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世紀天行文化傳媒有限責任公司與貴陽云巖貴中土地開發基本建設投資管理集團有限公司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黔0103民初3410號
判決日期:2021-05-10
法院:貴州省貴陽市云巖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貴州世紀天行文化傳媒有限責任公司訴被告貴陽云巖貴中土地開發基本建設投資管理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貴中土地開發公司)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4月1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審理中為了查清本案事實,需追加第三人參加訴訟,并根據被告貴中土地開發公司的申請以及本院依職權將貴州全盛廣告裝飾裝修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全盛公司)、貴州裕華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裕華房開公司)追加為第三人參加訴訟,于2019年10月12日再次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貴州世紀天行文化傳媒有限責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鄧飚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歐韜、張旭、被告貴中土地開發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麗珠、劉雪華到庭參加訴訟,第三人全盛公司、裕華房開公司經本院公告送達開庭傳票期間屆滿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貴州世紀天行文化傳媒有限責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決被告賠償因拆除原告位于裕華市外墻及樓頂戶外廣告位而給原告造成的各項損失共計人民幣4959994.66元;2.判決被告賠償因拆除原告位于瑞金南路X號-市口戶外廣告位而給原告造成的各項損失共計人民幣156萬元;3.判決被告賠償因上述侵權行為而給原告造成的其他損失共計人民幣225000元;4.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及理由:為承攬廣告發布業務,原告與第三人全盛公司簽訂《戶外廣告媒體合作協議》及相關補充協議,租賃位于裕華市外墻及樓頂廣告位向外發布各類媒體廣告;與貴陽眾成物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眾成物業公司)簽訂《租賃協議》及《LED顯示屏設置合同》,租賃市西商業街大門上方正立面用以設置LED顯示屏。在上述合同中均約定廣告設置及安裝過程中產生的費用由原告承擔。合同簽訂后,原告已向第三人全盛公司、眾成物業公司支付了租金。
在獲得上述廣告位租賃權后,為進行市西商業街大門上方廣告位建設,原告與貴州天高廣告有限公司簽訂《LED廣告制作合同》,約定由貴州天高廣告有限公司負責市西商業街戶外LED顯示屏的設計、制造、運輸、安裝、調試等工作,最終完成后,原告所支付的費用為156萬元。為進行裕華市外墻及樓頂廣告位建設,原告與中海工程建設總局西南分居四總隊簽訂《工程施工合同書》,約定由中海工程建設總局西南分居四總隊以包工包料方式承包裕華市西商城外墻改造工程(含廣告牌安裝),最終完成后原告所支付的費用為130萬元。原告與深圳千庭廣告發展有限公司簽訂《三面翻制作合同書(2012版)》,約定由深圳千庭廣告發展有限公司設計、制作“翻得麗”牌三面翻,最終完成后原告所支付的費用為50萬元。原告還支付裕華市西商城電路改造及廣告牌燈線改造費用為29900元、支付施工占道費15975元、支付施工安全標語噴涂制作費17528元、支付施工電費10440元、支付裕華商城外墻設計費3萬元、支付照明燈具采購費15930元、支付額外租金30萬元。
為了籌集上述戶外廣告位的項目資金,原告于2012年3月1日與貴陽市烏當區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簽訂《流動資金借款合同》,向烏當區農信社貸款500萬元,貸款期限為24個月,從2012年3月1日至2014年2月28日,貸款利率為月利率9.421‰。原告已于2014年3月21日還完上述貸款本金及利息。
2015年9月,被告貴中土地開發公司在未通知原告的情況下,擅自將原告經營的上述兩處戶外廣告位予以拆除。因被告侵權行為,導致原告戶外廣告位被拆除,原告與中天城投集團貴陽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北京遠洋林格文化傳媒有限公司、貴陽迪沐裝飾有限公司簽訂的廣告發布合同無法履行,原告企業失去主要經營項目,企業運營失去必要,原告只能對員工進行遣散,并對主要員工補償共計225000元。
綜上,原告認為貴中公司未經原告許可,擅自拆除案涉廣告位,導致原告無法使用,侵犯了原告通過租賃廣告位獲得收益的權利,造成原告巨大損失,被告貴中公司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賠償責任。為此,為維護合法權益,原告遂訴至法院請求判如所請。
被告貴中土地開發公司辯稱:原告不具有訴訟主體資格。案涉廣告位分別位于裕華市西商城(云巖區浣紗路1號)和裕華延西客運公寓(云巖區延安西路1號)及市西商業街口墻面(瑞金南路X號)。其中,位于裕華市的廣告位系第三人裕華房開公司所有;市西商業街口墻面的廣告位系眾成物業公司所有。上述案涉廣告位拆除行為發生于2015年9月,自始至終原告并非案涉廣告位的所有權人,因此原告并不具有本案的訴訟主體資格。至于原告的經濟損失,應根據其與廣告位出租方簽訂的租賃合同向出租方主張;即便被告應賠償因其拆除行為給原告造成的損失,金額也遠低于6744994.66元。依據《侵權責任法》相關規定,損害賠償的范圍包括直接損失和預期利益損失,其中預期利益損失不應包括侵權行為人實施侵權行為時無法預見到的損失。此外,在計算預期利益損失時,應扣除案涉廣告位的材料、人工、稅費等成本,同時減去因折舊而減少的價值;根據貴州省貴陽市云巖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黔0103民初5644號民事判決書,被告因拆除案涉裕華市西商城廣告位的行為已被判令賠償第三人全盛公司財產損失人民幣50萬元,鑒于被告僅實施一個拆除行為,已經賠償相關主體50萬元財產損失,若被告應賠償原告財產損失,該50萬元應當從賠償金額中予以扣除。綜上,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違反法律相關規定且與客觀事實不符,請求駁回其訴請。
