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江保、甘肅中科祥建筑工程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甘01民終4696號
判決日期:2021-05-08
法院:甘肅省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宋江保因與上訴人甘肅中科祥建筑工程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科祥公司)、原審被告甘肅九龍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九龍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甘肅省皋蘭縣人民法院(2019)甘0122民初100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宋江保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中科祥公司向宋江保支付工程款1209848元,退還保證金338000元、支付違約金56738.7元。2.上訴費由中科祥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李小均系中科祥公司員工,一審判決認定系違法分包關系屬認定事實不清。2018年9月26日中科祥公司與李小均簽訂《聘用合同書》聘用李小均為中科祥公司承建的北龍口摩配市場項目負責人,為無固定期限合同,且2018年11月16日宋江保在有派出所工作人員在場下去九龍公司催要款項的現場錄像顯示中科祥公司認可李小均為其員工,故李小均實施的系職務行為,相應法律后果應由中科祥公司承擔。案涉《外墻保溫承包合同》系宋江保與中科祥公司簽訂,一審判決認定由李小均將案涉工程轉包給宋江保屬認定事實不清。一審判決認定中科祥公司向宋江保支付792968.56元工程款有誤。施工過程中,中科祥公司向趙爭退還了162000元工程保證金,趙爭出具收條,不屬于中科祥公司支付的工程款,中科祥公司已付工程款應為681443元。宋江保已經支付的工程保證金應予退還。
中科祥公司辯稱,李小均與中科祥公司簽訂了掛靠協議,宋江保舉證與李小均的結算清單未經中科祥公司確認,不能作為定案依據。宋江保的施工經鑒定不符合雙方約定的技術標準,一審法院應當受理中科祥公司提出的反訴請求。中科祥公司作為轉包人向實際施工人宋江保承擔連帶責任沒有法律依據。
九龍公司述稱,本案與其無關。
中科祥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將本案發回重審或依法改判;2.一、二審訴訟費由宋江保承擔。事實和理由:一審判決未追加李小均為本案第三人以及未受理中科祥公司的反訴請求,程序違法。案涉工程原系金邁借用中科祥公司資質承包,后由李小均繼續承建,李小均作為實際施工人與中科祥公司簽訂了掛靠協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第三人”,但一審法院未予追加。中科祥公司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提出反訴,一審法院以“當事人不一致,可另行起訴為由”不予受理,程序違法。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宋江保舉證與李小均的結算清單未經中科祥公司確認,不能作為中科祥公司與宋江保的最終結算依據,宋江保應承擔舉證不利的法律后果。中科祥公司作為轉包人向實際施工人宋江保承擔連帶責任沒有法律依據。
宋江保辯稱,李小均并非本案必要的共同訴訟主體,不論其與中科祥公司系聘用關系還是掛靠關系,中科祥公司都是對外承擔責任的主體,中科祥公司的反訴請求超出本訴當事人的范圍,一審法院程序合法。鑒定結論未載明工程質量不合格。一審判決以李小均代表中科祥公司與宋江保形成的結算單確認工程量正確。《外墻保溫承包合同》由宋江保與與中科祥公司簽訂,對雙方產生法律約束力,中科祥公司也支付了部分款項,應當繼續承擔付款責任。
九龍公司述稱,本案與其無關。
宋江保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中科祥公司向宋江保支付工程款1209848元;2.判令中科祥公司向宋江保返還保證金338000元;3.判令中科祥公司向宋江保支付違約金56738.7元;4.判令九龍公司在欠付中科祥公司工程款范圍內向宋江保支付中科祥公司應支付的款項;5.本案訴訟費、保全費、擔保費等費用均由中科祥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皋蘭縣忠和鎮北龍口摩配市場項目由九龍公司開發建設,九龍公司選定中科祥公司為總承包方承包包括涉案15#樓至35#樓外墻保溫工程在內的建設工程,中科祥公司將其承包的工程轉包給李小均。