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天鋒、付開平承攬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冀01民終11030號
判決日期:2021-05-08
法院: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胡天鋒因與被上訴人付開平、唐松林、中廣核平山太陽能發電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廣核公司)、四川省華中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中公司)承攬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平山縣人民法院(2020)冀0131民初188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胡天鋒上訴請求:1.一審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請求撤銷平山縣人民法院(2020)冀0131民初1881號民事判決書,依法改判。二、一審適用法律錯誤,程序違法。三、案件受理費等一切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與理由概要:一、一審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應予撤銷。其一、上訴人與華中公司并無直接關系,不存在一審認定的“華中公司認可的組織工人勞務分包和施工的包工頭”。上訴人胡天鋒與付開平之間存在事實上的承攬關系,也曾未經華中公司同意私自與付開平于2016年5月16日簽訂光伏區電氣安裝承包合同,這也是此份合同中只有胡天鋒簽字但無華中公司蓋章的原因。其二、原告所主張的工程量及金額并非實際發生的工程量和數額,存在減量。胡天鋒與付開平合同工程價格所約定共計380萬是預估價格,包括電器安裝與架空線路兩部分,電器安裝190萬無異;架空線路190萬(3.7公里)存在減量。真實發生的工程量只有105萬(共2.1公里,每公里單價50萬)。一審原告提交的《工程欠款支付證明》所主張的1553200并非真實發生工程量,其余皆為原告利用虛假單據、票據及核算單等等捏造而成,以停工將導致胡天鋒承擔巨大違約責任為由威脅胡天鋒簽字。這點從中廣核公司接收所涉及付開平施工部分具體工程量項目清單可證明,并且中廣核公司與華中公司決算時也并不認可付開平主張的380萬工程量。因上訴人胡天鋒無法獲取華中公司與中廣核公司項目交接涉及付開平部分決算清單等有關詳細工程量的重要證據,請求法院務必依法調取核實付開平實際發生工程量的證據。其三、2019.5.16日胡天鋒與付開平簽訂的承包合同為光伏區電力安裝承攬合同,依據《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電力施工企業資質管理辦法》及其他法律規定,國家對電器安裝方有嚴格的施工資質要求,作為施工方的付開平不具有相關任何資質,即此承包合同違反強制性規定,屬于無效的合同,有關預估工程量等內容無效。其四、胡天鋒與唐松林無任何關系,也不認識本人,更沒有將工程承包給唐松林。根據一審原告提交的《工程欠款支付證明》中施工單位和代表人兩欄記載,唐松林是付開平代表人,即付開平享有訴權,唐松林不具有訴權。一審法院在唐松林未提交任何承包合同及證據情況下,單憑一審原告片面主張,判決將本案標的額中的130余萬元支付給唐松林,屬于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其五、胡天鋒與付開平簽訂的是承攬合同,因原告管理不善導致雇傭工人發生觸電身亡,原告不處理,胡天鋒為保證工程進度,代原告墊付90萬元賠償金給其工人家屬,有賠償協議及付款記錄為證,此款項應予以扣除。二、一審適用法律錯誤,程序違法。其一、一審原告在訴訟請求中明確寫明的是主張工資款,在一審訴訟過程中并無明確改變,故屬于勞動仲裁前置,法院應駁回起訴,告知勞動仲裁。其二、原告提交的《工程欠款支付證明》記載:唐松林是付開平代表人,根據合同相對性,唐松林無訴權,理應駁回唐松林訴求。綜上所述,一審認定相互關系及實際工程量等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且程序違法,故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
付開平、唐松林答辯稱,上訴人稱“與華中公司無直接關系,不存在一審認定的華中公司認可的組織工人勞務分包和施工的包工頭”不是事實。本案工程發包給四川華中集團,四川華中集團認可胡天鋒是實際組織工人勞務分包和施工的人員,被上訴人也認可胡天鋒身份,且該身份與其跟付開平簽訂承包合同,并向付開平、唐松林支付工資、簽訂《工程欠款支付證明》事實相互印證,故其身份可以認定。二、上訴人主張工程存在縮量,因此對工程款金額不予認可,應按實際工程量結算,沒有法律依據。被上訴人認為本案工程量縮量與工程款是否應減少,二者不存在因果關系,因為合同約定為“閉口包死價”,雖實際工程量低于預估工程量,但只要達到本案工程20兆瓦發電的效能即可。因此即使工程量低于預估量,付開平、唐松林也算完成了合同義務,胡天鋒仍應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價款,反之,若實際工程量高于預估工程量,根據同約定為“閉口包死價”,胡天鋒也不可能會主動增加工程款,這種情況屬于合同本身具有的一定風險,不能以此拒絕履行合同。三、胡天鋒稱其簽訂《工程欠款支付證明》存在威脅,沒有提供任何證據,一審法院未認定該事實,適用法律得當。四、胡天鋒稱與唐松林無任何關系,更未將工程承包給唐松林不是事實。根據胡天鋒、華中公司均向唐松林支付工資的事實就可以推翻該陳述。該事實也與本案轉款記錄、欠款支付證明的約定相互印證,完全可以認定。關于死亡賠償金的問題同華中公司答辯意見。被上訴人訴求支付工資款不適用仲裁前置程序,首先《工程欠款支付證明》已經證明欠款金額,依法可以直接起訴,其次并非只有勞動關系才有工資的概念。我國為解決建筑領域農民工工資問題出臺多項文件及政策,都不適用仲裁前置程序。七、上訴人以唐松林在《工程欠款支付證明》中代表人處簽字認為其是付開平代表人,不具有訴權理解錯誤。該簽字代表的不是付開平而是其工程隊的工人,該支付證明所支付的款項大部分是唐松林工程隊的工人工資,因此,唐松林作為后續參與的施工隊雖然沒有書面合同,但其實際履行了施工義務并驗收,其作為自己施工隊的代表人,在付款義務人胡天鋒、華中公司未依約付款時,有權進行訴訟。綜上,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得當,程序合法,應予維持。