第三人全盛公司、裕華房開公司未到庭參加訴訟,也未向本院提交書面意見。
經審理查明:2012年5月23日,第三人裕華房開公司授權原告全權代理浣紗路1號裕華市西商城的廣告發布權,以及全權負責該媒體與廣告客戶的洽談、合同簽訂、廣告制作、發布及收款等相關權益及責任,授權期限:2012年7月1日至2021年7月1日。
2012年11月15日,眾成物業公司作為設置單位就貴陽市云巖區瑞金南路X號市西商業街口墻面的戶外廣告設施設置已辦理的(2010)筑城管(廣)字第0023號《貴陽市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許可證》進行了年審,有效期限至2014年11月15日止。2015年4月8日,眾成物業公司作為設置單位就瑞金南路X號-市口墻面的戶外廣告設施設置已辦理的(2010)筑城管(廣)字第023號《貴陽市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許可證》進行了年審,有效期限至2017年4月8日止。
2013年3月21日,第三人裕華房開公司作為設置單位就貴陽市云巖區浣紗路1號的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辦理了(2013)筑城管(廣)字第006號《貴陽市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許可證》,有效期限至2015年3月21日止。2015年8月10日,第三人裕華房開公司作為設置單位就貴陽市云巖區延安西路1號的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辦理了(2013)筑城管(廣)字第007號《貴陽市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許可證》,有效期限至2017年3月21日止,并就貴陽市云巖區延安西路1號、貴陽市云巖區浣紗路1號的戶外廣告設施設置已辦理的(2013)筑城管(廣)字第007號、(2013)筑城管(廣)字第006號《貴陽市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許可證》進行了年審,有效期限均至2017年3月21日止。
另查明:2010年1月5日,眾成物業公司與原告簽訂《租賃協議》,并于2014年3月28日簽訂《LED顯示屏設置合同》。
2011年1月26日,第三人裕華房開公司與第三人全盛公司簽訂《戶外廣告媒體合作協議》,合作期限:2011年1月26日至2021年1月25日止。2011年8月23日,第三人全盛公司與原告簽訂了《戶外廣告媒體租賃合同》,并分別于2012年5月20日、2014年3月20日、2014年4月4日簽訂了補充協議。原告分別于2015年4月9日、5月12日、6月24日、7月7日向第三人全盛公司共計支付租金人民幣50萬元。
2012年5月16日,原告與中海工程建設總局西南分局四總隊簽訂《貴陽市裕華市西商城外墻改造工程施工合同》。2012年10月29日,原告與馬渡(中海工程建設總局西南分局四總隊的委托代理人)簽訂市西路裕華商城外墻改造工程《結算書》,約定結算價為1609356.60元。
2012年5月28日,原告與深圳市庭廣告發展有限公司簽訂《三面翻制作合同書》,原告分別于2012年6月4日、6月19日電匯33萬元、17萬元至深圳市庭廣告發展有限公司賬戶。
2012年8月17日,原告合計支付貴州圣地廣告有限公司30萬元廣告費。
2012年11月22日,原告與貴陽市南明區四友廣告裝飾部簽訂《裕華市西商城電路改造及廣告牌燈線改造工程合同》,并于2012年4月16日、11月22日付款合計59897元。
又查明:2015年1月27日,被告貴中土地開發公司作為建設單位負責貴陽市市西路環境綜合整治工程,并取得建設工程規劃及施工許可證。同年9月,被告貴中土地開發公司將原告設置的上述廣告牌予以拆除。
2018年6月28日,全盛公司向本院起訴貴中土地開發公司、裕華房開公司、世紀天行公司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作出(2018)黔0103民初5644號民事判決,就貴中土地開發公司拆除全盛公司廣告牌造成全盛公司租金損失事實判決貴中土地開發公司賠償全盛公司損失50萬元。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陳述、《戶外廣告媒體合作協議》、《貴陽市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許可證》、權屬說明、《裕華市西商城戶外廣告媒體租賃合同》及補充協議、轉賬憑證、民事判決書等證據在案佐證,并經庭審質證,足以認定
判決結果
一、被告貴陽云巖貴中土地開發基本建設投資管理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貴州世紀天行文化傳媒有限責任公司財產損失人民幣30萬元;
二、駁回原告貴州世紀天行文化傳媒有限責任公司的其余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9014元由被告貴陽云巖貴中土地開發基本建設投資管理集團有限公司承擔(原告已預交,由被告履行判決時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貴州省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何秋月
人民陪審員李瑞琴
人民陪審員蘇茂玲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管成發
書記員羅卉
判決日期
2021-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