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唐甘肅發電有限公司甘谷發電廠與中國鐵路蘭州局集團有限公司土地管理中心、大唐甘肅發電有限公司返還原物糾紛管轄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甘71民轄終4號
判決日期:2021-05-08
法院:蘭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大唐甘肅發電有限公司甘谷發電廠因與被上訴人中國鐵路蘭州局集團有限公司土地管理中心、原審被告大唐甘肅發電有限公司返還原物糾紛管轄權異議一案,不服蘭州鐵路運輸法院(2020)甘7101民初41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大唐甘肅發電有限公司甘谷發電廠上訴稱,《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鐵路運輸案件管轄范圍的若干規定》于2012年8月1日起施行,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分別于2017年7月1日、2015年2月4日施行,且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明確規定,以前發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不再適用。本案訴爭不動產所在地位于甘谷縣。因此,本案管轄權應當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來確定。另外,雙方簽訂的《臨時占用鐵路土地合同書》第九條的約定因違反專屬管轄而無效且約定哪個鐵路法院管轄不明確,故原審裁定適用法律錯誤。故請求1.撤銷蘭州鐵路運輸法院(2020)甘7101民初41號民事裁定,將本案移送至甘肅省甘谷縣人民法院管轄;2.本案一審、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陶皓
審判員張永超
審判員敬陽
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書記員尹潔
判決日期
2021-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