華中公司答辯稱:一審法院認定一審被告本案上訴人胡天鋒墊付的90萬元賠償款與本案并非同一法律關系,是事實認定錯誤,因為胡天鋒在原審中提交了墊付工人工資、死亡賠償費用的證據。被上訴人付開平、唐松林已經在原審中當庭確認該工人系其施工隊的人員,并且死亡賠償屬實,按照胡天鋒與被上訴人在光伏區電氣安裝承包合同中關于施工人員安全責任事故爭議解決方式的約定,該項費用應由付開平、唐松林一方承擔。原告不能只享受合同利益,拒不履行合同中賦予唐松林、付開平的安全責任。付開平、唐松林依據合同向胡天鋒主張工程款,但由其合同履行中產生的各項賠償如果不予抵扣,顯然違背公平原則,因此華中公司要求胡天鋒向工人支付的死亡賠償款應當予以扣減。
中廣核公司答辯稱:中廣核公司將工程發包給華中公司系經公開招標不是違法分包,且中廣核公司已按EPC總承包的約定將除質保金之外的工程款45554760.9元支付給承包人,并不拖欠華中公司工程款。中廣核公司與原審原告之間也無合同關系,故按照合同相對性原則雙方并無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故原審原告要求中廣核公司在未支付工程款范圍內承擔支付責任無事實和法律依據。原告所訴實際并非工資款,根據胡天鋒與付開平于2016年5月16日簽訂的光伏區電氣安裝承包合同,本案應定性為工程勞務分包合同而非雇傭合同,根據雙方所簽合同第8條第一款的約定,乙方造成的任何安全質量事故均由乙方自行承擔,甲方不承擔任何連帶責任,原審被告據此合同請求判決胡天鋒支付工程款,胡天鋒據此合同約定提出抗辯,主張扣除其所墊付的工人事故身亡補償款,為減少訴累,請二審法院予以考慮。綜上,原告請求中廣核公司承擔給付胡天鋒所欠工程款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請貴院查明,判決該公司不承擔責任。
付開平、唐松林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依法判決被告胡天鋒、四川省華中建設集團有限公司連帶支付二原告工資款1553200元及利息。其中,1303200元及利息支付到唐松林建設銀行賬戶上(卡號62×××46),250000元及利息支付到付開平建設銀行賬戶上(卡號62×××77)2、被告平山公司在未支付工程款限額內承擔連帶支付的責任。
一審法院查明,2016年2月29日,被告四川省華中建設集團有限公司通過招投標,中標了被告中廣核平山太陽能發電有限公司的中廣核平山20兆瓦光伏電站項目EPC總承包合同。同年3月25日被告中廣核平山太陽能發電有限公司作為發包方與被告四川省華中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作為承包方簽訂了中廣核平山20兆瓦光伏電站項目EPC總承包合同。2016年5月16日被告胡天鋒以被告四川省華中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的名義與原告付開平簽訂了《光伏區電氣安裝承包合同》,將位于平山縣中北部山區,石古洞村和趙家莊村附近荒山中的中廣核平山20兆瓦光伏發電項目光伏區電氣工程發包給了原告付開平,并約定了工程承包范圍、承包方式、承包內容、承包價格、付款方式、質量要求、工期以及安全文明施工等其他條款。落款為發包方四川省華中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胡天鋒簽名,承包方付開平簽名(該合同未加蓋四川省華中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的公章)。唐松林與付開平系合作關系。合同簽訂后,付開平將唐松林介紹給胡天鋒,二原告分工合作,由唐松林帶領工人進行承攬施工建設,承攬工程完工后,2017年5月14日,被告胡天鋒以四川省華中建設集團中廣核平山20MW光伏項目部的名義為原告付開平、唐松林出具了《工程欠款支付證明》,載明,電氣安裝隊伍:我司《四川省華中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與集電線路和電氣安裝施工隊伍簽訂的中廣核平山光伏項目電氣安裝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按照付款約定工程完工付工程量80%的工程款目前未能按約定支付工程款,在此我公司承諾于一、2017年5月18日前支付該隊伍工程款(人工工資)100000(拾萬元整),支付到唐松林的賬戶上(卡號62×××46)二、2017年6月20日前(業主最近第一次進度款到賬)付到總額85%,應付1123000元整,大寫壹佰壹拾貳萬叁仟元整(工人工資),支付到唐松林的賬戶上。三、剩余余額全款570000元整,大寫伍拾柒萬元整,以業主竣工結算款到賬后支付,其中320000元(叁拾貳萬元整)支付到付開平賬戶。請安裝隊伍先進行服務,滿足現場并網進度,謝謝!請監理單位業主單位監督進度款和結算款分配,如不照此執行,業主可拒絕支付華中進度款和結算款。落款為:施工單位:付開平,代表人:唐松林,四川省華中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中廣核平山20兆瓦光伏項目印章,代理人胡天鋒簽名,見證人:中廣核平山光伏項目部,簽署同意按此分配,見證人吉華監理部簽署情況屬實。