判決書一案,確定的由被執行人綿陽金能移動能源有限公司向申請執行人支付技術咨詢費80000元及違約金4000元,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受理費950元。本院已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和傳統查控手段對綿陽金能移動能源有限公司的存款、車輛及其他運輸工具、不動產、住所地等進行查詢,查封了被執行人綿陽金能移動能源有限公司名下川B1××××別克牌車輛和川B7××××斯柯達牌車輛,查封到期時間2022年12月20日,因未實際扣押,無法處置。此外未查到可執行財產,對被執行人進行傳喚但未到本院接受調查傳喚。本院已依法將被執行人綿陽金能移動能源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納入限制高消費名單。經本院執行,截止2021年4月13日,本案執行到位0元。經與申請執行人終本約談,申請執行人同意終結本案本次執行程序。本案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被執行人應繼續履行(2020)川0703民初5898號民事判決書的義務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恢復執行。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員王麗冰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書記員楊帆
判決日期
2021-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