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柴股份有限公司與山東五征集團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魯1121民初1050號
判決日期:2021-05-08
法院:山東省五蓮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常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常柴公司)與被告山東五征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五征集團)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常柴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袁勛、顏雙軍,被告五征集團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夫濱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常柴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決被告立即支付貨款5973544.10元;2.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原、被告雙方系長期業務合作伙伴,被告向原告采購柴油機產品,雙方于2019年4月1日簽訂了編號QW/WZ-8.4-03-2017《采購合同》,《采購合同》第3.2條款約定“甲方(即被告)根據乙方(原告)每月所入賬發票金額,于每月20日左右辦理貸款支付業務,付款方式為承兌匯票或現匯”。截至2020年12月31日,根據原告財務明細記載顯示,被告尚欠原告貨款人民幣5973544.1元。為盡快收回上述貨款,原告現向貴院提起訴訟,望判如所請。
被告五征集團辯稱,原告常柴公司所述貨款金額與事實不符,截至2020年12月31日,被告賬面欠款余額僅為663939.10元,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原告常柴公司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采購合同》(編號QW/WZ-8.4-03-2017)、《技術、服務與質量考核協議書》(編號GC1901108-8)、《柴油機購銷協議(配套)》(編號GC1901108-18)、江蘇增值稅專用發票1張、成品柴油機移庫通知單6張、客戶明細賬等證據。被告未提交證據。本院依法組織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
對原、被告雙方有爭議的證據,本院分析認定如下:
原告常柴公司提交客戶明細賬的,被告五征集團不予認可,因該證據均系原告常柴公司單方形成,故對上述證據本院不予采信。
原告常柴公司提供的其他證據,真實、合法、與本案有關聯,本院予以采納。綜合以上證據及當事人陳述,本院確認事實如下:
2019年4月1日,作為甲方的被告五征集團與作為乙方的常柴公司簽訂《采購合同》(編號QW/WZ-8.4-03-2017)和其附件《技術、服務與質量考核協議書》(編號GC1901108-8),《采購合同》(編號QW/WZ-8.4-03-2017)約定:“甲方根據乙方每月所入賬發票金額,于每月20日左右辦理貸款支付業務,付款方式為承兌匯票或現匯。合同有效期限: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019年6月10日,作為甲方的原告常柴公司與作為乙方的被告五征集團簽訂《柴油機購銷協議(配套)》(編號GC1901108-18)。協議約定:“甲方交貨地點:甲方倉庫。甲方交貨方式:乙方自提。配套與資金結算:甲方供乙方柴油機采取線上結算模式,2019年12月28日前乙方需結清當年貨款及捌佰萬元質保金?!?截止2020年12月31日,被告五征集團自認尚欠原告常柴公司貨款663939.1元
判決結果
一、被告山東五征集團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常柴股份有限公司貨款663939.1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
二、駁回原告常柴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3614元,減半收取26807元,由原告常柴股份有限公司負擔21587元,由被告山東五征集團有限公司負擔522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王友明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吳潔
書記員劉學
判決日期
2021-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