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錦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石浩杰不當得利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豫1623執149號
判決日期:2021-05-07
法院:河南省商水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本院在執行申請人河南錦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石浩杰、董飛不當得利糾紛一案中,商水縣人民法院(2020)豫1623民初2149號民事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根據上述生效法律文書的規定,被執行人石浩杰、董飛償還申請執行人河南錦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款項298693.00元.因被執行人石浩杰、董飛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書履行義務,申請人河南錦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依法立案受理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在本案執行過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1月14日,依法向被執行人石浩杰、董飛發出執行通知書和報告財產令,責令其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但被執行人至今未履行。
二、通過執行網絡查控系統向金融機構查詢石浩杰、董飛的銀行存款,向車輛登記部門,證劵機構、網絡支付機構、自然資源部等發出執行查詢通知,查詢被執行人名下財產,向法人登記機關查詢股權、有價證券。
1、查明被執行人石浩杰、董飛銀行有零星存款,已于2021年1月15日進行了凍結,凍結期限為1年。
2、2021年2月向商水縣房地產管理中心查詢,又委托外地法院查詢被執行人石浩杰、董飛的房產,被執行人名下無房產。
3、查明執行人石浩杰、董飛名下車輛登記情況,其中董飛有車輛一輛(車牌:豫Q×××××),并委托駐馬店市驛城區人民法院給予查封,未實際控制。
4、2021年2月查明被執行人石浩杰、董飛無住房公積金。
三、通過對被執行人所在地的村委會進行了調查了解,未能查找到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
四、已將被執行人石浩杰、董飛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并將失信公告予以張貼。
五、向被執行人石浩杰、董飛發出限制高消費令。
六,對被執行人石浩杰、董飛已決定采取其他強制執行措施。
本院已告知申請人本案的執行情況、財產調查措施,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依據及法律后果等,申請執行人在指定期限內不能向本院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本案共計已執行到位0元。本案剩余債權本金298693.00元未能實現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被執行人石浩杰、董飛負有繼續向申請人河南錦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債務的義務,被執行人自動履行的,當事人應當及時告知本院。
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恢復執行。申請執行人申請恢復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法》第二百二十五條向本院提出執行異議
合議庭
審判長呂亞飛
審判員承俊德
審判員高艷平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徐馳
判決日期
2021-05-07