鶴壁市永安建筑勞務分包有限公司與中萬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北京市市政四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豫0191民初5215號
判決日期:2021-05-08
法院:河南省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鶴壁市永安建筑勞務分包有限公司訴被告中萬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萬公司)、北京市市政四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北京市政公司)、鄭州地鐵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地鐵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趙夢瑤,被告中萬公司委托代理人李超杰,被告北京市政公司委托代理人楊凱超,被告地鐵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新宇、常珍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訴稱,2017年9月7日,被告地鐵公司將鄭州市軌道交通5號線工程正線風水電安裝及裝修工程施工04標段發包給被告北京市政公司,2018年6月18日原告作為實際施工人與被告中萬公司簽訂了《金水東-鄭州東站區間、鄭州東-康寧路站區間施工勞務分包合同》,原告自2018年7月施工,完全按照協議約定進行施工,并如期完工。被告中萬公司向原告出具工程計量清單,確認工程款含稅價格為1350000.05元。現鄭州市軌道交通5號線工程已通車運營,但被告中萬公司剩余15萬元至今未付。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故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5萬及利息(以15萬元為基數,自2019年5月20日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中萬公司辯稱,1、鄭州市軌道交通5號線工程正線風水電安裝及裝飾工程施工04標段鄭州東站、鄭汴路站、鄭州東站站土建工程、調度中心工程的實際施工人系中萬公司,合同共計87693764.59元。2、中萬公司建設地鐵5號線時,墊付大量資金,被告北京市政公司僅向被告中萬公司實際支付270.9萬元,剩余款項全部未支付,造成中萬公司目前無法及時向原告支付工程款,被告北京市政公司、地鐵公司也應當在未付款范圍內向原告承擔連帶付款責任。3、中萬公司雖然是實際施工人,但施工資料都由被告北京市政保管,因此,對于原告訴請金額是否有足夠事實,由法院核實。4、請求減免本案利息。
被告北京市政公司辯稱,涉案工程北京市政公司已經分包給中萬公司,經了解北京市政公司未拖欠工程款,中萬公司具體分包情況不清楚,原告與北京市政公司沒有合同關系。
被告地鐵公司辯稱,原告與被告地鐵公司之間不存在事實和法律上的建設工程合同關系,原告向地鐵公司的訴請無依據。
經審理查明:被告北京市政公司(甲方)與被告中萬公司(乙方)簽訂承包項目協議書,甲、乙雙方在鄭州市軌道交通5號線工程正線風水電安裝及裝修工程施工04標段(中標合同額117994164.28元)工程項目的投標和具體施工進行合作,乙方負責施工范圍為鄭州東站、鄭汴路站、鄭州東站站土建工程、調度中心工程(合同額共計87693764.59元),甲方負責施工范圍為康寧路站工程(合同額30300399.69元),甲、已雙方對于各自施工范圍工程獨立經營核算,互不干涉。甲方與建設單位簽署工程施工合同,乙方負責協議合同項目的具體實施,乙方必須遵照執行甲方與建設單位簽署的施工合同各項條款。甲方收取最終結算價的1%的管理費(管理費不含稅、含3‰的財務費用)。
2018年7月1日,被告中萬公司(甲方)與原告(乙方)簽訂金水東-鄭州東站區間、鄭州東-康寧路站區間施工勞務分包合同,工程名稱鄭州市軌道交通5號線工程正線風水電安裝及裝修工程施工04標段金水東-鄭州東站區間、鄭州東-康寧路站區間工程。合同價款為固定單價合同,暫估價含稅金額160萬元,具體金額以實際發生量為準。按實際發生工程量和合同計價方法得出的工程價款已經包含了乙方人材機、管理費、利潤、風險等所有內容,如無約定不再調整。工程款支付方式:乙方合同中約定項目,雙方核對工程量并確認后,按月支付工程款,每月支付完成工程量的85%,工程調試結束后支付至95%,所施項目完工交驗后雙方進行工程結算,結算完成后,工程款付至分包結算價的100%。施工期間的月度計算累加相對合同結算價無任何法律效力,只有工程的竣工結算才能作為最終成立的合同結算價付款依據。按月計量收方按85%付款,調試后結束后付款至95%,通車后全部付清。
金水東站-鄭州東站、鄭州東站-康寧路站區間水電工程計量清單載明含稅合計1350000.05元,原告及被告中萬公司蓋章確認。
庭審中,已確認中萬公司已付120萬元,地鐵公司與北京市政公司未結算完畢,市政與中萬未結算。涉案項目2019年5月20日通車。
以上案件事實由承包項目協議書、勞務分包合同、工程計量清單及庭審筆錄予以證明
判決結果
一、被告中萬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鶴壁市永安建筑勞務分包有限公司工程款15萬元及利息(以15萬元為基數,自2019年5月20日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2019年8月20日前的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率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二、駁回原告鶴壁市永安建筑勞務分包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300元,減半收取1650元,由被告中萬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一式九份,上訴于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并于上訴之日起七日內向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繳納上訴費,并將繳費憑證交本院查驗,逾期視為放棄上訴
合議庭
審判員胡向楠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王聰
判決日期
2021-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