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藍水灣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與陳樹雄物業服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閩0104民初1649號
判決日期:2021-05-10
法院:福州市倉山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福州市藍水灣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藍水灣公司)與被告陳樹雄物業服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后,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區開展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由審判員任小平獨任審理,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藍水灣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林涵鋆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陳樹雄經公告送達開庭傳票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藍水灣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物業服務費1333元、原告代被告墊付的公攤水費32.73元、公攤電費493.87元;2.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遲延交納物業服務費的違約金5894.65元(違約金以被告拖欠的物業管理費為基數,自逾期之日起按每天千分之三的標準計算至實際付清之日止,暫計至2019年9月11日的違約金為5894.65元);3.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事實和理由:2015年4月1日,原告與福州萬誠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簽訂《“旭輝花園”物業服務合同》。合同約定:1.由原告為坐落于福州市倉山區××道××號的“旭輝花園”小區提供物業管理服務;2.收費標準:1.7元/月·平方米;3.物業費按月交納,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應在每月初10日前履行交納義務;4.物業服務費,不包含物業服務區域內由業主使用的公共水電費用。公共水電費用單獨按實由業主分攤,業主應及時于每月實繳交公攤費用;5.業主/物業使用人未能按時足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應按每天千分之三的標準支付違約金;6.物業服務合同期限自2015年4月1日起至業主代表大會成立并與新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之日止等。原告已依約提供物業管理服務,但被告尚欠原告物業管理費1333元(欠費期間:2016-02-01~2016-05-31)、原告代墊的公攤水費32.73元(欠費期間:2015-07-01~2016-5-31)、原告代墊的公攤電費493.87元(欠費期間:2015-07-01~2016-05-31),合計1859.6元。原告已多次催討,但被告仍拒不支付。被告作為“旭輝花園”小區2#樓1801單元的業主,在享受原告所提供的物業管理服務的同時,有義務按時向原告支付物業服務費、燃料費、停車費以及原告代墊的水、電公攤等相關費用。被告怠于支付前述費用的行為已嚴重侵害原告合法權益,原告有權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前述相關費用并按照《“旭輝花園”物業服務合同》的相關約定要求被告每日按千分之三的標準向原告支付遲延交納物業服務費的違約金。
被告陳樹雄未作答辯。
原告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被告經公告送達開庭傳票未到庭參加訴訟,也未提交書面質證意見,視為放棄質證權利。對原告提交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5年4月1日,原告與福州市倉山區××道××號旭輝花園建設單位福州萬誠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簽訂《“旭輝花園”物業服務合同》一份。雙方約定:原告為福州市倉山區××道××號“旭輝花園”小區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物業服務費標準為高層住宅1.7元/月·平方米,商鋪2.00元/月·平方米;物業服務費按月交納,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應在每月初10日前履行交納義務;公攤水電費每月按照依據由業主如實分攤,業主應每月按實繳交;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未能按時足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應按每天3‰的標準支付違約金;物業服務合同期限自2015年4月1日起至業主代表大會成立,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時自動終止。合同簽訂后,原告依約為旭輝花園小區提供物業服務至2016年5月31日。
另查明,被告為旭輝花園小區2#樓XXXX單元房屋業主,房屋建筑面積227.39平方米
判決結果
一、被告陳樹雄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福州市藍水灣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物業服務費1333元及違約金(其中以2016年2月應交納的物業服務費386.6元為基數,按每日萬分之五標準,從2016年2月11日起,計算至款項付清之日止;以2016年3月應交納的物業服務費386.6元為基數,按每日萬分之五標準,從2016年3月11日起,計算至款項付清之日止;以2016年4月應交納的物業服務費386.6元為基數,按每日萬分之五標準,從2016年4月11日起,按月計算至款項付清之日止;以2016年5月未交納的物業服務費173.2元為基數,按每日萬分之五標準,從2016年5月11日起,按月計算至款項付清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福州市藍水灣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元,由原告福州市藍水灣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負擔43元,被告陳樹雄負擔7元。被告陳樹雄負擔的案件受理費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本院繳納。公告費(憑公告費收據),由被告陳樹雄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任小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陳捷昕
判決日期
2021-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