2018年8月5日,李小均以中科祥公司(甲方)的名義與趙爭、宋江保(乙方)簽訂《外墻保溫承包合同》,該合同約定由宋江保、趙爭承包中科祥公司位于蘭州市忠和鎮北龍口××市場××#樓××#樓外墻保溫工程;承包方式為包工包料;材料單價為B1級5cm改性硅質聚苯板外墻保溫含稅150元/㎡,外墻刮槽16元/㎡,按展開粘灰面積計算;開工日期為2018年8月5日,完工日期為2018年9月30日;乙方在施工過程中,如因甲方原因導致停電、停水,吹風下雨等自然災害、土建班組的延誤工期將相應順延;付款方式為工程前期由乙方墊資,墊到總工程量的50%,甲方給乙方第一次轉款,付到工程進度的70%,以后每月按工程進度的70%支付,工程完工達到初步驗收條件,甲方給乙方付總工程款的85%,竣工驗收合格后付到總工程款的95%,佘下5%作為工程質保金,一年內如無工程質量問題,甲方給乙方退還總質保金的一半,第二年如無質量問題,甲方給乙方付清佘下全部質保金;甲方負責現場施工管理協調、技術交底、質量監督,對乙方實施全權領導,乙方在施工過程中,必須聽從甲方現場管理人員安排;乙方必須嚴格按施工圖紙要求、施工規范、甲方技術要求施工,且符合施工方案相關標準組織施工,否則因此而造成的經濟損失由乙方承擔。該合同加蓋了中科祥公司北龍口摩配市場項目經理部的公章,李小均、宋江保、趙爭簽字并捺印。合同簽訂后,宋江保組織工人進場進行施工并完成了部分工程量。2019年1月6日,李小均在北龍口摩配市場北區工程量核算單上確認宋江保的外墻保溫班組完成16#、17#、22#、23#、26#、27#、28#、32#、33#、34#、35#樓保溫板粘貼面積12375㎡,16#、32#、33#樓抹灰面積2190㎡,載明:“以上工程量屬實,未完工程量完成后開結算單。報中科祥公司審核”,并進行了簽字確認。宋江保完成工程量的工程款為1891290元,中科祥公司已付宋江保工程款792968.56元。2018年7月21日、7月26日,宋江保通過中國農業銀行分別向李小均轉賬共計200000元,2018年7月30日,李小均出具收條一份,載明“于2018年7月21日、2018年7月26日收到北龍口摩配市場外墻保溫班組宋江保兩次轉入計貳拾萬元保證金,此款用于皋蘭縣北龍口摩配市場甘肅中科祥建筑工程集團有限公司北龍口摩配市場項目經理部購買工地小型材料、項目部生活費等”。2018年7月25日、7月26日,趙爭通過中國建設銀行先后向崔仲科的賬戶(賬號:6216××××9219)轉賬100000元和200000元,共計300000元,交易附言為“李小均北龍口摩配市場保溫材料款”。2019年7月14日,趙爭向宋江保出具《授權委托書》,委托宋江保代理與中科祥公司、李小均工程欠款和打給崔仲科公司叁拾萬元的材料款事宜。2019年11月14日,中科祥公司向一審法院提交《工程質量鑒定申請書》,申請對皋蘭縣忠和鎮北龍口摩配市場北區外墻保溫工程進行質量鑒定。2020年4月5日,中科祥公司將上述鑒定申請變更為:“對宋江保施工的皋蘭縣忠和鎮北龍口摩配市場北區16號樓、17號樓、22號樓、23號樓、26號樓、27號樓、28號樓的外墻保溫板進行技術鑒定。”2020年6月12日,甘肅省建材科研設計院有限責任公司經一審法院委托作出甘建材鑒定[2020]鑒字第13號司法鑒定意見書,認定皋蘭縣忠和鎮北龍口摩配市場北區宋江保施工范圍內16號樓、17號樓(2-3/A軸、3-4/A軸)、22號樓、23號樓、26號樓二層所抽檢墻體保溫板厚度均為3cm,17號樓(1-2/C軸)、27號樓、28號樓二層所抽檢墻體保溫板厚度為5cm,三層所抽檢墻體保溫板厚度均為3cm,二層所抽檢雨蓬底部均未粘貼保溫板,26號樓、27號樓所抽檢女兒墻內側保溫板厚度均為3cm。本案在庭審中,中科祥公司提起反訴,請求:1.判令反訴被告宋江保向反訴原告支付因外墻保溫板不合格而產生的拆除不合格部分費用及不合格部分重新返工修復費用214586元;2.判令反訴被告向反訴原告支付因外墻膩子施工不符合設計要求而產生的返工修復費用167694.4元;3.判令反訴被告向反訴原告支付違約金1196000元;4.本案訴訟費、鑒定費、保全費、擔保費等費用均由反訴被告承擔。因中科祥公司的反訴當事人與本訴當事人不一致,一審法院以中科祥公司的反訴可以另行起訴為由,當庭駁回中科祥公司的反訴。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認定無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本案中,中科祥公司將其承包工程分包給沒有建筑施工企業資質的李小均,李小均再次將涉案工程轉包給沒有建筑施工企業資質的宋江保,李小均以中科祥公司的名義與宋江保、趙爭簽訂的《外墻保溫合同》應屬無效合同,故李小均轉包涉案工程由宋江保完成工程量的工程款應由中科祥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中科祥公司應向宋江保支付工程款1098321.44元。因中科祥公司將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給李小均,李小均以中科祥公司的名義再次將涉案工程轉包給宋江保,李小均與中科祥公司之間存在工程分包關系,李小均不是中科祥公司的員工,故對中科祥公司提出追加李小均為本案第三人的申請,不予采納。