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福芝、承德興春和農業股份有限公司、郝玉芬等合同、因管理、不當得利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冀0802執163號
判決日期:2021-05-10
法院:承德市雙橋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執行人金福芝與被執行人郝玉芬、承德興春和農業股份有限公司、溫博、溫婧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河北省承德市雙橋區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9)冀0802民初5567號民事調解書已發生法律效力。申請執行人金福芝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本院于次日立案執行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在執行過程中,因被執行人郝玉芬、承德興春和農業股份有限公司、溫博、溫婧在規定期限內仍未履行生效民事調解書確定的各項金錢給付義務,本院已依法將被執行人郝玉芬、承德興春和農業股份有限公司、溫博、溫婧予以限制高消費。隨后本院經多次網絡執行財產查控系統查詢以及傳統財產查詢,始終未能發現被執行人郝玉芬、承德興春和農業股份有限公司、溫博、溫婧有其他可供執行的房產、車輛、收益類保險、股票證券、住房公積金、銀行存款等相關財產。
對于本院窮盡財產調查措施后仍不能發現被執行人郝玉芬、承德興春和農業股份有限公司、溫博、溫婧有可供執行的其他財產,案件已確認執行不能的事實,申請執行人金福芝均予以認可。經本院書面征求其對案件下一步執行的意見以及處理結果,申請執行人金福芝明確表示同意本院對案件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處理。經合議庭依法評議
判決結果
本案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待案件具備恢復執行的條件或申請執行人金福芝發現被執行人郝玉芬、承德興春和農業股份有限公司、溫博、溫婧有其他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王恩偉
審判員王少春
審判員程志獻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袁文東
判決日期
2021-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