后被告胡天鋒及華中集團僅分次支付唐松林239800元,余款1553200元(唐松林1303200元,付開平250000元)未付。另查明,被告胡天鋒以四川省華中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的名義與原告付開平簽訂的光伏區電氣安裝承包合同,被告四川省華中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不知情。胡天鋒實際身份為包工頭(組織工人進行勞務的分包和施工)。被告中廣核平山太陽能發電有限公司已付被告四川省華中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工程款45554760.9元,余款雙方尚未進行最終的結算確認。重審中查明,《工程欠款證明》在原審中系付開平提交,重審中唐松林提交了由其保存的另一份《工程欠款證明》原件,該證明底部被告胡天鋒批注“總額減去39800為對賬金額,第一條拾萬元已付。胡天鋒20/9”。另,被告胡天鋒提交了2016年7月10日的《意外死亡一次性補償協議》。用于證明原告的工人李亞飛(死者),在作業過程中觸電死亡,由胡天鋒向其家屬墊付了賠償款90萬元,被告胡天鋒認為該死亡事故賠償金按照《光伏區電氣安裝承包合同》第八條、第十條的約定應由原告方承擔。被告唐松林對李亞飛系其雇傭工人無異議。上述事實,有原、被告各方的庭審陳述,原告提交的光伏區電氣安裝承包合同,工程欠款支付證明,工程款轉賬記錄,工人工資清單,被告中廣核平山太陽能發電有限公司提交的中廣核平山20兆瓦光伏電站項目EPC總承包合同、轉賬憑證等在卷佐證。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胡天鋒以被告四川省華中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的名義與原告簽訂的《光伏區電氣安裝承包合同》,根據合同內容,系承攬合同,原告完成承攬工作后,被告胡天鋒代表華中集團為原告出具了工程欠款支付證明,該證明明確確認了二原告工程款的具體數額,故本案不屬于勞動仲裁范疇。對被告胡天鋒辯稱的屬勞動仲裁范疇的主張,本院不予采納,原告訴稱被告胡天鋒支付尚欠工程款1553200元(其中唐松林1303200元,付開平250000元)及利息,有被告胡天鋒代表華中集團為原告出具的工程欠款支付證明,現原告要求被告胡天鋒支付,理由充分,應予支持。利息應自原告實際主張之日(起訴之日2019年1月2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付,被告胡天鋒辯稱的工程欠款支付證明系脅迫情形下出具,沒有提供相關證據,本院不予采信,被告華中集團在給原告出具的工程欠款支付證明上蓋有其公司項目章,且有工程監理單位簽章并簽署情況屬實。雖然該工程欠款支付證明加蓋的是華中建設集團中廣核平山光伏項目部印章,但該項目章所涉及的單位名稱及欠條載明的內容可以證實欠原告工程款的事實,因華中集團認可胡天鋒系組織工人進行勞務分包和施工的包工頭(組織者),其也支付過原告相應費用的事實,故華中集團應對所欠原告工程款承擔連帶責任。被告中廣核平山縣太陽能發電有限公司與被告四川省華中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存在發包與承包的關系,與原告沒有直接合同關系,原告要求被告中廣核平山太陽能發電有限公司承擔責任,并無事實和法律依據。原告付開平與唐松林系合作關系,付開平在承包本案電氣安裝工程后,與唐松林合作完成了該工程的施工,現唐松林作為原告與付開平共同向被告胡天鋒主張權利,原告唐松林具備原告的主體資格。被告胡天鋒主張向死者家屬墊付了90萬元賠償款應由原告承擔,因該主張與本案并非同一法律關系,被告胡天鋒可另案起訴。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九條、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一、被告胡天鋒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支付二原告付開平、唐松林工程款1553200元(其中唐松林1303200元,付開平2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1月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至實際給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被告四川省華中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對上述欠款負連帶責任;二、駁回原告付開平、唐松林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8780元,由被告胡天鋒、四川省華中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負擔。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對當事人二審爭議的事實,本院經審查認定的事實同一審基本一致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8780.0元,由上訴人胡天鋒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張國順
審判員孟維山
審判員史亞寧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書記員張童童
判決日期
2021-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