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偉、滁州市鑫鑫建筑安裝有限公司、李斌勞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皖1103民初632號
判決日期:2021-05-10
法院:滁州市南譙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孫偉與被告滁州市鑫鑫建筑安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鑫鑫建筑公司)、李斌勞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孫偉,被告鑫鑫建筑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毛亞萍,被告李斌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孫偉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鑫鑫建筑公司、李斌支付其工資36000元及利息(自起訴之日至付清之日,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并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2018年,李斌掛靠鑫鑫建筑公司承建安徽英克爾汽車部件有限公司廠房工程。因工程建設需要,鑫鑫建筑公司、李斌安排其在該工地擔任收料員,約定工資為6000元/月。2018年7月13日至2019年2月初,其已工作六個半月,應發工資為39000元。工程結束后,鑫鑫建筑公司、李斌僅支付其半個月工資3000元,尚欠36000元,其多次催要未果。
鑫鑫建筑公司在庭審中辯稱:其與孫偉不存在勞務關系,該工地是李斌掛靠其施工,即使要承擔責任也應由李斌承擔。
李斌在庭審中辯稱:其從未雇傭孫偉,不同意向孫偉支付工資。
本院經審理查明事實如下:
2018年8月,李斌掛靠鑫鑫建筑公司實際承建安徽英克爾汽車部件有限公司4#、5#廠房工程。李斌陳述其與李軍合伙施工該工程,孫偉陳述其受李軍安排在該工程上擔任收料員。
上述事實由孫偉舉證的民事判決書及法庭調查予以證實;經審核,本院對上述證據的證明力均予以采信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孫偉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700元,減半收取350元,由原告孫偉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唐超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書記員馬茂麗
判決日期
2021-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