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寧縣總醫院、寧波經濟技術開發區瑞昌貿易發展有限公司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浙0206執114號之一
判決日期:2021-05-10
法院:寧波市北侖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執行人泰寧縣總醫院與被執行人寧波經濟技術開發區瑞昌貿易發展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206民初3279號民事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因被執行人未自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泰寧縣總醫院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受理立案執行。執行標的為償付申請執行人泰寧縣總醫院執行款人民幣450000元,支付利息及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并負擔案件受理費4025元、申請執行費6650元。
立案執行后,本院向被執行人寧波經濟技術開發區瑞昌貿易發展有限公司發出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和傳票,責令被執行人寧波經濟技術開發區瑞昌貿易發展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傳喚其到本院接受調查詢問,報告財產狀況,但被執行人寧波經濟技術開發區瑞昌貿易發展有限公司未履行義務,且未向本院報告財產情況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執行過程中,本院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及現場調查對被執行人的存款、不動產、車輛、有價證券、金融理財產品、股權、保險、公積金等財產情況進行了查詢,暫未發現被執行人寧波經濟技術開發區瑞昌貿易發展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執行財產。本院經依法現場查找,未發現被執行人寧波經濟技術開發區瑞昌貿易發展有限公司。本案未有款項執行到位。
另查明,被執行人寧波經濟技術開發區瑞昌貿易發展有限公司在本院另有執行案件未履行。
鑒于被執行人寧波經濟技術開發區瑞昌貿易發展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且違反財產報告制度,本院依法將被執行人寧波經濟技術開發區瑞昌貿易發展有限公司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采取限制高消費措施。
本院聯系申請執行人要求其提供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但申請執行人未能提供。本院將上述財產調查、執行情況以及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依據和法律后果告知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人未有異議,并同意本案終結本次執行程序。上述事實,有網絡查控記錄、現場調查筆錄、短信或約談筆錄等材料附卷為據
判決結果
終結本院(2021)浙0206執114號案的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享有要求被執行人繼續履行債務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恢復執行的權利,被執行人負有繼續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的義務。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長曹得勝
審判員齊琦
審判員趙濤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代書記員周王軍
判決日期
2021-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