中科祥公司申請鑒定《外墻保溫合同》中的公章與本案無關,故對中科祥公司的公章鑒定申請不予準許。綜上所述,宋江保要求中科祥公司支付工程款1209848元的訴訟請求,支持1098321.44元;宋江保沒有建筑施工企業資質,致使《外墻保溫合同》無效,故對宋江保要求中科祥公司支付違約金56738.7元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關于500000元保證金的問題,因《外墻保溫合同》沒有約定保證金,且宋江保、趙爭將該款分別支付給李小均、崔仲科,該筆款項宋江保應向李小均、崔仲科主張,故對宋江保關于返還保證金338000元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因沒有證據證明九龍公司欠付中科祥公司的工程款,故對宋江保要求九龍公司在中科祥公司欠付工程款范圍內向其支付工程款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判決:一、甘肅中科祥建筑工程集團有限公司應向宋江保支付工程款1098321.44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內付清;二、駁回宋江保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已減半收取計9620元,保全申請費5000元,共計14620元,宋江保負擔7310元,甘肅中科祥建筑工程集團有限公司負擔7310元和鑒定費30000元。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圍繞上訴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中科祥公司提交付款明細及轉款憑證共計66頁,證明向宋江保合計付款792968.56元的事實。宋江保質證僅認可2018年10月26日、12月6日向其支付的10500元及27320元,其余付款無宋江保簽字確認或付款憑證,不予認可。九龍公司質證對真實性存疑,認為上訴證據與其無關。本院經審查認為,上述證據中的部分付款明細與付款憑證能夠相互印證,對于不能提交付款憑證的款項中科祥公司作出了合理解釋,故對上述證據予以采信。扣除宋江保在訴訟請求中已扣減向趙爭退還的保證金162000元(上述證據顯示向趙爭付款102000元),中科祥公司向宋江保班組付款690968.56元(792968.56元-102000元)。對當事人二審爭議的事實,本院認定如下:因二審中中科祥公司認可李小均代表其與宋江保簽訂《外墻保溫承包合同》,放棄對該合同中公章及主體的異議,認可該合同的真實性,故一審判決認定“中科祥公司將其承包的工程轉包給李小均”與中科祥公司二審中自認的事實不符,本院不予確認。因趙爭未簽訂《外墻保溫承包合同》,故一審判決認定“2018年8月5日,李小均以中科祥公司(甲方)的名義與趙爭、宋江保(乙方)簽訂《外墻保溫承包合同》,該合同約定由宋江保、趙爭承包中科祥公司位于蘭州市忠和鎮北龍口××市場××#樓××#樓外墻保溫工程”的事實應為“2018年8月5日,李小均以中科祥公司(甲方)的名義與宋江保(乙方)簽訂《外墻保溫承包合同》,該合同約定由宋江保承包中科祥公司位于蘭州市忠和鎮北龍口××市場××#樓××#樓外墻保溫工程”。一審判決認定“該合同加蓋了中科祥公司北龍口摩配市場項目經理部的公章,李小均、宋江保、趙爭簽字并捺印”與事實不符,應為“該合同加蓋了中科祥公司北龍口摩配市場項目經理部的公章,李小均、宋江保簽字并捺印”。一審判決認定“中科祥公司已付宋江保工程款792968.56元”與當事人舉證不符,應為“中科祥公司已付宋江保工程款690968.56元”。此外,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本院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一、撤銷甘肅省皋蘭縣人民法院(2019)甘0122民初1004號民事判決;
二、甘肅中科祥建筑工程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內向宋江保支付工程款1200321.44元;
三、駁回宋江保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9620元、保全申請費5000元,共計14620元,由宋江保負擔4000元,甘肅中科祥建筑工程集團有限公司負擔10620元及鑒定費30000元。宋江保預交的二審案件受理費8863元,由宋江保負擔863元,甘肅中科祥建筑工程集團有限公司負擔8000元。甘肅中科祥建筑工程集團有限公司預交的二審案件受理費14684.89元由其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谷元元
審判員白麗娟
審判員李文軍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段鴻燕
判決日期
2021-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